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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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逐渐深入和司法改革进程的不断加快,尽快培养一种符合时代要求,并为广大人民法官所认可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念,成为凝聚法官队伍战斗力、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代表全国法官宣布“公正、廉洁、为民”是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念。
  关键词:价值观;法官;司法核心
  中图分类号:DF0-059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2-0209-02
  
  在大多数人心中,法官是手持天平,陈述公理的神灵,是公平正义防线的守门人,因此法官必须具有高于普通人的精神境界和卓尔不群的价值追求。然而,随着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群体、社会思潮的纷沓迭起,拜金主义、个人主义的腐朽思潮也难免将个别法官驯化,使法官难以真正服从法律,法院难以成为纯粹讲理说法的净土。因此,如何在多元化的价值追求中树立一种为大多数法官所认同并严格遵守的核心价值观,成为司法改革的重点。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代表全国法官宣示:“公正、廉洁、为民”是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其中公正是灵魂,廉洁是基石,为民是主题,三者有机联系,是人民法官共同的理想信念和共同的价值追求。
  一、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内涵
  (一)价值观释义
  价值观是一个人对周围事物的总的评价和看法,它是一个人行为的心理基础。在同样的客观条件下,由于人们价值观念的不同,对于同一个事物就会产生不同的行为,因此价值观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司法核心价值观是人民法官的主流意识形态和思想道德导向,是人民法官共同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也是人民法官的精神旗帜。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反映了人民法官自身存在的意义、价值追求的理解和把握,是人民法院的内在精神和生命之魂。①
  (二)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内涵
  司法核心价值观包含“公正、廉洁、为民”三个方面,其中公正是灵魂,廉洁是基石,为民是主题,这三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价值层面的本质追求。
  1.公正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灵魂
  法官是对各种社会矛盾进行公正裁判的使者,因此在社会公众的观念中,法官代表着法律,代表着正义。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法制思想已渐渐深入人心,法官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地位也随之逐步提高,能否公正司法关乎法官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它是法官职业道德的灵魂。
  2.廉洁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基石
  法官是正义天平的执掌者,司法廉洁与否,关系到公平正义能否实现,关系到人民司法事业兴衰成败。没有廉洁这个基石,公平正义无从谈起,人民司法事业无法稳固,法官只有公正廉明才能成为民众信赖的裁判者和法律尊严的维护者,因此,“廉洁”表达的是法官对人民的承诺。
  3. 为民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主题
  “为民”是人民法官践行根本宗旨的思想和情感基础,也是司法权的本质属性,因而它是核心价值观的根本目标。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必须始终依靠于人民,做到为民负责、为民掌权、为民服务。人民法官只有把人民性作为核心价值和精神支撑,才能有效抵御各种错误思想和观念的干扰与侵蚀,做到公正司法。
  二、培育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必要性
  (一)培育司法核心价值观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方面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涵,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即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持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承担着化解社会纠纷,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其性质和宗旨决定了人民法官必须以党的政治理念作为自己的政治信仰,以党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来引领自己的价值取向、支撑自己的理想信念。“公平、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可以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化,因此,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大力培育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人民法官的重大政治责任。
  (二)培育司法核心价值观是社会转型时期衡平法官价值冲突的正确选择
  目前,中国正处于一种社会大变革时期,各种利益相互交织整合,各种社会思潮不断涌起,每一个利益主体在变革时代都在寻找自己的位置,对自身存在价值的认识不同导致其行为方式也各不相同,一些人默默无闻无私奉献,而另外一些人则台前反腐台后贪污。法官在社会生活中也是作为一个普通人而存在的,他们同样也有七情六欲,也有生活上、物质上的各种需求,面对社会思潮的多元化发展也难免会产生迷茫和困惑,此时如果不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难免会在行为方式上出现偏差和错误,或者甘居平庸,不思进取,力求四平八稳;或者以自我为中心,不讲奉献,只求索取;或者不注重自身修养,不向高境界靠拢,而向低级趣味趋步。从近年来的媒体报道看,中国的司法系统频频有法官落马,从苏如明到黄松有,从基层院到最高院,贪污腐败,权钱交易放生,法官显然已经成了“腐败高危人群”。此时树立一种核心价值观平衡法官在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上的冲突,引导法官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不为非法利益所动,不为种种诱惑所动成了一种必然的选择。
  (三)培育司法核心价值观是司法改革当中引导法官正确角色定位的必然要求
  法官作为社会矛盾纠纷的裁判者,他在裁决纠纷时首先按照法律规定扮演一个 “法律人”的角色,但作为一个自然人,法官从事审判活动并不是孤立的,他会受到本土文化的熏陶和影响,因此法官也是一个“社会人”,当不同角色的规范要求不同时,就会产生角色冲突,法官必然会陷入一个秉公执法还是照顾亲情关系的两难境地。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后发型法律类型国家,大量的法律制度都是从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借鉴和移植而来,它们必然会与我国既有的国家权力机构的设置运作以及我国的传统文化相抵触,从而导致法院长期以来都摆脱不了各种权力对审判独立的干预和渗透,作为法律运用者的法官受此影响在司法理念上难免出现一定程度的模糊。随着司法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司法资源稀缺”与“司法需求激增”、“司法专业化”与“司法亲民化”的矛盾逐渐加剧,法官双重角色的冲突也不断加深,一些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产生茫然,对自身的角色定位困惑乃至错位,从而直接影响司法的公正高效和社会的公平正义。①因此,培育司法核心价值观念是引导法官树立法律至上的信仰和为民司法的追求,在角色冲突时作出正确的行为选择的必然要求。
  三、培育司法核心价值观的途径
  美国大法官本杰明 N 卡多佐认为:“司法必须与社会现实相适应”[1]。目前,中国法治化的选择已经将法院和法官推上了历史的前台,社会现实不允许法官在利益选择上和角色定位上患得患失、犹豫不决,因此,尽快培养人民法官法律至上的信仰、公平正义的理念、为民利民的情怀是时代的呼唤和现实的要求。
  (一)从提高法官待遇入手加强法官自我约束机制的建立
  法官的福利待遇,不是单纯经济和金钱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理念培育的重要问题。法治时代是诉讼爆炸的时代,法官担负了国家、社会、家庭的多重责任,其工作强度远远大于一般公务员的工作强度。而且法院又是社会矛盾集中的地方,各种新问题、新矛盾源源不断地集中到法院来,需要法官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和司法智慧来面对这些新类型纠纷。国家每年都会有多部新法律法规问世,也有许多对原有法律法规的修订,法官要经常接受各种业务培训,只有不断学习、终身学习才能适应工作需要。与社会对法官精英化的要求形成强烈对比的是法官所享受的大众化待遇。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官的工资标准一直参照国家公务员体系执行,这种将法官工资待遇基本等同于国家公务员的工资结构,不仅相对忽视了法官工作的特殊性质和对社会的巨大贡献,而且整体相对较低的工资收入水平,难免会让那些同样面临着买房、结婚、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诸多现实问题的法官们心理失衡。
  因此,只有更为充分地考虑到法官职业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更多地从经济上确保广大法官不为生计而发愁、不为裹腹而劳心,从根本上解除法官们的后顾之忧,才能加强法官内心自我约束机制的建立,让更多的法官集中精力去公正司法、廉洁办案,才能真正确保其不为小利而枉法、不为恩惠而动心。
  (二)从教育培养入手强化法官对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感
  心理认同是人接受抽象理念的前提。法官是一种社会角色,接受社会赋予的法官身份,是法官核心价值观培育的起点,因此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培育过程首先是一个凸显身份认同、强化价值确认的过程。教育培养是增强法官对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感,促进司法核心价值观形成的有效途径。通过教育培养可增强法官对核心价值观的政治认同,使人民法官克服各种模糊认识,树立正确的政治观念和包括得失观、荣辱观、生死观等在内的正确人生价值观;通过教育培养可以加强法官对核心价值观的思想认同,把科学正确的思想、观念和精神输入人民法官的头脑之中,进行正确的启发引导,从根本上提高其思想素质和政治觉悟,使他们真正懂得“权从何来,为谁司法,靠谁司法”;通过教育培养可以增强法官对核心价值观的职业认同感,在角色冲突时能够正确定位,做到“以法为上,以民为先,不唯权重,不唯情扰,不唯利诱”。
  教育培养的模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主题明确的活动策划,也可以是潜移默化的日常文化渗透,还可以是实体化的先进典型示范,但不管是何种形式,都应该把教育培养的重点放在对核心价值观内涵的理解与灌输上,增强法官的理性思辨能力,让法官在思想上建立理想信念的支撑。
  (三)从完善制度建设入手构建规范法官行为的外部保障
  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对一个法官个体而言,外部行为是其价值观的具体表现,而对一个法院来讲或者法官群体来说,规章制度就是其价值取向的符号表现,同时它也是将价值观这样一个意识范畴的物体固定下来并使其生根发芽的载体,因此完善法院规章制度,通过制度引导约束法官行为也是培育司法核心价值观的一个有效途径。
  具体而言,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建设规范引导法官行为:一是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增强司法的外部监督力度。司法公开透明是确保公正的重要渠道,同时也是司法民主的重要标准,通过将司法活动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满足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保证法官依法公正裁判;二是落实司法独立制度,阻断外界对司法的种种干扰。通过制度和经费的保障,摆脱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法院的干预,通过严格法官进入条件,提高法官素质确保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中立地位,有效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为民性;三是扩大司法民主制度,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参与率。拓宽陪审员的任职资格条件,扩大陪审员的案件参与范围,确保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上职权行使的平等性,通过陪审制度的实施,提高民众对司法的参与度以及法官为民司法的意识;四是强化司法廉洁制度,加强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司法用权行为,在全面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的基础上,加强对审判、执行与鉴定、评估、拍卖等活动关系的监督和和衡。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将学习教育和惩戒司法不廉洁作为法官队伍建设的重点,提高队伍整体司法能力。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培育非一时之功,不可能一劳永逸,它必将贯穿在每个法官职业生涯的始终,体现在每项司法活动的始末,只有常抓不懈才能让法官真正确立法律信仰和职业神圣感,筑牢为民司法的堤坝,严于律己、互相监督,做到知行合一、言行一致。
  
  参考文献:
  [1]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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