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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未成年人是社会的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也是一个需要特别保护的群体。尽管我国也制定了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然而近年来,电视新闻媒体的从业人员在针对未成年人的采访报道中,总是在有意与无意之间伤害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对未成年人名誉权、肖像权及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侵害上。本文从电视媒体对未成年人的报道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入手,分析了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并且指出电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则必须加强自身道德素质修养,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以身作则,在新闻报道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电视新闻媒体;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侵害;职业道德
“如果你爱他,就把它交给媒体,它能让他上天堂;如果你恨他,就把他交给媒体,它能让他下地狱”。短短的一句话就充分体现出媒体的重要性和可怕之处。当今世界是一个信息化的时代,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充斥在我们的周围,真正的可谓是足不出门即可知天下事。我们想知道更多的信息,获得更多的消息和新闻,就必须依赖媒体,就必须依赖新闻从业人员。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眼下的新闻信息有很多是值得进一步商榷的,有些新闻从业人员在做新闻报道尤其是关于未成年人的新闻报道的时候,往往会忽略很多不应该忽略的细节,而这一直以来也是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困惑所在。作为新闻从业人员,不仅要受法律法规、道德信念、社会体制等的规范与制约,还要肩负着为受众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的重任。当有朝一日面对关于未成年人的专题与报道时,作为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我们更要去严格要求自己,提高警惕,做到不伤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目前电视媒体对未成年人的报道中存在的问题
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离不开媒体的监督与支持,在未成年人报道方面,我们必须承认媒体的宣传作用,以及媒体宣传取得的广泛社会效果。但是,我们又必须承认,电视媒介在舆论导向方面存在的問题。什么样的事件可以报道,什么样的事件不可以报道,媒体在报道时又应该注意什么,存在什么样的问题呢?在这里,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述:一方面是“侵权”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年龄群体,对于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媒体利用自己的力量进行报道时往往忽略这一特性而发生有意识或无意识的侵权问题;另一方面是“误导”。未成年人正处在世界观、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对善恶是非的分辨不够清晰,稍有不慎,媒体就有可能使某些未成年人误入歧途。
(一)媒体报道存在侵权现象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的特殊之处就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一种弱势地位。从心理上,他们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思想不够稳定,心理仍比较脆弱,极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侵犯;我们今天这个社会依旧是一个以成年人为中心地位的社会,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政策主要是针对成年人而言,而对于未成年人,则考虑得还不够多,不够细。从而导致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重视不够。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受害的事情频有发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也呈上升趋势,新闻报道对此也颇为关注。但是,作为新闻媒体在对未成年人进行采访报道时,却屡屡发生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他们的合法权利都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
1.媒体对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的报道
2007年,青岛电视台对一个父母双亡的小女孩进行报道时,详细介绍了小姑娘的姓名、家庭、学校地址等详细资料,我们在进行后续报道时,看到的是小姑娘冷漠的眼神,从她的表现里,看到的是厌烦。通过电视媒体的报道,她得到了别人各种各样的帮助,得到了钱或者衣服,以及其他的种种。也许对于某些成年人来说,这是很重要的东西,可是作为一个刚刚13岁的小姑娘,我看到的是她的不耐烦。当时第一次做节目时,记者很好的拍摄了小姑娘那渴望援助的眼神,也确实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唤起了人们的怜悯之情。可是冷静下来想一想,我们不是那个小女孩,不知道她的想法,也许她需要的并不是这些呢?与物质上的帮助相比,她需要的更多的恐怕是爱和关心吧。我们可以看到,媒体的初衷是好的,是善良的,在这个越来越冷漠的社会,促使更多的人来关注弱者。可是我们不得不从另一个方面来考虑一下小姑娘的感受与心理:她希望被曝光吗?她希望周围的朋友知道自己的隐私吗?很显然,媒体在报道时并没有考虑到这些。小姑娘的隐私权、肖像权以及名誉权等都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
2.媒体对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的报道
北京某电视台法制栏目报道的一名16岁少女遭强奸事件这一专题栏目,曾在社会上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电视画面上未对这位少女做任何的保护措施,没有让她背对观众,也没有在她的面部做“马赛克”遮挡处理。这种做法,既是对少女权力的无情剥夺,同时也是对受欺凌少女的又一次更大的伤害。她已经很不幸了,电视台的做法无疑让她们的不幸再一次被加重了。他们还是未成年人,还是在家中享受天伦之乐,在学校中无忧无虑生活的孩子,他们以后将如何面对周围人的目光与指点,如何面对以后的生活?出于人道精以及人文关怀,针对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特别是强奸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媒体应该尽量减少报道,强行采访则更不应该了,以免对受害者造成再次伤害。《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在我们的电视新闻报道中,一些单位却时常忽略这一规定。
(二)媒体报道存在误导现象
随着改革开放,社会大环境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新闻媒体对此无疑十分关注。但在报道中却存在着极端。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报道,是媒体从业人员在报道时应慎之又慎的问题。主要存在着三方面的问题:一是过分表现透露未成年人犯罪的情节、细节、过程,极易造成其他未成年人仿效;二是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出生地、家庭、学校、老师、父母等交待的过分详细。这两个方面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本身以及收看到节目的未成年人都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第三个方面则是“媒体审判”的问题。 1.过分透露犯罪的情节,易造成其他未成年人仿效
例如电视节目通过对犯罪事实的进一步描述,以及对血腥场合的详细描述,这些都不利于看到报道的青少年的正面教育和身心发展。记得前几年浙江省报道的某中学学生遭欺诈事件,报道对几名中学生如何把同学骗出学校以及如何对同学进行欺诈都进行了详细报道,这种详细资料的介绍极易使犯罪少年产生模仿的冲动,为他们向健康的方向发展制造了障碍。媒体在传播图像或画面时,要始终敲响警钟,要明白媒体所报道的所有画面是面向大众的!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他们接触新事物比较容易,模仿力也比较强,当他们看到电视媒体所报道的不利于他们成长的画面时却没有分辨能力,这对未成年人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2.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情况交待的过分详细
如《法制进行时》栏目对吴若甫绑架案的连续报道案件,其中有一位涉案人是未成年人,2月份被逮捕,10月份被判刑,伴随案件的进程,从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到开庭审理等每一个阶段,媒体都未对这名少年做任何的保护,并且报道中还明確提到了这名未成年人的姓名和籍贯等相关资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2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法制进行时》在对吴若甫绑架案报道上的做法,不仅严重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而且为这名未成年人在获得新生重新走进学校、走向社会时,造成了不公平的歧视环境,也为心理脆弱的未成年人重新走向犯罪之路埋下了伏笔。
3.如何平衡公众兴趣和个人权利是一个国际性的难题
观众希望从报道中了解更多更及时的案情进展情况,而媒体在报道时却需要慎之又慎,保护好涉案人员的相关权利。所谓媒体审判,是相对于“司法审判”“公平审判”而言,是指新闻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而言。媒体审判主要会造成两方面的消极影响,第一,影响舆论,并通过舆论来影响法官的独立判案。第二,不实报道或者不公正报道在法院判决之前,给当事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评价或伤害到他们的隐私权。比如一些媒体在法院判决之前进行报道时,对涉案的未成年人称之为“少年犯”,这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我们要明确,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批露出来为的不是就案论案,更重要的是让大家知道案件发生的原因,少年的成长轨迹,从而正确总结出他们失足的原因”。未成年人,无论从身体上还是心理上,都没有发育成熟,对于他们中由于种种原因触犯法律的人,我们应该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他们的人生之路才刚刚开始,成年人有责任和义务去帮助他们,为他们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另外,在某些地方电视台,由于市场竞争和经济利益的需要,或为了迎合观众,在传播信息中也会出现具体表现暴力、凶杀、恐怖等内容的画面,对此,由于青少年缺乏批判的眼光,身心特别容易受到伤害,他们甚至会在生活中去模仿恶意的、暴力的手段或成年人的恋爱游戏。媒体公布的真实影像资料,不论是同情、正义、还是帮助,对他们来说都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这些画面吸引了公众的眼球,提高了他们的收视率。这些做法,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以及他们的健康成长无疑是极为不利的。
【关键词】:电视新闻媒体;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侵害;职业道德
“如果你爱他,就把它交给媒体,它能让他上天堂;如果你恨他,就把他交给媒体,它能让他下地狱”。短短的一句话就充分体现出媒体的重要性和可怕之处。当今世界是一个信息化的时代,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充斥在我们的周围,真正的可谓是足不出门即可知天下事。我们想知道更多的信息,获得更多的消息和新闻,就必须依赖媒体,就必须依赖新闻从业人员。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眼下的新闻信息有很多是值得进一步商榷的,有些新闻从业人员在做新闻报道尤其是关于未成年人的新闻报道的时候,往往会忽略很多不应该忽略的细节,而这一直以来也是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困惑所在。作为新闻从业人员,不仅要受法律法规、道德信念、社会体制等的规范与制约,还要肩负着为受众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的重任。当有朝一日面对关于未成年人的专题与报道时,作为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我们更要去严格要求自己,提高警惕,做到不伤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目前电视媒体对未成年人的报道中存在的问题
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离不开媒体的监督与支持,在未成年人报道方面,我们必须承认媒体的宣传作用,以及媒体宣传取得的广泛社会效果。但是,我们又必须承认,电视媒介在舆论导向方面存在的問题。什么样的事件可以报道,什么样的事件不可以报道,媒体在报道时又应该注意什么,存在什么样的问题呢?在这里,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述:一方面是“侵权”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年龄群体,对于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媒体利用自己的力量进行报道时往往忽略这一特性而发生有意识或无意识的侵权问题;另一方面是“误导”。未成年人正处在世界观、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对善恶是非的分辨不够清晰,稍有不慎,媒体就有可能使某些未成年人误入歧途。
(一)媒体报道存在侵权现象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的特殊之处就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一种弱势地位。从心理上,他们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思想不够稳定,心理仍比较脆弱,极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侵犯;我们今天这个社会依旧是一个以成年人为中心地位的社会,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政策主要是针对成年人而言,而对于未成年人,则考虑得还不够多,不够细。从而导致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重视不够。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受害的事情频有发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也呈上升趋势,新闻报道对此也颇为关注。但是,作为新闻媒体在对未成年人进行采访报道时,却屡屡发生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他们的合法权利都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
1.媒体对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的报道
2007年,青岛电视台对一个父母双亡的小女孩进行报道时,详细介绍了小姑娘的姓名、家庭、学校地址等详细资料,我们在进行后续报道时,看到的是小姑娘冷漠的眼神,从她的表现里,看到的是厌烦。通过电视媒体的报道,她得到了别人各种各样的帮助,得到了钱或者衣服,以及其他的种种。也许对于某些成年人来说,这是很重要的东西,可是作为一个刚刚13岁的小姑娘,我看到的是她的不耐烦。当时第一次做节目时,记者很好的拍摄了小姑娘那渴望援助的眼神,也确实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唤起了人们的怜悯之情。可是冷静下来想一想,我们不是那个小女孩,不知道她的想法,也许她需要的并不是这些呢?与物质上的帮助相比,她需要的更多的恐怕是爱和关心吧。我们可以看到,媒体的初衷是好的,是善良的,在这个越来越冷漠的社会,促使更多的人来关注弱者。可是我们不得不从另一个方面来考虑一下小姑娘的感受与心理:她希望被曝光吗?她希望周围的朋友知道自己的隐私吗?很显然,媒体在报道时并没有考虑到这些。小姑娘的隐私权、肖像权以及名誉权等都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
2.媒体对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的报道
北京某电视台法制栏目报道的一名16岁少女遭强奸事件这一专题栏目,曾在社会上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电视画面上未对这位少女做任何的保护措施,没有让她背对观众,也没有在她的面部做“马赛克”遮挡处理。这种做法,既是对少女权力的无情剥夺,同时也是对受欺凌少女的又一次更大的伤害。她已经很不幸了,电视台的做法无疑让她们的不幸再一次被加重了。他们还是未成年人,还是在家中享受天伦之乐,在学校中无忧无虑生活的孩子,他们以后将如何面对周围人的目光与指点,如何面对以后的生活?出于人道精以及人文关怀,针对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特别是强奸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媒体应该尽量减少报道,强行采访则更不应该了,以免对受害者造成再次伤害。《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在我们的电视新闻报道中,一些单位却时常忽略这一规定。
(二)媒体报道存在误导现象
随着改革开放,社会大环境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新闻媒体对此无疑十分关注。但在报道中却存在着极端。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报道,是媒体从业人员在报道时应慎之又慎的问题。主要存在着三方面的问题:一是过分表现透露未成年人犯罪的情节、细节、过程,极易造成其他未成年人仿效;二是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出生地、家庭、学校、老师、父母等交待的过分详细。这两个方面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本身以及收看到节目的未成年人都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第三个方面则是“媒体审判”的问题。 1.过分透露犯罪的情节,易造成其他未成年人仿效
例如电视节目通过对犯罪事实的进一步描述,以及对血腥场合的详细描述,这些都不利于看到报道的青少年的正面教育和身心发展。记得前几年浙江省报道的某中学学生遭欺诈事件,报道对几名中学生如何把同学骗出学校以及如何对同学进行欺诈都进行了详细报道,这种详细资料的介绍极易使犯罪少年产生模仿的冲动,为他们向健康的方向发展制造了障碍。媒体在传播图像或画面时,要始终敲响警钟,要明白媒体所报道的所有画面是面向大众的!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他们接触新事物比较容易,模仿力也比较强,当他们看到电视媒体所报道的不利于他们成长的画面时却没有分辨能力,这对未成年人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2.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情况交待的过分详细
如《法制进行时》栏目对吴若甫绑架案的连续报道案件,其中有一位涉案人是未成年人,2月份被逮捕,10月份被判刑,伴随案件的进程,从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到开庭审理等每一个阶段,媒体都未对这名少年做任何的保护,并且报道中还明確提到了这名未成年人的姓名和籍贯等相关资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2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法制进行时》在对吴若甫绑架案报道上的做法,不仅严重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而且为这名未成年人在获得新生重新走进学校、走向社会时,造成了不公平的歧视环境,也为心理脆弱的未成年人重新走向犯罪之路埋下了伏笔。
3.如何平衡公众兴趣和个人权利是一个国际性的难题
观众希望从报道中了解更多更及时的案情进展情况,而媒体在报道时却需要慎之又慎,保护好涉案人员的相关权利。所谓媒体审判,是相对于“司法审判”“公平审判”而言,是指新闻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而言。媒体审判主要会造成两方面的消极影响,第一,影响舆论,并通过舆论来影响法官的独立判案。第二,不实报道或者不公正报道在法院判决之前,给当事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评价或伤害到他们的隐私权。比如一些媒体在法院判决之前进行报道时,对涉案的未成年人称之为“少年犯”,这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我们要明确,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批露出来为的不是就案论案,更重要的是让大家知道案件发生的原因,少年的成长轨迹,从而正确总结出他们失足的原因”。未成年人,无论从身体上还是心理上,都没有发育成熟,对于他们中由于种种原因触犯法律的人,我们应该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他们的人生之路才刚刚开始,成年人有责任和义务去帮助他们,为他们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另外,在某些地方电视台,由于市场竞争和经济利益的需要,或为了迎合观众,在传播信息中也会出现具体表现暴力、凶杀、恐怖等内容的画面,对此,由于青少年缺乏批判的眼光,身心特别容易受到伤害,他们甚至会在生活中去模仿恶意的、暴力的手段或成年人的恋爱游戏。媒体公布的真实影像资料,不论是同情、正义、还是帮助,对他们来说都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这些画面吸引了公众的眼球,提高了他们的收视率。这些做法,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以及他们的健康成长无疑是极为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