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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意识影响律师的现实利益行为。基于“一般性”与“特殊性”的认识角度,律师利益意识的应然状态应当是个体利益意识与整体利益意识的结构平衡。这一构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原则上:一是在利益意识的主体结构上体现个体利益意识的适度收敛或限制;二是在利益意识的内容结构上体现物质利益意识的适度收敛或限制;同时,整体利益意识应是律师利益意识的核心。此外,从律师职业的法律性及律师职业伦理两个方面可以推导出该构想的合理理由。对律师利益意识应然状态的探讨,有助于律师业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