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1年6月发生在我国渤海湾石油钻井平台的漏油事故,给公民海洋环境利益造成巨大损害。目前受害公民实现索赔却略显艰难,其根源就在于公民海洋环境安全权的缺失。公民海洋环境安全权作为一种新兴的集合性权利,其产生和发展有着深刻的认识论、经济学和法学基础。该权利与其他公民权利并行不悖,并与其他法律制度相融合。本次渤海湾石油泄漏事故也在一定程度上拷问着公民海洋环境安全权的实践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