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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公职人员作为公民,其理应享有隐私权,但其身份的特殊性,使得其享有的隐私权的范围与普通公民有所区别,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部分,就要受到相应的克减。大数据技术在反腐败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也产生了隐私权过度侵犯的问题,确定公职人员隐私权克减限度有其必要性和合法性,建立公职人员隐私权数据分级制度,将其个人信息分为:私密、特定对象公开、公开三个等级,有利于推动我国腐败治理的法治化发展。
【关键词】 大数据反腐 公职人员 隐私权 克减限度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的日臻成熟,其在反腐败治理领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各地纷纷掀起了探索大数据反腐的一轮热潮。例如哈尔滨市持续推进“大数据”反腐促廉,走在了大数据反腐的前列,并入选中纪委监督执纪问责信息管理系统试点。其打破了政务、社会大数据的壁垒,实现了数据共享,平台共有11个模块,汇集201类、312亿条数据,涵盖全市47万余名党员干部及公务员信息,可做到身份、房产、车辆、企业注册、银行轨迹等关键信息“一站式查询”。据报道,哈尔滨市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原主任朱海拥有房产多达11套,他并未把这些房产都登记在自己名下,但11套房的水电、气费、物业费却由自己缴纳。相关监管部门由此发现并查出了朱海的违法违纪行为。这成了大数据反腐常被引用的案例,凸显了大数据反腐技术的在腐败治理中的先进性。
毋庸置疑的是,大数据技术给腐败治理及相关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便利,但是也存在隐私权过度侵犯的问题。由此笔者不得不思考:公职人员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和代表者,其有无隐私权可言?如果有,那么他们享有哪些隐私?哪些隐私是需要受到限制的?以及其隐私权克减的限度在哪?
二、大数据反腐的优势
大数据技术通过收集数据,分析数据,利用数据挖掘技术研究腐败发生规律,寻找腐败行为的共性和特性,这将为反腐工作提供巨大借鉴意义,为反腐工作的开展提供极大便利,使公权力在阳光透明的环境中运行,打破腐败行为的隐蔽性,纪委监委的监督方式也由依靠人工监督转向依靠科技监督,极大提升了反腐败的工作效率。
在网络时代,一些腐败行为如贪污受贿,几乎都能留下些许电子证据,这些电子证据记录着腐败行为的痕迹和腐败所得资金的分配和流向。因此只要纪检监察机关对关联数据进行针对性采集、挖掘、比对、分析研判,很容易让腐败行为露出蛛丝马迹,同时在线下顺着数据指向开展相关调查或者侦查,便能查清腐败分子。这将对有腐败苗头或是己经发生的腐败行为具有强大的威慑作用,致使其打消腐败念头,收敛腐败行为,起到预防腐败的作用。
三、确立公职人员隐私权的制度构建
我国的现行法律尚未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人格权加以规定,仅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对侵害隐私权的救济,公职人员隐私权的法律制度更是处在空白地带。目前,技术反腐过程中对公职人员隐私权无孔不入,再加上法律规范的缺位,必然对公职人员队伍的稳定性和和政治秩序带来了挑战,确立公职人员隐私权的边界势在必行。在现代国家体制内,利益衡量主要是立法的工作,解决规范背后的利益冲突的体系构成法的内在体系,公众人物隐私权,应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或包含在法律规范逻辑之中,或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中推定出来。因为在没有得到法律或法律机关承认、确定之前,法外的权利主张只是一种主观要求,没有客观的法律效力,所以,应以法定形式确立公职人员隐私权的边界。
(一)確定公职人员隐私权边界的方式。确定公职人员隐私权边界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制定《公职人员隐私权法》,以成文法的规则将其隐私权规定下来,明确权利的主体、客体、内容、侵权救济等要件。通过立法来界定公职人员隐私权要注意平衡好其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另一种是衡平的方式,即法官合理发挥自己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判断,当其隐私权的利益较大时,则有限保护;当公共利益较大时,则予以舍弃其隐私权。这两种方式在确定公职人员隐私权边界的过程中是相辅相成的。
(二)成立公职人员隐私权委员会。大数据时代为了避免公职人员的个人信息被无节制的挖掘、收集,笔者认为应当建立一个公职人员隐私权委员会,其是由专门的第三方组织组成,负责对政府、司法机关收集、利用公职人员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督,在有关机关建立涉及公职人员个人信息的数据库以及与其他部门进行数据共享之前,应当报第三方机构审查批准 。
(三)建立公职人员个人数据分级制度。信息的私密等级不同,其公开范围也有所不同。“私密等级”是结合各种数据的特征对数据隐私权程度进行的划分,分为:私密、特定对象公开、公开,“私密”是隐私程度最高的信息,如基因、性生活、住宅的安宁等,“特定对象公开”一般仅有本人及系统后台管理人员可见,如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家庭及社交活动等,“公开信息”是公职人员对公众完全公开的信息,包括个人履历背景、公务活动等。在数据分类分级的基础上,还应该对不同级别的数据制定不同的管理制度。对于私密程度较高的数据偏重于数据的保护,而对数据的流通和利用进行一定的限制。
四、结语
隐私权是一种宪法权利,公民的隐私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是现代文明的重要体现。未来应当将公职人员隐私权的相关规定吸收至技术调查中,强调数据有限使用等原则,以达到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利用的最佳平衡。同时,应当着手建立数据分级制度,以推动大数据反腐调查朝合乎现代法治精神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 唐娟、黄卫平.论政府官员隐私权的有限性[J],中国行政管理,2004(4).
[2] 杨帆.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与保护的法理分析与立法完善[J],法学杂志,2011(3).
基金项目:2019年度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大数据反腐背景下公职人员隐私权克减限度研究”;项目编号:yjscxx2019-101-21。
作者简介:徐加英(1993-),女,汉族,云南曲靖人,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2017级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 大数据反腐 公职人员 隐私权 克减限度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的日臻成熟,其在反腐败治理领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各地纷纷掀起了探索大数据反腐的一轮热潮。例如哈尔滨市持续推进“大数据”反腐促廉,走在了大数据反腐的前列,并入选中纪委监督执纪问责信息管理系统试点。其打破了政务、社会大数据的壁垒,实现了数据共享,平台共有11个模块,汇集201类、312亿条数据,涵盖全市47万余名党员干部及公务员信息,可做到身份、房产、车辆、企业注册、银行轨迹等关键信息“一站式查询”。据报道,哈尔滨市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原主任朱海拥有房产多达11套,他并未把这些房产都登记在自己名下,但11套房的水电、气费、物业费却由自己缴纳。相关监管部门由此发现并查出了朱海的违法违纪行为。这成了大数据反腐常被引用的案例,凸显了大数据反腐技术的在腐败治理中的先进性。
毋庸置疑的是,大数据技术给腐败治理及相关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便利,但是也存在隐私权过度侵犯的问题。由此笔者不得不思考:公职人员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和代表者,其有无隐私权可言?如果有,那么他们享有哪些隐私?哪些隐私是需要受到限制的?以及其隐私权克减的限度在哪?
二、大数据反腐的优势
大数据技术通过收集数据,分析数据,利用数据挖掘技术研究腐败发生规律,寻找腐败行为的共性和特性,这将为反腐工作提供巨大借鉴意义,为反腐工作的开展提供极大便利,使公权力在阳光透明的环境中运行,打破腐败行为的隐蔽性,纪委监委的监督方式也由依靠人工监督转向依靠科技监督,极大提升了反腐败的工作效率。
在网络时代,一些腐败行为如贪污受贿,几乎都能留下些许电子证据,这些电子证据记录着腐败行为的痕迹和腐败所得资金的分配和流向。因此只要纪检监察机关对关联数据进行针对性采集、挖掘、比对、分析研判,很容易让腐败行为露出蛛丝马迹,同时在线下顺着数据指向开展相关调查或者侦查,便能查清腐败分子。这将对有腐败苗头或是己经发生的腐败行为具有强大的威慑作用,致使其打消腐败念头,收敛腐败行为,起到预防腐败的作用。
三、确立公职人员隐私权的制度构建
我国的现行法律尚未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人格权加以规定,仅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对侵害隐私权的救济,公职人员隐私权的法律制度更是处在空白地带。目前,技术反腐过程中对公职人员隐私权无孔不入,再加上法律规范的缺位,必然对公职人员队伍的稳定性和和政治秩序带来了挑战,确立公职人员隐私权的边界势在必行。在现代国家体制内,利益衡量主要是立法的工作,解决规范背后的利益冲突的体系构成法的内在体系,公众人物隐私权,应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或包含在法律规范逻辑之中,或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中推定出来。因为在没有得到法律或法律机关承认、确定之前,法外的权利主张只是一种主观要求,没有客观的法律效力,所以,应以法定形式确立公职人员隐私权的边界。
(一)確定公职人员隐私权边界的方式。确定公职人员隐私权边界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制定《公职人员隐私权法》,以成文法的规则将其隐私权规定下来,明确权利的主体、客体、内容、侵权救济等要件。通过立法来界定公职人员隐私权要注意平衡好其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另一种是衡平的方式,即法官合理发挥自己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判断,当其隐私权的利益较大时,则有限保护;当公共利益较大时,则予以舍弃其隐私权。这两种方式在确定公职人员隐私权边界的过程中是相辅相成的。
(二)成立公职人员隐私权委员会。大数据时代为了避免公职人员的个人信息被无节制的挖掘、收集,笔者认为应当建立一个公职人员隐私权委员会,其是由专门的第三方组织组成,负责对政府、司法机关收集、利用公职人员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督,在有关机关建立涉及公职人员个人信息的数据库以及与其他部门进行数据共享之前,应当报第三方机构审查批准 。
(三)建立公职人员个人数据分级制度。信息的私密等级不同,其公开范围也有所不同。“私密等级”是结合各种数据的特征对数据隐私权程度进行的划分,分为:私密、特定对象公开、公开,“私密”是隐私程度最高的信息,如基因、性生活、住宅的安宁等,“特定对象公开”一般仅有本人及系统后台管理人员可见,如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家庭及社交活动等,“公开信息”是公职人员对公众完全公开的信息,包括个人履历背景、公务活动等。在数据分类分级的基础上,还应该对不同级别的数据制定不同的管理制度。对于私密程度较高的数据偏重于数据的保护,而对数据的流通和利用进行一定的限制。
四、结语
隐私权是一种宪法权利,公民的隐私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是现代文明的重要体现。未来应当将公职人员隐私权的相关规定吸收至技术调查中,强调数据有限使用等原则,以达到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利用的最佳平衡。同时,应当着手建立数据分级制度,以推动大数据反腐调查朝合乎现代法治精神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 唐娟、黄卫平.论政府官员隐私权的有限性[J],中国行政管理,2004(4).
[2] 杨帆.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与保护的法理分析与立法完善[J],法学杂志,2011(3).
基金项目:2019年度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大数据反腐背景下公职人员隐私权克减限度研究”;项目编号:yjscxx2019-101-21。
作者简介:徐加英(1993-),女,汉族,云南曲靖人,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2017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