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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是97刑法新增加的一个罪名。97刑法出台后,由于对其规定的不完备和司法解释的缺失存在很多争议:其中就有对“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非难。笔者认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规定本身就有失妥当,但在立法未改时宜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作为是否“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