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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七一”讲话; 税收制度; 税收公平; 税收效率
【中图分类号】 F810.42;D922.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21)22-0156-04
习近平总书记“七一”讲话高度总结、赞扬了中国共产党能够在不同阶段充分把握马克思主义原理与中国实践结合,从而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可以看出,当前中国共产党带领全体中国人民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以及道路创新成果。中国共产党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飞速发展,同时税收制度的科学化、规范化得到进一步提升。
税收制度对促进国家经济与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大数据时代以及随之而来的数字经济,对传统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程序带来了巨大挑战。对数字交易如何有效课税争议巨大,数字经济导致的社会财富畸形,难以彰显税收衡平之功能,这对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及税收现代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强调,必须以史为鉴、映照现实、远观未来。所以,未来税收法治建设应当建立在党对财税工作的领导过程中所积累的思想成果以及实践成果基础上,通过对奋斗历史的经验总结,根据新时代的发展特质,推动税收制度不断适应现代化经济的发展需要。
一、习近平“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为税收现代化提供逻辑脉络
(一)“七一”重要讲话是税收现代化的精神动力
对真理的坚定信仰是党建设现代税收制度的精神动力。中国共产党百年来在不同条件下始终坚持创新和发展马克思主义,面对中国实际实事求是,积极探索马克思主义与中国时代的结合,完成一个又一个创新的、伟大的历史成就。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下的税收制度所体现的功能效用不断优化,其精神源泉就是中国共产党百年来一以贯之的马克思主义思想,并结合中国实际条件进行理论创新[ 1 ]。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建设要求税收制度适应新时代的经济发展,因此,为了应对大数据时代的快速发展、推进社会实体与网络经济税负公平,我国新一轮税收制度改革已经提上日程,而党坚定的思想先导与信仰则是我国税收现代化发展的重要精神动力。
伟大的建党精神是党不断探索税收现代化的精神动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弘扬伟大的建党精神,在长期奋斗中构建起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锤炼出鲜明的政治品格。”中国共产党取得的伟大历史成就,是一代接一代中国共产党员秉持红色精神艰苦奋斗、坚守理想、不怕失败、担当使命的奋斗结果。正因为如此,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对财税政策创造与程序建立的实践探索从未停止,从改革开放前为满足经济复苏与社会稳定的社会主义税收制度,到改革开放后逐渐适应经济发展的税收制度,直至当前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税制体系,建党精神贯穿于各个时期党对税收工作的领导,鼓舞着中国共产党不断推进与时代相匹配的税收制度。面对当下爆炸式发展的数字技术给我国税收制度带来的冲击,建党精神更是我国推进税收现代化的核心动力。
(二)“七一”重要讲话为税收现代化指明发展方向
第一,适应时代发展应当先抓主要矛盾。习近平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对百年党史的回顾,其中所彰显的正是中国共产党在时代发展中对矛盾的思想前瞻性与解决能力。中国共产党依据各个时期实际情况,不断探索、解决各阶段的主要矛盾,从而提升中国从容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的实力,直至跃升为世界强国。我国税收立法设计与程序建构的伟大实践探索,本质上就是不同时期社会的矛盾运动,不断推动着税收制度的发展。改革开放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税收制度表现为“非税性”,而改革開放后,税收制度全面深化改革,逐渐展现出推动经济发展之效用[ 2 ]。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善于从面对的众多社会矛盾中辨别出主要矛盾,集中精力处理主要矛盾,从而完成改革与发展的主要任务。而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税收法定制度的横空出世,税收立法的不断加强,正是我国税收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历史写照,税收立法与税收执法遵循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把握了时代发展的基本规律,从而不断寻找符合税收现代化建设的路径。
第二,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思想。中国共产党的核心执政立场即依靠人民、围绕人民,始终坚信人民群众是一个国家最为强大厚重的力量,在各个历史时期都不断强调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立足人民群众创造财富,这为推动中国社会进步发展、提升综合国力提供了根本力量。回顾过去不同时期的税收政策,尽管不能做到尽如人意,但贯穿税收制度制定与不断完善的逻辑脉络,是以保障和发展民生为根本遵循,而未来税收立法的发展方向也仍然应当持续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
二、习近平“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促进税收现代化建设的实现路径
尽管我国传统的税收制度已较为完善,能够体现税收的属性与功能,但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税收对经济发展的调节职能仍有待发挥。因此,我国“十四五”规划对税收制度的调整提出了新的要求:建设、完善符合现代经济需求的税收制度。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的精神内涵,为我国新时代税收制度构建了基本的实现路径。
(一)税收现代化建设必须全面坚持党的领导
税收工作是党带领国家经济稳定发展、服务人民的基础与保证。现代税收结构的设计、税收程序法治的建设,必须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为本质的特征”。为响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号召,现代税收制度的架构与程序必须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重心,充分把党的思想大局观、领导核心作用贯穿于税收现代化建设的各个环节。
第一,要树立牢固的政治观念、政治方向,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构建并完善我国的税收立法。现阶段,我国税收立法、税制结构尚需进一步完善,间接税比重较大,而作为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主要区域,即个人所得税占比仍然比较低,致使财税制度对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调节没有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当前基于市场化收入分配以及税收制度功能定位的矛盾,税收法定原则还有待进一步落实,平移的税收立法依然存在较多争议,必须坚持和加强党对税收工作的领导,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总揽大局、统筹兼顾,不断完善税收立法。 第二,完善党的领导,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税收征管法》对税收执法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税收执法的基本规范。首先,税收执法程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部分,在税收执法的整个程序中,税务机关须能够享有合理的行政解释权,但该解释权必须受到税收法定原则的限缩。由于立法的滞后性,税务部门在执行税法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法律规范含义不明的情况,此时可以通过其专业性对该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其次,健全税务传统与新互联网监察部门,形成比较完善的内部监管体系,以此加强党对税收工作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七一”讲话强调,未来必须不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由于税务工作的专业性及新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外部的监察部门可能会存在部分专业隔阂,应通过对各级税务部门的内部工作监督,避免因法律法规、公告对相关事项规定粗泛而导致税务部门行使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
第三,强化党在司法领域对税收工作的领导,有效发挥税收司法之功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当前我国税收立法步伐加快,新税法及税务规范性文件不断出台,市场经济活动复杂多变,民事法律行为与税务处理交织,纳税人权利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导致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大幅度增长,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行政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税收司法案件中凸显各种矛盾,如何适用法律,也给司法机关提出了挑战。由于税务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已经有学者提出应当建立专门的税务法院。新时代使得税务司法体制面临挑战,因此现代税收制度在司法领域也要全面贯彻党的领导,保障纳税人能够及时实现权利救济。
(二)税收活动必须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而国家税收各阶段工作充分践行税收法定主义正是其法治理论的实践结果。立足我国数字化社会,应当完善与市场经济活动相适应的税收法律体系。从税收实体法来看,我国现阶段已经对十一个税种进行立法,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税收政策的法制化、规范化。但是在税收体系中,占比较大的增值税、消费税仍然以暂行条例形式存在,至今没有完成这两个税种的立法,同时还有许多涉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发挥实际作用。税法体系的不完整性既不利于国家税收的稳固增长,也影响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必然以税收法律的完善为前提,因此,当前提高整体税收立法层次、加快税种全面立法仍然是党领导财税工作的重要任务[ 3 ]。
目前我国规范税收程序的相关法律法规是《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机关据此展开征收税款的工作,然而面对信息技术急速发展带来的不可忽视的数字经济,《税收征管法》的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新时代经济发展的需要,例如实践中有人利用互联网掩盖其交易,隐匿真实收入,且不主动进行工商登记、纳税申报,致使税务部门无法认定其纳税主体及真实涉税交易额,税收征收存在极大操作障碍,这不仅难以彰显程序税法之工具价值,甚至出现了税务部门执法无法律依据的现象。为完善当前数字经济下的税收程序,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应运而生。但其制度的具体应用还需在下位法中进一步细化,包括规定每一个纳税人在符合规定时必须向税务机关领取识别号,从而有利于税收实体法的实施,还有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开征遗产税、国内电商或跨境电商交易所得课税等。因此,细化税收程序法对实现现代税收法治化建设具有重要的工具价值。
(三)税制结构必须兼顾效率与公平
税收是国家提高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重要经济支柱,也是政府财政开支的重要基础。当市场资源出现错配时,引导、调节国民经济也是税收制度的应有之义[ 4 ]。因此,提高税收效率一直作为世界各国优化税制结构的实际目标,当然也是我国不同时期税制结构设计的侧重点。就税收理论而言,片面性地强调税收效率可能会扩大对税基公平的侵蚀,但从整个市场经济运行的角度来分析,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并不是绝对的矛盾体,纳税人之间的相对税负公平,实则是提高税收效率的内在要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收入分配问题成为党领导财税工作的重点,税制结构的设计应当在响应时代发展的前提下,更具科学性地兼顾公平与效率,积极发挥税收之调节效用。习近平“七一”重要讲话强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税收公平是指导现代税制实践的基本原则,如果税收立法仅重视形式的法定,忽视其内容所规定的税负是否具有公平性,就会导致税法可以合理“侵占”国民的收入,而人民却无从救济[ 5 ]。因此,现代化税制结构应当进一步发挥其税制衡平之功能,实现税收公平与效率的最优化目标,从而有效提高税收效率。
第一,优化间接税内部结构,构建新发展格局。基于市场经济发展重视效率的考量,我国总体上是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的比重较高,但根据间接税税负转嫁的特质,其对国民收入的直接调节作用比较有限。我国经济实力的发展凸显了国民收入不均衡的问题,而降低间接税的占比是缩小社会贫富差距、解决收入再分配之矛盾的必然选择,但这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未来现代化税制结构设计可先行以适当方式优化间接税内部结构[ 6 ],例如提高消费税的征收比例。消费税课税对象的特定性决定了它可用于国家特定的宏观产业政策,以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其体现的累进性具有有效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作用。另外,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动国际上开征数字税的进程,数字产业作为社会经济的重要力量,如何确定其税收要件,进行有效课税应当成为我国现代化税制结构优化的着力点。立足现代经济发展,充分利用大数据时代的分析能力,通过优化间接税内部结构,推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这与习近平“七一”重要讲话中“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要求是吻合的。
第二,完善个人所得税,加强其衡平之作用。矫正社会中的过高收入,直接税所体现的调节作用十分明显,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特质决定了其调节功能更为直接有效[ 7 ],显然提高直接税比重的侧重点即完善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设计是近几年税制改革的热点,仍然有进一步改善的空间。首先,将综合所得的四项扩大为七项,在原先的四项基础上增加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及财产租赁所得。目前电商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许多个体经营者注册工商登记后,其收入被定义为经营所得,采用的税率则比现综合所得的税率低,会导致经营者选择工商登记进行避税操作。据此,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是个人所得税公平价值的体现。另外,我国相当多的高收入群体实际享有非常繁多的财产性收入,其中财产转让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的风险低、收益高,却因财产性收入未被纳入综合所得,享有低税率,部分高收入群体以此逃避高税率。因此,个人所得税内容改革的重要任务即将财产性收入纳入综合所得之中。其次,综合所得45%的最高边际税率应予以适当设计。45%的最高边际税率充分响应国家调节收入分配政策,能够有效抑制过高收入,缩小贫富差距,但过高的個税负担不利于高层次人才的引进与发展,打击了高层次人才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进而影响税收效率。这实则就是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博弈。基于此,综合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可予以分类适用,45%税率适用于大多高收入群体,但从创造收益的角度来看,对高层次人才科技创造或为国家带来较大荣誉的所得可适当调整降低,从而在维护社会公平的基础上,促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发展。 (四)税收征管制度必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
我国确立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倡人民当家作主,中国共产党采取民主执政的方式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这是推动国家综合实力跨越式发展的根本保证。税收征管领域当然也应当体现全过程民主,征管程序作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实现合法权利的实践环节,必须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责任理念。
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强化税收债权债务关系,强调征纳关系的和谐与协调,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建设现代化合作式税收程序。我国程序税法一直强调税收构成要件的满足,贯彻国家课税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思想,这实际上是税收债权关系理论在税收征管领域的落实。税收债务关系理论成为税法界的共识,税务机关的课税行为体现的不再是行政权力的支配作用,这对提升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具有积极作用,即当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后,有权要求税务部门充分保障其合法利益。而税收之债的履行是否符合合法化、民主化的要求,不仅体现在实体法,程序法更加关健,所以税收程序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对税收效率、经济效果的有效性,也体现其自身过程的合法性、民主性。在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的理论支撑下,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纳税人不再只是纳税的义务主体,应当与税务机关保持更清晰的合作关系,而税务机关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权力主体,这就需要从纳税人的思想认知角度提高纳税主动遵从度,使税收征纳关系的现代化建设更具科学性与规范性。
另外,传统意义上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与纳税人相比具有天然的优势地位,但随着时代的变迁以及大数据的发展,特别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的日臻完善,税务机关优势地位日渐式微。网络的虚拟性致使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并不能尽在税务机关的掌握中,而税务机关却需要承担税收要件满足的证明责任,尽管税务机关有税收核定权,但税收核定过程中的调查、取证必然会给税务部门增加工作难度,延长征收税款的时间,造成资源配置浪费。因此,需要利用信息技术促使税务征管程序智能化,如有效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建设大数据涉税分析及风险评估平台,提高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掌握能力,明确税收债务的责任主体,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同时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应通过立法进一步得到完善,提高纳税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以及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监督效能,充分体现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思想。
【参考文献】
[1] 刘晔.中国共产党百年历程中的财政实践探索与思想理论结晶[J].财政研究,2021(7):23.
[2] 廖安勇,史桂芬.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税收制度的改革与发展[J].税务与经济,2021(4):7-8.
[3] 李永海,董鹏梅,何嘉欣.建党百年税制变迁历程及新时代税制改革方向[J].财会研究,2021(8):15.
[4] 李建军,冯黎明,尧艳.论完善现代税收制度[J].税务研究,2021(6):41.
[5] 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24.
[6] 蒋震,刘颖.新发展阶段完善現代税收制度的思考[J].税务研究,2021(6):54.
[7] 朱青.论新发展格局下的税制改革[J].财贸经济,2021(5):37.
【中图分类号】 F810.42;D922.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21)22-0156-04
习近平总书记“七一”讲话高度总结、赞扬了中国共产党能够在不同阶段充分把握马克思主义原理与中国实践结合,从而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可以看出,当前中国共产党带领全体中国人民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以及道路创新成果。中国共产党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飞速发展,同时税收制度的科学化、规范化得到进一步提升。
税收制度对促进国家经济与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大数据时代以及随之而来的数字经济,对传统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程序带来了巨大挑战。对数字交易如何有效课税争议巨大,数字经济导致的社会财富畸形,难以彰显税收衡平之功能,这对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及税收现代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强调,必须以史为鉴、映照现实、远观未来。所以,未来税收法治建设应当建立在党对财税工作的领导过程中所积累的思想成果以及实践成果基础上,通过对奋斗历史的经验总结,根据新时代的发展特质,推动税收制度不断适应现代化经济的发展需要。
一、习近平“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为税收现代化提供逻辑脉络
(一)“七一”重要讲话是税收现代化的精神动力
对真理的坚定信仰是党建设现代税收制度的精神动力。中国共产党百年来在不同条件下始终坚持创新和发展马克思主义,面对中国实际实事求是,积极探索马克思主义与中国时代的结合,完成一个又一个创新的、伟大的历史成就。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下的税收制度所体现的功能效用不断优化,其精神源泉就是中国共产党百年来一以贯之的马克思主义思想,并结合中国实际条件进行理论创新[ 1 ]。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建设要求税收制度适应新时代的经济发展,因此,为了应对大数据时代的快速发展、推进社会实体与网络经济税负公平,我国新一轮税收制度改革已经提上日程,而党坚定的思想先导与信仰则是我国税收现代化发展的重要精神动力。
伟大的建党精神是党不断探索税收现代化的精神动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弘扬伟大的建党精神,在长期奋斗中构建起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锤炼出鲜明的政治品格。”中国共产党取得的伟大历史成就,是一代接一代中国共产党员秉持红色精神艰苦奋斗、坚守理想、不怕失败、担当使命的奋斗结果。正因为如此,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对财税政策创造与程序建立的实践探索从未停止,从改革开放前为满足经济复苏与社会稳定的社会主义税收制度,到改革开放后逐渐适应经济发展的税收制度,直至当前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税制体系,建党精神贯穿于各个时期党对税收工作的领导,鼓舞着中国共产党不断推进与时代相匹配的税收制度。面对当下爆炸式发展的数字技术给我国税收制度带来的冲击,建党精神更是我国推进税收现代化的核心动力。
(二)“七一”重要讲话为税收现代化指明发展方向
第一,适应时代发展应当先抓主要矛盾。习近平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对百年党史的回顾,其中所彰显的正是中国共产党在时代发展中对矛盾的思想前瞻性与解决能力。中国共产党依据各个时期实际情况,不断探索、解决各阶段的主要矛盾,从而提升中国从容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的实力,直至跃升为世界强国。我国税收立法设计与程序建构的伟大实践探索,本质上就是不同时期社会的矛盾运动,不断推动着税收制度的发展。改革开放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税收制度表现为“非税性”,而改革開放后,税收制度全面深化改革,逐渐展现出推动经济发展之效用[ 2 ]。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善于从面对的众多社会矛盾中辨别出主要矛盾,集中精力处理主要矛盾,从而完成改革与发展的主要任务。而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税收法定制度的横空出世,税收立法的不断加强,正是我国税收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历史写照,税收立法与税收执法遵循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把握了时代发展的基本规律,从而不断寻找符合税收现代化建设的路径。
第二,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思想。中国共产党的核心执政立场即依靠人民、围绕人民,始终坚信人民群众是一个国家最为强大厚重的力量,在各个历史时期都不断强调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立足人民群众创造财富,这为推动中国社会进步发展、提升综合国力提供了根本力量。回顾过去不同时期的税收政策,尽管不能做到尽如人意,但贯穿税收制度制定与不断完善的逻辑脉络,是以保障和发展民生为根本遵循,而未来税收立法的发展方向也仍然应当持续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
二、习近平“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促进税收现代化建设的实现路径
尽管我国传统的税收制度已较为完善,能够体现税收的属性与功能,但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税收对经济发展的调节职能仍有待发挥。因此,我国“十四五”规划对税收制度的调整提出了新的要求:建设、完善符合现代经济需求的税收制度。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的精神内涵,为我国新时代税收制度构建了基本的实现路径。
(一)税收现代化建设必须全面坚持党的领导
税收工作是党带领国家经济稳定发展、服务人民的基础与保证。现代税收结构的设计、税收程序法治的建设,必须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为本质的特征”。为响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号召,现代税收制度的架构与程序必须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重心,充分把党的思想大局观、领导核心作用贯穿于税收现代化建设的各个环节。
第一,要树立牢固的政治观念、政治方向,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构建并完善我国的税收立法。现阶段,我国税收立法、税制结构尚需进一步完善,间接税比重较大,而作为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主要区域,即个人所得税占比仍然比较低,致使财税制度对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调节没有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当前基于市场化收入分配以及税收制度功能定位的矛盾,税收法定原则还有待进一步落实,平移的税收立法依然存在较多争议,必须坚持和加强党对税收工作的领导,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总揽大局、统筹兼顾,不断完善税收立法。 第二,完善党的领导,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税收征管法》对税收执法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税收执法的基本规范。首先,税收执法程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部分,在税收执法的整个程序中,税务机关须能够享有合理的行政解释权,但该解释权必须受到税收法定原则的限缩。由于立法的滞后性,税务部门在执行税法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法律规范含义不明的情况,此时可以通过其专业性对该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其次,健全税务传统与新互联网监察部门,形成比较完善的内部监管体系,以此加强党对税收工作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七一”讲话强调,未来必须不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由于税务工作的专业性及新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外部的监察部门可能会存在部分专业隔阂,应通过对各级税务部门的内部工作监督,避免因法律法规、公告对相关事项规定粗泛而导致税务部门行使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
第三,强化党在司法领域对税收工作的领导,有效发挥税收司法之功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当前我国税收立法步伐加快,新税法及税务规范性文件不断出台,市场经济活动复杂多变,民事法律行为与税务处理交织,纳税人权利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导致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大幅度增长,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行政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税收司法案件中凸显各种矛盾,如何适用法律,也给司法机关提出了挑战。由于税务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已经有学者提出应当建立专门的税务法院。新时代使得税务司法体制面临挑战,因此现代税收制度在司法领域也要全面贯彻党的领导,保障纳税人能够及时实现权利救济。
(二)税收活动必须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而国家税收各阶段工作充分践行税收法定主义正是其法治理论的实践结果。立足我国数字化社会,应当完善与市场经济活动相适应的税收法律体系。从税收实体法来看,我国现阶段已经对十一个税种进行立法,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税收政策的法制化、规范化。但是在税收体系中,占比较大的增值税、消费税仍然以暂行条例形式存在,至今没有完成这两个税种的立法,同时还有许多涉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发挥实际作用。税法体系的不完整性既不利于国家税收的稳固增长,也影响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必然以税收法律的完善为前提,因此,当前提高整体税收立法层次、加快税种全面立法仍然是党领导财税工作的重要任务[ 3 ]。
目前我国规范税收程序的相关法律法规是《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机关据此展开征收税款的工作,然而面对信息技术急速发展带来的不可忽视的数字经济,《税收征管法》的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新时代经济发展的需要,例如实践中有人利用互联网掩盖其交易,隐匿真实收入,且不主动进行工商登记、纳税申报,致使税务部门无法认定其纳税主体及真实涉税交易额,税收征收存在极大操作障碍,这不仅难以彰显程序税法之工具价值,甚至出现了税务部门执法无法律依据的现象。为完善当前数字经济下的税收程序,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应运而生。但其制度的具体应用还需在下位法中进一步细化,包括规定每一个纳税人在符合规定时必须向税务机关领取识别号,从而有利于税收实体法的实施,还有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开征遗产税、国内电商或跨境电商交易所得课税等。因此,细化税收程序法对实现现代税收法治化建设具有重要的工具价值。
(三)税制结构必须兼顾效率与公平
税收是国家提高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重要经济支柱,也是政府财政开支的重要基础。当市场资源出现错配时,引导、调节国民经济也是税收制度的应有之义[ 4 ]。因此,提高税收效率一直作为世界各国优化税制结构的实际目标,当然也是我国不同时期税制结构设计的侧重点。就税收理论而言,片面性地强调税收效率可能会扩大对税基公平的侵蚀,但从整个市场经济运行的角度来分析,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并不是绝对的矛盾体,纳税人之间的相对税负公平,实则是提高税收效率的内在要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收入分配问题成为党领导财税工作的重点,税制结构的设计应当在响应时代发展的前提下,更具科学性地兼顾公平与效率,积极发挥税收之调节效用。习近平“七一”重要讲话强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税收公平是指导现代税制实践的基本原则,如果税收立法仅重视形式的法定,忽视其内容所规定的税负是否具有公平性,就会导致税法可以合理“侵占”国民的收入,而人民却无从救济[ 5 ]。因此,现代化税制结构应当进一步发挥其税制衡平之功能,实现税收公平与效率的最优化目标,从而有效提高税收效率。
第一,优化间接税内部结构,构建新发展格局。基于市场经济发展重视效率的考量,我国总体上是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的比重较高,但根据间接税税负转嫁的特质,其对国民收入的直接调节作用比较有限。我国经济实力的发展凸显了国民收入不均衡的问题,而降低间接税的占比是缩小社会贫富差距、解决收入再分配之矛盾的必然选择,但这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未来现代化税制结构设计可先行以适当方式优化间接税内部结构[ 6 ],例如提高消费税的征收比例。消费税课税对象的特定性决定了它可用于国家特定的宏观产业政策,以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其体现的累进性具有有效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作用。另外,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动国际上开征数字税的进程,数字产业作为社会经济的重要力量,如何确定其税收要件,进行有效课税应当成为我国现代化税制结构优化的着力点。立足现代经济发展,充分利用大数据时代的分析能力,通过优化间接税内部结构,推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这与习近平“七一”重要讲话中“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要求是吻合的。
第二,完善个人所得税,加强其衡平之作用。矫正社会中的过高收入,直接税所体现的调节作用十分明显,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特质决定了其调节功能更为直接有效[ 7 ],显然提高直接税比重的侧重点即完善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设计是近几年税制改革的热点,仍然有进一步改善的空间。首先,将综合所得的四项扩大为七项,在原先的四项基础上增加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及财产租赁所得。目前电商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许多个体经营者注册工商登记后,其收入被定义为经营所得,采用的税率则比现综合所得的税率低,会导致经营者选择工商登记进行避税操作。据此,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是个人所得税公平价值的体现。另外,我国相当多的高收入群体实际享有非常繁多的财产性收入,其中财产转让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的风险低、收益高,却因财产性收入未被纳入综合所得,享有低税率,部分高收入群体以此逃避高税率。因此,个人所得税内容改革的重要任务即将财产性收入纳入综合所得之中。其次,综合所得45%的最高边际税率应予以适当设计。45%的最高边际税率充分响应国家调节收入分配政策,能够有效抑制过高收入,缩小贫富差距,但过高的個税负担不利于高层次人才的引进与发展,打击了高层次人才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进而影响税收效率。这实则就是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博弈。基于此,综合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可予以分类适用,45%税率适用于大多高收入群体,但从创造收益的角度来看,对高层次人才科技创造或为国家带来较大荣誉的所得可适当调整降低,从而在维护社会公平的基础上,促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发展。 (四)税收征管制度必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
我国确立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倡人民当家作主,中国共产党采取民主执政的方式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这是推动国家综合实力跨越式发展的根本保证。税收征管领域当然也应当体现全过程民主,征管程序作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实现合法权利的实践环节,必须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责任理念。
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强化税收债权债务关系,强调征纳关系的和谐与协调,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建设现代化合作式税收程序。我国程序税法一直强调税收构成要件的满足,贯彻国家课税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思想,这实际上是税收债权关系理论在税收征管领域的落实。税收债务关系理论成为税法界的共识,税务机关的课税行为体现的不再是行政权力的支配作用,这对提升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具有积极作用,即当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后,有权要求税务部门充分保障其合法利益。而税收之债的履行是否符合合法化、民主化的要求,不仅体现在实体法,程序法更加关健,所以税收程序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对税收效率、经济效果的有效性,也体现其自身过程的合法性、民主性。在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的理论支撑下,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纳税人不再只是纳税的义务主体,应当与税务机关保持更清晰的合作关系,而税务机关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权力主体,这就需要从纳税人的思想认知角度提高纳税主动遵从度,使税收征纳关系的现代化建设更具科学性与规范性。
另外,传统意义上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与纳税人相比具有天然的优势地位,但随着时代的变迁以及大数据的发展,特别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的日臻完善,税务机关优势地位日渐式微。网络的虚拟性致使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并不能尽在税务机关的掌握中,而税务机关却需要承担税收要件满足的证明责任,尽管税务机关有税收核定权,但税收核定过程中的调查、取证必然会给税务部门增加工作难度,延长征收税款的时间,造成资源配置浪费。因此,需要利用信息技术促使税务征管程序智能化,如有效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建设大数据涉税分析及风险评估平台,提高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掌握能力,明确税收债务的责任主体,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同时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应通过立法进一步得到完善,提高纳税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以及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监督效能,充分体现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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