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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政发[2017]4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24号)和《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17]99号)精神,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现就建立我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