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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特别没收程序与缺席审判程序的高度相似性以及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较没收程序所具有的全面性、优越性,特别没收程序的存在备受质疑。但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增加缺席审判程序的同时仍旧保留了特别没收程序,这其中不免涉及到对特别没收程序存在必要性的考量。文章分别从目的学、体系学、法教育学三个角度对两程序所具有的内在逻辑关系以及外在规则体系进行了分析。特别没收程序是针对财产的处置,缺席审判程序是对人的处置。为丰富追赃追逃手段,一方面应理顺两程序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梯度关系,另一方面应推动两程序的协调与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