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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次社会调查的内容是社会公众对醉驾入罪的认知和态度,通过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寻找醉酒驾车频发的原因,即社会公众对于相关常识性问题了解较少、社会公众对醉酒驾车的危害性的认识不足、社会公众普遍存在侥幸心理,过于自信即使醉酒驾车也不会发生交通事故,进而提出应该不断完善立法,在认定醉酒驾车这一行为时,考虑行为人的特点,结合具体情节,客观地定罪量刑的观点。
关键词:社会公众;醉酒驾车
醉酒驾车作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一问题近年来也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在中国人情社会的现实情况中,饮酒成为人们社交活动不可避免的一部分,交通管理部门对于醉酒驾车的行为也制定了一系列的处罚措施,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强烈反响。
一、问题引入
近年来,机动车数量持续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率也在上升。本次社会调查就是基于当今社会现状,调查社会公众对醉驾入罪的认知和态度,对调查结果进行一些相关性分析,找到醉酒驾车可能发生的因素,进而针对问题的根源寻找解决的措施。
二、调查内容与实施方法
(一)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主要是以社会公众作为调查对象,调查社会公众对于醉酒驾车的常识性问题的认识以及对于醉酒驾车现象现行的处罚标准的态度。
对于受调查者对醉酒驾车的认知的调查内容包括受调查者是否了解酒驾的血液酒精含量标准、认定醉酒驾车优先使用的证据标准。
对于受调查者对醉酒驾车的态度的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入罪合理性的调查与对量刑的态度调查。第一方面是合理性的调查,主要问题包括酒驾危险性的评估以及实行醉驾入罪是否合理。第二方面是对于量刑的态度调查。
(二)实施方法
本次调查的实施方法是网页问卷调查的方法。根据本次社会调查的背景以及目的,确定以社会公众为调查对象,制作了本次社会调查所需要的问卷,在网上发布进行答卷的回收。
经过统计,本次参与问卷调查的一共有130人,停止回收答卷时,一共回收有效问卷130份,有效回收率为100%。此调查报告将针对收集的130份问卷所反映的问题进行研究。
三、调查结果
(一)受调查者基本情况
本次社会调查进行的过程中,有130人参与了问卷的填写。受调查的社会公众包括女性98人,占75.38%,男性32人,占24.62%。受调查者年龄分布在18岁至60岁之间,来自全国17个省份,从事13种不同的职业。
(二)对醉驾入罪的合理性分析
为了调查社会公众对于醉驾入罪的态度,受调查者需要回答“是否知道酒驾是入罪的”以及“醉驾入罪是否合理”这两道题目。
1.是否知道醉驾是入罪的
2.认為醉驾入罪是否合理
由此可得出结论,社会公众对于醉驾入罪是普遍认为合理的,而且对于醉驾入罪是普遍知情的。
(三)是否有饮酒驾驶的经历的相关性分析
由醉驾入罪的合理性分析可知,社会公众普遍对于醉驾入罪是知情的,但是醉酒驾车的现象仍然存在。基于这样的现实情况,笔者设计了一系列问题,并将这些问题的统计结果作为因变量,将“是否有饮酒驾驶的经历”的统计结果作为自变量,进行交叉分析。
1.是否有饮酒驾驶的经历与平时主要出行方式有关
图1的柱状图中黄色部分代表有饮酒驾车经历的人,即选择自己开车的人有饮酒驾车经历的人比较多,其次是选择出租车的人,之后是公交、其他,受调查者中选择地铁为主要出行方式的人无饮酒驾驶经历。
2.是否有饮酒驾驶的经历与性别的关系
将受调查者的性别统计结果与是否有饮酒驾驶的经历的统计结果进行交叉分析,可以从条形图中看出男性有饮酒驾驶的经历的人数高于女性。
2.是否有饮酒驾驶的经历与受调查者年龄的关系
将受调查者的年龄统计结果与是否有饮酒驾驶的经历的统计结果进行交叉分析,可以从条形图中看出有饮酒驾驶经历最多的年龄段分别是26-30岁,其次是41-50岁,还有少部分为18-25岁。
3.是否有饮酒驾驶的经历与学历的关系
将受调查者的学历统计结果与是否有饮酒驾驶的经历的统计结果进行交叉分析,可以看出,初中学历的受调查者有饮酒驾驶经历的人占百分比最大,其次是大专,本科。由此可以推测学历偏高的人群可能对于酒驾的危险性认识较高,或者对于醉驾的处罚有一定的了解,因此饮酒驾车的经历较少。
四、醉酒驾车现象频发的原因
(一)社会公众对于相关常识性问题了解较少
醉酒驾车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近年来,与酒驾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也并非少数,但通过此次调查可以看出社会公众对于醉酒驾车的常识性问题的掌握程度还远远不够。
在问卷中,笔者设计的醉酒驾车的常识性问题有:血液酒精含量达到多少而驾驶机动车的属于醉酒驾车行为,以及认定醉驾优先使用的方式。在接受调查的130人中,只有60%的人选择了正确答案,即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24.62%的人选择了混淆项,饮酒驾车的标准是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由此可见,社会公众对于醉酒驾车的标准这一基本常识的认知不够准确,还有许多人选择了混淆项。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是酒后驾车的两种不同的程度,两者依照血液内酒精浓度进行区分,两者处罚标准也是不同的。
对于认定醉驾的酒精含量优先适用的方法,只有19.23%的人选择了正确答案,即血液酒精测试。大部分人选择的呼吸酒精测试是常用的检测手段之一,但不是优先适用方法。
通过对问卷统计结果的分析,社会公众对于醉驾入罪的了解是远远不够的,很多人对于醉驾的标准也是模糊不清的。
(二)社会公众对行为危害性认识不足 将受调查者出行方式与酒驾危害性分值进行交叉分析,主要出行方式为自己开车的受调查者认为酒驾具有高度危害性的百分比最低,只有44.44%的人认为酒驾具有高度危险性。将公共交通,例如公交、地铁等作为主要出行方式的人认为醉酒驾车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比例在70%左右。
将受调查者年龄的统计结果与酒驾危害性分值进行交叉分析,可以看出年龄越大,认为行为危害性越高。18-25岁的人群中,对此评价从1分到5分不等,而51-60这一年龄段的人100%认为行为具有高度危害性。这说明不同年龄层对行为危害性的认识是有偏差的,应当加强对于年轻人的教育。人在进入生理醉酒的状态后,很有可能进入不受控制的状态,这时候开车的危险系数是极高的。社会公众若不能认识到行为的危险性,会导致警惕性降低,醉酒驾车现象发生频率增加。
(三)社会公众存在侥幸心理
在此次问卷调查中,对于“您认为发生酒驾的原因是什么?”有83.08%的人认为发生酒驾的原因是侥幸心理,觉得不会被警察抓到。有75.38%的人认为即使自己喝酒开车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也很小。由此可见,社会公众对醉酒驾车存在侥幸心理,过于自信自己即使醉酒驾车也不会发生交通事故。这对减少该现象是极其不利的。
五、对于醉驾入罪的建议
(一)细致量化相关法律规定
目前在我国,对醉酒驾驶处罚的法律规定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從相关条例中可以看出,对于醉驾入罪的法律规范并不是非常明确的。对于犯罪的情节没有具体的要求,这就要依靠具体判例时的司法解释,显然就会存在不合理之处。
例如,根据杨某危险驾驶案的判决,醉酒驾车仅致本人受伤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可酌情从宽处罚。笔者针对这一问题在问卷中进行了调查,社会公众对此的态度不同于判决。多数人认为不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醉酒驾车的行为,应当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哪些情节判定什么样的处罚,什么样的情节是情节严重,这样才会使定罪量刑更加客观。
(二)量刑时应当考虑行为人实际情况
1.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问卷中,笔者设计了有关醉酒驾驶的量刑方面的问题,其中一题是针对具有主动承认自己实施醉酒驾驶行为的人。大多数人认为这样的行为属于自首行为或自动投案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有自首行为或者自动投案的行为在定罪量刑时应减轻处罚。这就要求法律对于自首或者自动投案行为进行更加细致的规定,比如具体可以减少多少罚金或者减轻多少刑罚。
根据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徐俊响危险驾驶案,交通管理部门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理,采取的是行为如果行为人能够主动向司法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应属于自首。
2.考虑行为人自身的特点
在对醉酒驾车的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时,应当将行为人造成的损害后果进行量化,视行为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而定。笔者认为,可以将损害的程度采取折算成金钱价值的方式来衡量。情节的轻重可以依照折算的金额多少来认定。
除此之外,应当考虑行为人自身的特点。行为人的醉酒行为如果与职务或者职业有关,例如在工作时间醉酒驾车导致重大的损失,存在一定的主观故意,应当加重刑罚。从醉酒的程度来看,可分为兴奋期、共济失调期和昏睡期。定罪量刑时要考察行为人在醉酒驾车时处于醉酒的哪一阶段,是否完全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具有主观故意等因素。
六、结语
通过对社会公众对醉驾入罪的认知以及态度的调查可以看出,社会公众对于醉酒驾车的常识性问题认识不是非常准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仍需完善,应针对醉酒驾驶造成的不同后果采取不同的处理模式。综上,笔者认为,应该不断完善立法,在对醉酒驾驶行为进行认定时,考虑行为人的特点,结合具体情节,客观地定罪量刑。
参考文献
[1] 李舸禛 曹小航 论醉酒型犯罪的解释困境—— —以我国《刑法》第 18 条第 4 款之检讨为切入点 《政治与法律》 2011 年第 11 期
[2] 郑泽善 原因自由行为论之理论依据 天府新论2010年第4期
[3] 张开阳 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 《企业导报》 2013年第3期
[4] 陈兴良 王晨 论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依据 《青年论坛》
[5] 董伟华 《犯罪构成原理》 2006年5月第一版
[6] 张明楷 《外国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河北法学》1991 年第5 期
(作者单位:辽宁师范大学)
关键词:社会公众;醉酒驾车
醉酒驾车作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一问题近年来也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在中国人情社会的现实情况中,饮酒成为人们社交活动不可避免的一部分,交通管理部门对于醉酒驾车的行为也制定了一系列的处罚措施,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强烈反响。
一、问题引入
近年来,机动车数量持续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率也在上升。本次社会调查就是基于当今社会现状,调查社会公众对醉驾入罪的认知和态度,对调查结果进行一些相关性分析,找到醉酒驾车可能发生的因素,进而针对问题的根源寻找解决的措施。
二、调查内容与实施方法
(一)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主要是以社会公众作为调查对象,调查社会公众对于醉酒驾车的常识性问题的认识以及对于醉酒驾车现象现行的处罚标准的态度。
对于受调查者对醉酒驾车的认知的调查内容包括受调查者是否了解酒驾的血液酒精含量标准、认定醉酒驾车优先使用的证据标准。
对于受调查者对醉酒驾车的态度的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入罪合理性的调查与对量刑的态度调查。第一方面是合理性的调查,主要问题包括酒驾危险性的评估以及实行醉驾入罪是否合理。第二方面是对于量刑的态度调查。
(二)实施方法
本次调查的实施方法是网页问卷调查的方法。根据本次社会调查的背景以及目的,确定以社会公众为调查对象,制作了本次社会调查所需要的问卷,在网上发布进行答卷的回收。
经过统计,本次参与问卷调查的一共有130人,停止回收答卷时,一共回收有效问卷130份,有效回收率为100%。此调查报告将针对收集的130份问卷所反映的问题进行研究。
三、调查结果
(一)受调查者基本情况
本次社会调查进行的过程中,有130人参与了问卷的填写。受调查的社会公众包括女性98人,占75.38%,男性32人,占24.62%。受调查者年龄分布在18岁至60岁之间,来自全国17个省份,从事13种不同的职业。
(二)对醉驾入罪的合理性分析
为了调查社会公众对于醉驾入罪的态度,受调查者需要回答“是否知道酒驾是入罪的”以及“醉驾入罪是否合理”这两道题目。
1.是否知道醉驾是入罪的
2.认為醉驾入罪是否合理
由此可得出结论,社会公众对于醉驾入罪是普遍认为合理的,而且对于醉驾入罪是普遍知情的。
(三)是否有饮酒驾驶的经历的相关性分析
由醉驾入罪的合理性分析可知,社会公众普遍对于醉驾入罪是知情的,但是醉酒驾车的现象仍然存在。基于这样的现实情况,笔者设计了一系列问题,并将这些问题的统计结果作为因变量,将“是否有饮酒驾驶的经历”的统计结果作为自变量,进行交叉分析。
1.是否有饮酒驾驶的经历与平时主要出行方式有关
图1的柱状图中黄色部分代表有饮酒驾车经历的人,即选择自己开车的人有饮酒驾车经历的人比较多,其次是选择出租车的人,之后是公交、其他,受调查者中选择地铁为主要出行方式的人无饮酒驾驶经历。
2.是否有饮酒驾驶的经历与性别的关系
将受调查者的性别统计结果与是否有饮酒驾驶的经历的统计结果进行交叉分析,可以从条形图中看出男性有饮酒驾驶的经历的人数高于女性。
2.是否有饮酒驾驶的经历与受调查者年龄的关系
将受调查者的年龄统计结果与是否有饮酒驾驶的经历的统计结果进行交叉分析,可以从条形图中看出有饮酒驾驶经历最多的年龄段分别是26-30岁,其次是41-50岁,还有少部分为18-25岁。
3.是否有饮酒驾驶的经历与学历的关系
将受调查者的学历统计结果与是否有饮酒驾驶的经历的统计结果进行交叉分析,可以看出,初中学历的受调查者有饮酒驾驶经历的人占百分比最大,其次是大专,本科。由此可以推测学历偏高的人群可能对于酒驾的危险性认识较高,或者对于醉驾的处罚有一定的了解,因此饮酒驾车的经历较少。
四、醉酒驾车现象频发的原因
(一)社会公众对于相关常识性问题了解较少
醉酒驾车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近年来,与酒驾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也并非少数,但通过此次调查可以看出社会公众对于醉酒驾车的常识性问题的掌握程度还远远不够。
在问卷中,笔者设计的醉酒驾车的常识性问题有:血液酒精含量达到多少而驾驶机动车的属于醉酒驾车行为,以及认定醉驾优先使用的方式。在接受调查的130人中,只有60%的人选择了正确答案,即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24.62%的人选择了混淆项,饮酒驾车的标准是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由此可见,社会公众对于醉酒驾车的标准这一基本常识的认知不够准确,还有许多人选择了混淆项。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是酒后驾车的两种不同的程度,两者依照血液内酒精浓度进行区分,两者处罚标准也是不同的。
对于认定醉驾的酒精含量优先适用的方法,只有19.23%的人选择了正确答案,即血液酒精测试。大部分人选择的呼吸酒精测试是常用的检测手段之一,但不是优先适用方法。
通过对问卷统计结果的分析,社会公众对于醉驾入罪的了解是远远不够的,很多人对于醉驾的标准也是模糊不清的。
(二)社会公众对行为危害性认识不足 将受调查者出行方式与酒驾危害性分值进行交叉分析,主要出行方式为自己开车的受调查者认为酒驾具有高度危害性的百分比最低,只有44.44%的人认为酒驾具有高度危险性。将公共交通,例如公交、地铁等作为主要出行方式的人认为醉酒驾车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比例在70%左右。
将受调查者年龄的统计结果与酒驾危害性分值进行交叉分析,可以看出年龄越大,认为行为危害性越高。18-25岁的人群中,对此评价从1分到5分不等,而51-60这一年龄段的人100%认为行为具有高度危害性。这说明不同年龄层对行为危害性的认识是有偏差的,应当加强对于年轻人的教育。人在进入生理醉酒的状态后,很有可能进入不受控制的状态,这时候开车的危险系数是极高的。社会公众若不能认识到行为的危险性,会导致警惕性降低,醉酒驾车现象发生频率增加。
(三)社会公众存在侥幸心理
在此次问卷调查中,对于“您认为发生酒驾的原因是什么?”有83.08%的人认为发生酒驾的原因是侥幸心理,觉得不会被警察抓到。有75.38%的人认为即使自己喝酒开车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也很小。由此可见,社会公众对醉酒驾车存在侥幸心理,过于自信自己即使醉酒驾车也不会发生交通事故。这对减少该现象是极其不利的。
五、对于醉驾入罪的建议
(一)细致量化相关法律规定
目前在我国,对醉酒驾驶处罚的法律规定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從相关条例中可以看出,对于醉驾入罪的法律规范并不是非常明确的。对于犯罪的情节没有具体的要求,这就要依靠具体判例时的司法解释,显然就会存在不合理之处。
例如,根据杨某危险驾驶案的判决,醉酒驾车仅致本人受伤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可酌情从宽处罚。笔者针对这一问题在问卷中进行了调查,社会公众对此的态度不同于判决。多数人认为不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醉酒驾车的行为,应当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哪些情节判定什么样的处罚,什么样的情节是情节严重,这样才会使定罪量刑更加客观。
(二)量刑时应当考虑行为人实际情况
1.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问卷中,笔者设计了有关醉酒驾驶的量刑方面的问题,其中一题是针对具有主动承认自己实施醉酒驾驶行为的人。大多数人认为这样的行为属于自首行为或自动投案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有自首行为或者自动投案的行为在定罪量刑时应减轻处罚。这就要求法律对于自首或者自动投案行为进行更加细致的规定,比如具体可以减少多少罚金或者减轻多少刑罚。
根据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徐俊响危险驾驶案,交通管理部门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理,采取的是行为如果行为人能够主动向司法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应属于自首。
2.考虑行为人自身的特点
在对醉酒驾车的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时,应当将行为人造成的损害后果进行量化,视行为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而定。笔者认为,可以将损害的程度采取折算成金钱价值的方式来衡量。情节的轻重可以依照折算的金额多少来认定。
除此之外,应当考虑行为人自身的特点。行为人的醉酒行为如果与职务或者职业有关,例如在工作时间醉酒驾车导致重大的损失,存在一定的主观故意,应当加重刑罚。从醉酒的程度来看,可分为兴奋期、共济失调期和昏睡期。定罪量刑时要考察行为人在醉酒驾车时处于醉酒的哪一阶段,是否完全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具有主观故意等因素。
六、结语
通过对社会公众对醉驾入罪的认知以及态度的调查可以看出,社会公众对于醉酒驾车的常识性问题认识不是非常准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仍需完善,应针对醉酒驾驶造成的不同后果采取不同的处理模式。综上,笔者认为,应该不断完善立法,在对醉酒驾驶行为进行认定时,考虑行为人的特点,结合具体情节,客观地定罪量刑。
参考文献
[1] 李舸禛 曹小航 论醉酒型犯罪的解释困境—— —以我国《刑法》第 18 条第 4 款之检讨为切入点 《政治与法律》 2011 年第 11 期
[2] 郑泽善 原因自由行为论之理论依据 天府新论2010年第4期
[3] 张开阳 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 《企业导报》 2013年第3期
[4] 陈兴良 王晨 论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依据 《青年论坛》
[5] 董伟华 《犯罪构成原理》 2006年5月第一版
[6] 张明楷 《外国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河北法学》1991 年第5 期
(作者单位:辽宁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