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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对会计人员与其往来业务的相关当事人之间,本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往来条据如何处理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会计业务 条据
前言
会计业务中的往来条据如何处理,往往因为没有书写条据或书写不当,在事后发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而作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或仲裁者,包括单位财务负责人、单位领导,甚至法院审判人员,也往往因为当事人缺乏作为书面证明的条据,或者提供的条据意思表示不清、种类不对路、或者对条据意思表示的解释各异,而无法判断其是非曲直。如何正确地对往来条据进行处理呢?
一、往来条据的种类、特点、使用范围
1.1借条。借条又称借据、借款据或者借款凭证。借条是确认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原始凭证。除支付报销款项、支付无需归还的款项和确认以往债务外,其他款项支付皆可用借条。
1.2领条。领条是确认应领款项(或物资,下同)已实际领取的原始凭证。通常情况下,领条表示两重含义:一是应领款项已收到;二是所领款项属于收款人应得,无需归还。因此,会计处理上,领条用于报销,或用于冲销往来代办收付。
1.3收条。收条是在不宜使用借条、领条的情况下,收款方出具的确认已收到款项的原始凭证。收条一般用于预收账款、接受投资、接受捐赠这类收款,以及用于收到不退还原借条、原欠条的还款。会计实践中,收到委托人转交或代为返还的款项、受托代保管款项,以及非现金票据或实物接收,也多使用收条表示收讫。
1.4收款收据。收款收据是印有固定格式的用以确认应领、应收或借入款项已经收到的原始凭证。诸多种类条据中,收款收据现实使用最多,包含业务内容最广泛,因使用不当而引发的纠纷也最多。收款收据被应用于借、领、收、欠以及销售等各方面业务事项。
1.5欠条。欠条是指债务方出具给债权方确认应偿还,但尚未偿还款项数额的书面证据。因此在条据大类中,欠条性质特别,它只是体现对已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确认,并不因之导致款项的立即收付。
1.6送货单与以上几种往来条据不同,送货单与会计人员特别是出纳人员的关系,不如以上几种条据密切,但送货单作为往来条据的作用不低于以上几种条据。货款清收纠纷中,不少供货单位因为未出具送货单,或者送货单没有收货单位经办人签字,也没有收获单位公章,使得本单位在争议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甚至輸掉整个官司。因此,企业销售过程中,凡不属于现金买卖,比如先供货、后收款,或者先收款(预收)、后交货,交货时都必须出具送货单并要求收货方签字或盖章。
此外,还有一些文字或签字并不独立成为条据,但与有关内容结合则起到条据的作用,比如本文以下介绍的在发票或其他有关原始凭证上加注签名,均属广义的条据出具范围。
二、条据的盖章与签字
按照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条据(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出具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条据,必须有收款人(或代收款人,下同)的签名或盖章,否则不得付款。对于单位与内部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之间,或这些部门之间的往来条据也应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为防范经济纠纷并对单位或会计人员造成不利后果,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2.1以单位名义出具的条据,必须加盖出具单位公章。根据民法原理,单位出具的条据,即盖了公章,个人又签字的,除条据上另有特殊说明外,视为单位行为,个人不论与出具单位关系如何,均推定为经办人。如果上述条据引起诉讼,个人不作为当事人(原告或被告)处理,但如果应有单位盖章而未盖,只有个人的签章或签名,即使已写有单位名称,如果持据方不想找单位或出具条据单位不认账,盖私章或签名的个人将会在诉讼中成为被告。
2.2认真防范无效代签及冒签冒领条据
2.2.1代签。属于代签的条据,条据的收款人事后不承认,原因一般为代签方法不规范,代签字办理借、领、收款时,有些代签人只签被代签人即条据的收款人或欠款人的姓名,不签自己即代签人的姓名。事后易发生纠纷时,被签人说自己没收到款项也没有签字而不予认账,代签人因没有签写自己的姓名,事后一赖了之也奈何他不得,甚至纠纷发生时已不记得谁代签的。因此,对于代签字的,都必须同时由代签人书写被代签人和自己两个人的姓名,代签人自己签名后应加“代”字。
2.2.2冒签。指冒用他人姓名即法定收款人的姓名签字。实践中,这种纠纷案发率较高,原因是不少人对签字的条据不附加条件,只要一见到签字条据特别是熟人的签字条据就深信不疑,给心术不正者甚至坏人代签冒领提供了便利。
2.3妥善处理好碍于面子的写条、签章问题一些属碍于面子的签字业务,由于收款人是付款人的领导或要好者,付款人不好意思要收款人出具借、领条或欠条等,事后收款人赖账或忘记,造成纠纷则付款人被动。会计人员可事先写好条据,只留签名处请其签字盖章。
三、经济往来中条据的具体处理
3.1还款、结算、报销时有关条据的处理
3.1.1还款后原借、欠、收据的处理。实践中还款有退条和开收据两种做法。按照财政部的要求,职工借款的借条,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下面,收回欠款或部分欠款时,应当另开还款收据,不得退还或更换原借条,也不得在原借条上批注,取代应开具给还款人的收据。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的往来,凡以借条、收条、欠条等条据确立债权债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外,还款时原立条据的处理原则应与以上规范相同,即不退、不换、不改原据。如果因向外单位或外地个人索债需要出示原据,可以复印件代替。
3.1.2报账冲减、欠款的条据处理。实践中,已经过审批合格的报销凭证抵偿借款、欠款的情况较多,而因会计人员处理方法不当引发的纠纷也较多。
对于采购人员带出的转账支票、汇票,或以电汇、信汇形式向在外采购人员提供资金而由采购人员收回发票的,采购人员以发票向会计人员报账冲抵往来款项时,会计人员往往不愿意出具还款收据。不论在什么情况下,会计人员收受他人报销凭证或其他涉及往来支付的条据,要么以现金付款,要么出具还款销账的收据,决不能收到报销凭证后让报账人“空手离去”。
3.2暂存、预收款项支用的条据处理
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作为购货方,有时会预付一定的款项暂存在供货方,以用做往来结算或其他用途。事后,购货方如果动用这些款项,则供货方在开发票时,应要求购货方在发票收款联注明“货款在暂存款中支付并签字”,防止不必要的纠纷。
四、收取、转交及空收款项的条据使用与处理
4.1一般交易及往来结算的收款条据
按照会计业务的惯例,出纳人员的责任是凭票收款“,票”给付款人的几联中就有一联属收条性质,出纳人员开具涉及往来或收入的条据,均应至少两联,其中一联留存。
4.2代收款项的转交
在企事业单位中,总难免发生由其他人员为出纳人员代收款的事项。代收款项应当如何转交给出纳人员,也是会计业务中经常出现纠纷的事项。防止这类纠纷的办法有:①有关发票存根不是由出纳人员收存的,由出纳人员在发票存根联签字;②代收笔数较多的单位,可设代收款交款流水账,由代收人逐笔登记和保存,交款时由出纳人员逐笔签字;③代收款数额较大的,可由代收人直接存入开户银行,在缴款单款项来源栏内写明“x x(代收人)代收x x款”。
4.3空收款项的条据处理
所谓空收款项,是指收款凭证如发票等已开,但付款人既未交款又没有出具欠条,收款方也不拟在应收款挂账的情况。销售或清欠业务中,常发生客户或推销人员、清欠人员要会计人员开具尚未收款的发票,或者由会计人员提供盖章的空白发票给推销、清欠人员自开,这类事情发生的纠纷近年见到不少。
情况之一,是发票提交受票方时,受票方往往不能当即付款,而出票方只要求受票方经办人在发票的收款联上签名,就将开好并盖章的发票联交给受票方。事后受票方赖账,出票方凭收款联上的签名无法认定受票方欠款,导致在经济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
情况之二,是推销、清欠人员将货款,特别是现金交出纳人员时,因为发票联已交受票人,收款联与现金一并交出纳人员,出纳人员没有另开收条,导致与上述代收款项转交同样的纠纷。
预防这类纠纷的办法是:①客户、推销人员、清欠人员自会计处开具发票时,没有实际缴款或没有交齐款项的,取票人必须就欠交款出具欠条,注明欠交金额、原因。②推销人员、清欠人员或其他结账人员向客户开具发票时,也必须按上述要求办理;③客户、推销人员、结账及清欠人员向会计人员交款时,凡不属在交款当时开具发票的,会计人员必须向交款人出具收款收据。
关键词:会计业务 条据
前言
会计业务中的往来条据如何处理,往往因为没有书写条据或书写不当,在事后发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而作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或仲裁者,包括单位财务负责人、单位领导,甚至法院审判人员,也往往因为当事人缺乏作为书面证明的条据,或者提供的条据意思表示不清、种类不对路、或者对条据意思表示的解释各异,而无法判断其是非曲直。如何正确地对往来条据进行处理呢?
一、往来条据的种类、特点、使用范围
1.1借条。借条又称借据、借款据或者借款凭证。借条是确认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原始凭证。除支付报销款项、支付无需归还的款项和确认以往债务外,其他款项支付皆可用借条。
1.2领条。领条是确认应领款项(或物资,下同)已实际领取的原始凭证。通常情况下,领条表示两重含义:一是应领款项已收到;二是所领款项属于收款人应得,无需归还。因此,会计处理上,领条用于报销,或用于冲销往来代办收付。
1.3收条。收条是在不宜使用借条、领条的情况下,收款方出具的确认已收到款项的原始凭证。收条一般用于预收账款、接受投资、接受捐赠这类收款,以及用于收到不退还原借条、原欠条的还款。会计实践中,收到委托人转交或代为返还的款项、受托代保管款项,以及非现金票据或实物接收,也多使用收条表示收讫。
1.4收款收据。收款收据是印有固定格式的用以确认应领、应收或借入款项已经收到的原始凭证。诸多种类条据中,收款收据现实使用最多,包含业务内容最广泛,因使用不当而引发的纠纷也最多。收款收据被应用于借、领、收、欠以及销售等各方面业务事项。
1.5欠条。欠条是指债务方出具给债权方确认应偿还,但尚未偿还款项数额的书面证据。因此在条据大类中,欠条性质特别,它只是体现对已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确认,并不因之导致款项的立即收付。
1.6送货单与以上几种往来条据不同,送货单与会计人员特别是出纳人员的关系,不如以上几种条据密切,但送货单作为往来条据的作用不低于以上几种条据。货款清收纠纷中,不少供货单位因为未出具送货单,或者送货单没有收货单位经办人签字,也没有收获单位公章,使得本单位在争议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甚至輸掉整个官司。因此,企业销售过程中,凡不属于现金买卖,比如先供货、后收款,或者先收款(预收)、后交货,交货时都必须出具送货单并要求收货方签字或盖章。
此外,还有一些文字或签字并不独立成为条据,但与有关内容结合则起到条据的作用,比如本文以下介绍的在发票或其他有关原始凭证上加注签名,均属广义的条据出具范围。
二、条据的盖章与签字
按照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条据(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出具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条据,必须有收款人(或代收款人,下同)的签名或盖章,否则不得付款。对于单位与内部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之间,或这些部门之间的往来条据也应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为防范经济纠纷并对单位或会计人员造成不利后果,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2.1以单位名义出具的条据,必须加盖出具单位公章。根据民法原理,单位出具的条据,即盖了公章,个人又签字的,除条据上另有特殊说明外,视为单位行为,个人不论与出具单位关系如何,均推定为经办人。如果上述条据引起诉讼,个人不作为当事人(原告或被告)处理,但如果应有单位盖章而未盖,只有个人的签章或签名,即使已写有单位名称,如果持据方不想找单位或出具条据单位不认账,盖私章或签名的个人将会在诉讼中成为被告。
2.2认真防范无效代签及冒签冒领条据
2.2.1代签。属于代签的条据,条据的收款人事后不承认,原因一般为代签方法不规范,代签字办理借、领、收款时,有些代签人只签被代签人即条据的收款人或欠款人的姓名,不签自己即代签人的姓名。事后易发生纠纷时,被签人说自己没收到款项也没有签字而不予认账,代签人因没有签写自己的姓名,事后一赖了之也奈何他不得,甚至纠纷发生时已不记得谁代签的。因此,对于代签字的,都必须同时由代签人书写被代签人和自己两个人的姓名,代签人自己签名后应加“代”字。
2.2.2冒签。指冒用他人姓名即法定收款人的姓名签字。实践中,这种纠纷案发率较高,原因是不少人对签字的条据不附加条件,只要一见到签字条据特别是熟人的签字条据就深信不疑,给心术不正者甚至坏人代签冒领提供了便利。
2.3妥善处理好碍于面子的写条、签章问题一些属碍于面子的签字业务,由于收款人是付款人的领导或要好者,付款人不好意思要收款人出具借、领条或欠条等,事后收款人赖账或忘记,造成纠纷则付款人被动。会计人员可事先写好条据,只留签名处请其签字盖章。
三、经济往来中条据的具体处理
3.1还款、结算、报销时有关条据的处理
3.1.1还款后原借、欠、收据的处理。实践中还款有退条和开收据两种做法。按照财政部的要求,职工借款的借条,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下面,收回欠款或部分欠款时,应当另开还款收据,不得退还或更换原借条,也不得在原借条上批注,取代应开具给还款人的收据。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的往来,凡以借条、收条、欠条等条据确立债权债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外,还款时原立条据的处理原则应与以上规范相同,即不退、不换、不改原据。如果因向外单位或外地个人索债需要出示原据,可以复印件代替。
3.1.2报账冲减、欠款的条据处理。实践中,已经过审批合格的报销凭证抵偿借款、欠款的情况较多,而因会计人员处理方法不当引发的纠纷也较多。
对于采购人员带出的转账支票、汇票,或以电汇、信汇形式向在外采购人员提供资金而由采购人员收回发票的,采购人员以发票向会计人员报账冲抵往来款项时,会计人员往往不愿意出具还款收据。不论在什么情况下,会计人员收受他人报销凭证或其他涉及往来支付的条据,要么以现金付款,要么出具还款销账的收据,决不能收到报销凭证后让报账人“空手离去”。
3.2暂存、预收款项支用的条据处理
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作为购货方,有时会预付一定的款项暂存在供货方,以用做往来结算或其他用途。事后,购货方如果动用这些款项,则供货方在开发票时,应要求购货方在发票收款联注明“货款在暂存款中支付并签字”,防止不必要的纠纷。
四、收取、转交及空收款项的条据使用与处理
4.1一般交易及往来结算的收款条据
按照会计业务的惯例,出纳人员的责任是凭票收款“,票”给付款人的几联中就有一联属收条性质,出纳人员开具涉及往来或收入的条据,均应至少两联,其中一联留存。
4.2代收款项的转交
在企事业单位中,总难免发生由其他人员为出纳人员代收款的事项。代收款项应当如何转交给出纳人员,也是会计业务中经常出现纠纷的事项。防止这类纠纷的办法有:①有关发票存根不是由出纳人员收存的,由出纳人员在发票存根联签字;②代收笔数较多的单位,可设代收款交款流水账,由代收人逐笔登记和保存,交款时由出纳人员逐笔签字;③代收款数额较大的,可由代收人直接存入开户银行,在缴款单款项来源栏内写明“x x(代收人)代收x x款”。
4.3空收款项的条据处理
所谓空收款项,是指收款凭证如发票等已开,但付款人既未交款又没有出具欠条,收款方也不拟在应收款挂账的情况。销售或清欠业务中,常发生客户或推销人员、清欠人员要会计人员开具尚未收款的发票,或者由会计人员提供盖章的空白发票给推销、清欠人员自开,这类事情发生的纠纷近年见到不少。
情况之一,是发票提交受票方时,受票方往往不能当即付款,而出票方只要求受票方经办人在发票的收款联上签名,就将开好并盖章的发票联交给受票方。事后受票方赖账,出票方凭收款联上的签名无法认定受票方欠款,导致在经济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
情况之二,是推销、清欠人员将货款,特别是现金交出纳人员时,因为发票联已交受票人,收款联与现金一并交出纳人员,出纳人员没有另开收条,导致与上述代收款项转交同样的纠纷。
预防这类纠纷的办法是:①客户、推销人员、清欠人员自会计处开具发票时,没有实际缴款或没有交齐款项的,取票人必须就欠交款出具欠条,注明欠交金额、原因。②推销人员、清欠人员或其他结账人员向客户开具发票时,也必须按上述要求办理;③客户、推销人员、结账及清欠人员向会计人员交款时,凡不属在交款当时开具发票的,会计人员必须向交款人出具收款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