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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客观发生事实或现象用主观倾向性的语言和特定叙事方式进行复制、再现的新闻写作环节,需要遵循一些符合法律专业精神的规范意识:有一定材料依据的"可能情况"推断不能当作已经发生的"既成事实"材料处理;考虑作品叙事情节的完整性必须基于客观发生的事实而力戒"合理补充"缺失细节与环节;作品应呈现事实的尽可能样态而非为了预存报道意图对事实材料人为过滤与取舍;关键性事实材料不扎实,或涉及应受保护的个人隐私内容,以人物"化名"处理作为策略难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