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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建设工程违法承包、发包引致的工伤争议案件,部分地方仲裁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包工头”与“农民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而进入到诉讼程序之后法院则推翻仲裁结论,不支持存在劳动关系,甚至完全回避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本文通过对2011-2015年1410相关判决书研究,从司法实践的相反处理八手,进而提出此类工伤认定案件的有效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