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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作为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的重要载体之一,检察室在当前政法工作以及检察工作中的地位正日益突出,学界和实务界从理论和实践上对此进行了积极地研究和探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有关检察室工作的一系列共识也正在达成。检察室工作需要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共同的努力才能实现跨越式的发展。本文对检察室的工作职能做了浅要分析,以期为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室工作提供借鉴。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检察室;必要性;探索;职能界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会议第四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谈到,要立足检察职能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努力做到贴近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拓展联系和服务群众的平台,推进检力下沉,延伸检察触角,在乡镇、社区探索建立派出检察室,开展检察工作,就地受理群众诉求、提供法律服务、化解矛盾纠纷。新时期和新背景下,加强对检察室的研究,从理论上进行深入的研讨,从实践上进行有益的探索,对于强化、拓展检察监督工作,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设置检察室职能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检察室只是基层检察机关派驻乡镇街道和街道的派出机构,其职能设定不应当超出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更应符合其司法机关本身的性质定位,在取得地方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支持的基础上也要保持自己的特色和独立性,要不断提升检察机关的形象和扩大检察室的影响力;第二、检察室职能的设定应当充分考虑基层乡镇街道和街道的社会环境和司法现状,考虑到基层环境的特殊性、基层人群的复杂性,考虑到基层涉检涉法问题的敏感性和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性,检察室工作要围绕着服务中心和大局开展,检察室职能的设定要有助于社会管理的创新和整体的进步;第三、检察室职能的设定既要正确处理好检察室和基层检察机关其他业务科室的关系,又要顾全检察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检察室和派出所、派出法庭、司法所等派出司法机构的关系,做到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不能出现越俎代庖现象,也不能出现权力真空地带;第四、检察室的职能设定是权力和义务的统一,是职权和职责的统一,应做到权限清晰、责任明确,要易于监督、易于管理,易于统计,易于考评,便于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基层检察机关的职能的设定可以在高检院《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加以变通,有所为、有所不为,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具体来说,检察室职能的设定主要应该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受理举报、控告和申诉,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
检察室受理辖区内群众举报、控告和申诉,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认真做好登记和接待工作,同时,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和需要本院其他业务科室办理的事项应当及时做好登记和汇报工作,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或本院其他科室处理。检察室上述职能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和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控申部门及自侦部门的职能相交叉,但这并不意味着是对后两个部门权力的侵蚀。实际上,检察室只是利用自身的机动性、灵活性和身处一线的优势承担了控申部门和自侦部门很小一部分职权。控申部门的刑事赔偿等职权、自侦部门后期的立案、侦查等职权检察室几乎是不参与的。在检察室与该两部门职权的划分的问题上,应当应坚持一般案件谁受理谁办理,及时汇报,特殊案件检察长批准,互相协作的原则,避免出现推诿、扯皮或争抢案源现象。
二、开展法律服务、咨询、宣传活动,搞好职务犯罪预防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不同利益群体逐渐分化,思想文化和价值观念逐步多元化,存在于基层的不稳定因素逐渐增多。新型乡镇街道、基层组织管理人员拥有的行政管理权和决策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大规模职务犯罪倾向抬头,危害群众权益现象时有发生,广大基层群众反响强烈。在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今天,基层群众和干部的法制观念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任务还有待进一步推进。
检察室应充分延伸检察机关的监督视角,利用贴近基层、服务群众的优势,通过加强与基层各个领域的沟通、进行走访、调研,及时总结辖区案件的发生特点和规律,结合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当中形成的经验,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制宣传和职务犯罪预防活动,及时堵塞漏洞,防微杜渐,同时也使基层群众加强法制观念,能够通过合法有效的手段解决争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调查研究,发现、收集职务犯罪线索和其他涉检信息,对管辖案件进行初查
基层环境的特殊性和多样性决定了基层工作的复杂性和敏感性,“检察事业的基础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发展希望也在基
层”[1]。检察室面向基层,熟悉当地情况,信息丰富,对案件线索能够及时把握,检察室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初查工作能够及时了解案情,固定相关证据,及早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经检察长批准,必要时可以单独或者协助配合本院其他业务科室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受理案件线索经过前期的排查工作,认为需要立案的应当及时汇报并移送本院自侦部门以及后期做好协助配合工作。在乡镇街道,检察室实际上代表着检察机关,各地检察室虽然有深入基层的便利条件,但是笔者认为不应该授予检察室侦查权,检察室身处基层,接触线索多,案件情况复杂,检察室自身实力有限,如果赋予其完整意义上的侦查权,不仅其难以胜任,而且很有可能因为其缺少监督,造成侦查权的滥用。
四、对基层执法单位开展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相比较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基层设置相应派出机构的做法由来已久,检察室几乎一直处于缺失的位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时候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规定在乡镇街道和街道一级无从体现。新时期检察室要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派出法庭和派出所、司法所的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及时纠正违法现象,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尤其是对基层派出所的侦查行为、执行行为等通过案卷监督、动态介入监督等形式强化派出所的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引导其合法办案,规范办案。对基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的贪赃枉法行为要及时掌握线索,做好初查工作。
五、参与社区矫正和未成年人犯罪帮教
对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等的执行监督在基层一直是个难题,囿于很长一段时间内检察室在基层法律监督中的缺位,对以上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是否依法、公正进行的监督往往流于形式,以上刑种或者执行方式往往失去设置其的初衷。检察室可以利用其贴近社区和乡镇街道的优势,针对矫正对象可以开展思想教育,敦促其加强自身改造;针对社区矫正过程中出现的执行脱节、罪犯脱管等现象可以及时纠正;针对社区矫正过程中出现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可以及时收集、掌握线索,做好初查和汇报工作。另外,针对辖区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特点,发挥检察机关的专业优势,同时团结社会多方力量,增强与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沟通和联系,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权益维护工作,同时加强教育、宣传工作力度,突出强调预防,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管理和社会管理创新,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六、排查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根据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原则,检察机关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活动,延伸检察触角,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在矛盾和问题突出的基层,检察机关可以充分发挥检察室的作用,创新工作机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首先,检察室应当发挥自身执法办案职能,依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探索刑事和解,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其次,检察室应当立足执法办案基础,认真剖析案件特点和发生规律,及时调研、总结,向相关部门反映违法犯罪动向,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防范和解决措施,采用检察建议和走访宣讲等形式,实现惩防并举。
应当注意的是,当下多部门共同出台文件,组建联席会议,联合执法的做法非常常见,这对于充分调动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部门之间冲突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检察机关的本质职能是法律监督,超出该职能范围本应属于行政机关或其他部门管辖的事项,检察室应当慎重行事,避免越权,避免将自身矛盾引向自身,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
七、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此为兜底职能,对涉及检察业务,需要由检察室单独或参与完成的其他工作,经检察长批准,检察室可以承办。
注释:
[1] 贾春旺:“基础在基层 难点在基层 希望在基层”载《检察日报》2004年10月27日
(作者简介: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课题组领导人: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侯智主要执笔人:黄祖帅王秀鹏靳长伟韩晓星董娟)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检察室;必要性;探索;职能界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会议第四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谈到,要立足检察职能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努力做到贴近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拓展联系和服务群众的平台,推进检力下沉,延伸检察触角,在乡镇、社区探索建立派出检察室,开展检察工作,就地受理群众诉求、提供法律服务、化解矛盾纠纷。新时期和新背景下,加强对检察室的研究,从理论上进行深入的研讨,从实践上进行有益的探索,对于强化、拓展检察监督工作,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设置检察室职能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检察室只是基层检察机关派驻乡镇街道和街道的派出机构,其职能设定不应当超出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更应符合其司法机关本身的性质定位,在取得地方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支持的基础上也要保持自己的特色和独立性,要不断提升检察机关的形象和扩大检察室的影响力;第二、检察室职能的设定应当充分考虑基层乡镇街道和街道的社会环境和司法现状,考虑到基层环境的特殊性、基层人群的复杂性,考虑到基层涉检涉法问题的敏感性和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性,检察室工作要围绕着服务中心和大局开展,检察室职能的设定要有助于社会管理的创新和整体的进步;第三、检察室职能的设定既要正确处理好检察室和基层检察机关其他业务科室的关系,又要顾全检察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检察室和派出所、派出法庭、司法所等派出司法机构的关系,做到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不能出现越俎代庖现象,也不能出现权力真空地带;第四、检察室的职能设定是权力和义务的统一,是职权和职责的统一,应做到权限清晰、责任明确,要易于监督、易于管理,易于统计,易于考评,便于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基层检察机关的职能的设定可以在高检院《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加以变通,有所为、有所不为,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具体来说,检察室职能的设定主要应该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受理举报、控告和申诉,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
检察室受理辖区内群众举报、控告和申诉,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认真做好登记和接待工作,同时,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和需要本院其他业务科室办理的事项应当及时做好登记和汇报工作,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或本院其他科室处理。检察室上述职能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和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控申部门及自侦部门的职能相交叉,但这并不意味着是对后两个部门权力的侵蚀。实际上,检察室只是利用自身的机动性、灵活性和身处一线的优势承担了控申部门和自侦部门很小一部分职权。控申部门的刑事赔偿等职权、自侦部门后期的立案、侦查等职权检察室几乎是不参与的。在检察室与该两部门职权的划分的问题上,应当应坚持一般案件谁受理谁办理,及时汇报,特殊案件检察长批准,互相协作的原则,避免出现推诿、扯皮或争抢案源现象。
二、开展法律服务、咨询、宣传活动,搞好职务犯罪预防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不同利益群体逐渐分化,思想文化和价值观念逐步多元化,存在于基层的不稳定因素逐渐增多。新型乡镇街道、基层组织管理人员拥有的行政管理权和决策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大规模职务犯罪倾向抬头,危害群众权益现象时有发生,广大基层群众反响强烈。在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今天,基层群众和干部的法制观念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任务还有待进一步推进。
检察室应充分延伸检察机关的监督视角,利用贴近基层、服务群众的优势,通过加强与基层各个领域的沟通、进行走访、调研,及时总结辖区案件的发生特点和规律,结合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当中形成的经验,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制宣传和职务犯罪预防活动,及时堵塞漏洞,防微杜渐,同时也使基层群众加强法制观念,能够通过合法有效的手段解决争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调查研究,发现、收集职务犯罪线索和其他涉检信息,对管辖案件进行初查
基层环境的特殊性和多样性决定了基层工作的复杂性和敏感性,“检察事业的基础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发展希望也在基
层”[1]。检察室面向基层,熟悉当地情况,信息丰富,对案件线索能够及时把握,检察室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初查工作能够及时了解案情,固定相关证据,及早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经检察长批准,必要时可以单独或者协助配合本院其他业务科室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受理案件线索经过前期的排查工作,认为需要立案的应当及时汇报并移送本院自侦部门以及后期做好协助配合工作。在乡镇街道,检察室实际上代表着检察机关,各地检察室虽然有深入基层的便利条件,但是笔者认为不应该授予检察室侦查权,检察室身处基层,接触线索多,案件情况复杂,检察室自身实力有限,如果赋予其完整意义上的侦查权,不仅其难以胜任,而且很有可能因为其缺少监督,造成侦查权的滥用。
四、对基层执法单位开展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相比较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基层设置相应派出机构的做法由来已久,检察室几乎一直处于缺失的位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时候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规定在乡镇街道和街道一级无从体现。新时期检察室要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派出法庭和派出所、司法所的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及时纠正违法现象,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尤其是对基层派出所的侦查行为、执行行为等通过案卷监督、动态介入监督等形式强化派出所的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引导其合法办案,规范办案。对基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的贪赃枉法行为要及时掌握线索,做好初查工作。
五、参与社区矫正和未成年人犯罪帮教
对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等的执行监督在基层一直是个难题,囿于很长一段时间内检察室在基层法律监督中的缺位,对以上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是否依法、公正进行的监督往往流于形式,以上刑种或者执行方式往往失去设置其的初衷。检察室可以利用其贴近社区和乡镇街道的优势,针对矫正对象可以开展思想教育,敦促其加强自身改造;针对社区矫正过程中出现的执行脱节、罪犯脱管等现象可以及时纠正;针对社区矫正过程中出现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可以及时收集、掌握线索,做好初查和汇报工作。另外,针对辖区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特点,发挥检察机关的专业优势,同时团结社会多方力量,增强与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沟通和联系,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权益维护工作,同时加强教育、宣传工作力度,突出强调预防,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管理和社会管理创新,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六、排查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根据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原则,检察机关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活动,延伸检察触角,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在矛盾和问题突出的基层,检察机关可以充分发挥检察室的作用,创新工作机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首先,检察室应当发挥自身执法办案职能,依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探索刑事和解,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其次,检察室应当立足执法办案基础,认真剖析案件特点和发生规律,及时调研、总结,向相关部门反映违法犯罪动向,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防范和解决措施,采用检察建议和走访宣讲等形式,实现惩防并举。
应当注意的是,当下多部门共同出台文件,组建联席会议,联合执法的做法非常常见,这对于充分调动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部门之间冲突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检察机关的本质职能是法律监督,超出该职能范围本应属于行政机关或其他部门管辖的事项,检察室应当慎重行事,避免越权,避免将自身矛盾引向自身,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
七、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此为兜底职能,对涉及检察业务,需要由检察室单独或参与完成的其他工作,经检察长批准,检察室可以承办。
注释:
[1] 贾春旺:“基础在基层 难点在基层 希望在基层”载《检察日报》2004年10月27日
(作者简介: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课题组领导人: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侯智主要执笔人:黄祖帅王秀鹏靳长伟韩晓星董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