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30年前,她为他怀孕生子;20年前,她牵着儿子的手踏进他的家门,与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然而,一起意外交通事故夺去了他的生命,也宣告了她与这个共同生活了20多年的“丈夫”毫无关系,近40万元的交通事故赔偿金她分文未得。究竟什么原因让她与他20年的共同生活成了一场空?近日,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情特殊的共有纠纷案和交通事故赔偿案。
纯情少女遭遇“有心”老板
1984年,农村少女陈勤在镇上一家饭店打工,认识了常来吃饭的袁帆。时年35岁的袁帆在饭店附近开了家电器维修店,经常带着徒弟来吃饭。一来二去,陈勤就和袁帆熟悉起来,并很快轻而易举地跌入了这个打着灯笼没处找的“好男友”怀抱中。
1985年初,陈勤发现自己怀孕了。陈勤一再请求袁帆赶快明媒正娶她,但袁帆总是推三阻四。在陈勤的一再追问下,袁帆终于说出了实情。原来,袁帆早已结婚成家,还有三个女儿。
为了既掩人耳目顾全面子,又可以合法地把孩子生下来,陈勤迅速嫁给了一个脑子不是很好一直未娶到老婆的“老实男人”。1985年12月3日,陈勤在嫁到“老实男人”家六个多月后生下了一个男孩。
最开心的莫过于袁帆了。陈勤根本没想到,袁帆接近她就是为了借腹生子。一直蒙在鼓里的陈勤还以为遇到了爱情,死心塌地地爱上了袁帆。
在陈勤嫁给“老实男人”后,尤其在生下儿子后,袁帆暗地里一直与她保持来往,并多方接济他们娘俩,她也听信了袁帆将来一定会照顾她和儿子的承诺。
“老实男人”的家人通过孩子的出生月份,一直怀疑这个孩子不是“老实男人”所生。孩子越大越看出不像“老实男人”,再加上外面的风言风语,这段婚姻算是维持不下去了。结婚不到五年,陈勤被“老实男人”的家人赶出了门。这倒是正中袁帆下怀,他帮他们娘俩在镇上租了间房子,正式过起了家外有家的生活。
小镇不大,袁帆与陈勤的事情,袁帆的妻子金敏不能不有所察觉。但在最初的争吵之后,金敏也只能默认了。
“小三”转正20年老公车祸
10年的光阴转眼过去了。1995年3月,金敏因患癌症不幸去世。袁帆顺理成章地将陈勤娘俩接回了家,组成了新的六口人大家庭。在与袁帆认识11年后,陈勤终于名正言顺地进入袁家。但由于金敏去世还不到三个月,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不宜大操大办喜事,所以只邀请了双方至亲和左邻右舍村民到场,简单地办了几桌酒席,就算两人正式结婚了。
在当地农村,像陈勤这样大岁数没领结婚证的人多的是。所以她根本没想到必须去拿结婚证。终于能够光明正大地“嫁”入袁家,她是睡着了都会笑醒了。
当时,袁帆的三个女儿都还没有长大成人,最小的女儿才12岁。陈勤相夫教子,不仅尽到了做妻子的责任,也尽到了做母亲的义务,甚至连女儿们出嫁后坐月子,也是由她过去帮助侍候的。
然而,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打破了陈勤一家看似平静的生活。2015年1月2日,袁帆在去县城办事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袁帆的意外死亡,让陈勤的生活顿时跌入冰窟。袁家三姐妹对陈勤娘俩30年来的积怨一下子爆发出来,竟然在袁帆举办丧事的那几天,就将陈勤赶出了袁家大门。
与袁帆共同生活了20多年,最后居然无家可归,陈勤真是欲哭无泪。经人提醒,陈勤和儿子袁腾于2015年1月7日将袁家三姐妹和袁帆之母(均为袁帆继承人)告上了法庭。陈勤母子在诉状中说,因被告袁家三姐妹阻挠两原告参与袁帆善后事宜及事故赔偿的处理,肆意剥夺两原告系死者袁帆法定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及继承权利,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袁腾获得袁帆因交通事故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总数额的四分之一;判决陈勤获得袁帆因交通事故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总数额的二分之一。
金湖县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袁家女儿通过律师向法庭提出,陈勤与袁腾不应该享有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分配权,其原因有三:第一,陈勤是不道德的“第三者”,插足他们的家庭,给母亲带来肉体上的痛苦和精神上的折磨,使母亲长期积怨成疾。母亲患病去世,陈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二,陈勤虽然与父亲一起生活20多年,但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两者之间也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只属于同居关系,因此其要求继承遗产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父亲与陈勤1995年才在一起生活的,而陈勤的儿子袁腾却是1985年出生的,这中间隔了整整10年,并且在这期间陈勤还嫁了人,无法断定袁腾与父亲有血缘关系。
面对被告袁家女儿的无情无义,原告席上的陈勤号啕痛哭,她万万没想到她们这样丝毫不念养育之情。她向法庭、也向在场所有的人哭诉起来:“我与袁帆共同生活了20多年,这是镇上人都能看到的,难道20多年还抵不上一张结婚证管用?”
基于案件疑点较多、案情复杂,承办法官决定休庭。就这样,第一次庭审无果而终。
20年共同生活抵不上一张结婚证
2015年4月7日,袁家三姐妹等四人以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车辆驾驶人、车主为被告,向金湖县法院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一个星期后,陈勤和儿子袁腾以是本次交通事故死者袁帆的近亲属为由要求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鉴于陈勤和袁腾的身份直接影响到对袁帆死亡赔偿款的分配,法院中止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
2015年6月29日,金湖县法院就共有纠纷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代理律师围绕以下两大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一、陈勤与袁帆之间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二、袁腾是否有权获得袁帆因交通事故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如果有权获得,具体份额是多少?
金湖县法院审理后认为: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陈勤与袁帆生前未领取结婚证,故法院认定陈勤并非袁帆的法定配偶,陈勤与袁帆共同生活期间也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袁帆结发妻子金敏于1995年3月31日因病去世,即便如陈勤所述其在金敏去世后便与袁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最早亦不可能早于1994年2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相应要件的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故陈勤无权获得死者袁帆因交通事故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相应份额。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在法院主持下,双方摇号确定南京市的一家司法鉴定中心作为鉴定机构,经鉴定:“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在排除同卵多胞胎、近亲属、遗传疾病和外源干扰的前提下,支持袁帆是袁腾的生物学父亲。”根据上述司法鉴定文书的鉴定意见,袁腾系死者袁帆的亲生子,其属于死者袁帆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获得袁帆因交通事故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相应份额。
据上,金湖县法院于2015年7月26日对共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陈勤与袁帆生前共同生活期间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陈勤并非袁帆法定配偶,其无权获得袁帆因交通事故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相应份额。袁腾享有死者袁帆因交通事故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总额的五分之一。
在确认袁帆的母亲、袁家三姐妹以及袁腾五人享有袁帆因交通事故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分配后,金湖县法院恢复了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陈勤撤回了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请求。
2015年9月10日,金湖县法院就交通事故赔偿以及死亡赔偿金分配问题开庭审理。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之一肇事司机李亮在事故发生后与袁家三姐妹已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1.78万元,故法庭只就其他事故责任人的赔偿问题进行审理。
2015年9月25日,金湖县法院对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判决如下: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五原告各项损失37.74余万元(其中赔偿原告袁腾6.86余万元)。
原、被告在规定时间内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涉案的所有赔偿款项已经交付。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
法博士点评
与陈勤共同生活20多年的袁帆的交通事故赔偿款37万多元,竟然与陈勤毫无关系,这一切仅因为她没有领取结婚证。说宿命点,仅因为她迟进入袁家一年多。1994年2月1日,这个时间节点很重要,在此日之后一切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都不可能是事实婚姻关系。也就是说,必须领取结婚证才会受到法律保护。不过,陈勤虽然没有继承权,其与袁帆生前共同生活20余年所产生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陈勤是享有权利的,如有必要可以向法院另行主张。
纯情少女遭遇“有心”老板
1984年,农村少女陈勤在镇上一家饭店打工,认识了常来吃饭的袁帆。时年35岁的袁帆在饭店附近开了家电器维修店,经常带着徒弟来吃饭。一来二去,陈勤就和袁帆熟悉起来,并很快轻而易举地跌入了这个打着灯笼没处找的“好男友”怀抱中。
1985年初,陈勤发现自己怀孕了。陈勤一再请求袁帆赶快明媒正娶她,但袁帆总是推三阻四。在陈勤的一再追问下,袁帆终于说出了实情。原来,袁帆早已结婚成家,还有三个女儿。
为了既掩人耳目顾全面子,又可以合法地把孩子生下来,陈勤迅速嫁给了一个脑子不是很好一直未娶到老婆的“老实男人”。1985年12月3日,陈勤在嫁到“老实男人”家六个多月后生下了一个男孩。
最开心的莫过于袁帆了。陈勤根本没想到,袁帆接近她就是为了借腹生子。一直蒙在鼓里的陈勤还以为遇到了爱情,死心塌地地爱上了袁帆。
在陈勤嫁给“老实男人”后,尤其在生下儿子后,袁帆暗地里一直与她保持来往,并多方接济他们娘俩,她也听信了袁帆将来一定会照顾她和儿子的承诺。
“老实男人”的家人通过孩子的出生月份,一直怀疑这个孩子不是“老实男人”所生。孩子越大越看出不像“老实男人”,再加上外面的风言风语,这段婚姻算是维持不下去了。结婚不到五年,陈勤被“老实男人”的家人赶出了门。这倒是正中袁帆下怀,他帮他们娘俩在镇上租了间房子,正式过起了家外有家的生活。
小镇不大,袁帆与陈勤的事情,袁帆的妻子金敏不能不有所察觉。但在最初的争吵之后,金敏也只能默认了。
“小三”转正20年老公车祸
10年的光阴转眼过去了。1995年3月,金敏因患癌症不幸去世。袁帆顺理成章地将陈勤娘俩接回了家,组成了新的六口人大家庭。在与袁帆认识11年后,陈勤终于名正言顺地进入袁家。但由于金敏去世还不到三个月,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不宜大操大办喜事,所以只邀请了双方至亲和左邻右舍村民到场,简单地办了几桌酒席,就算两人正式结婚了。
在当地农村,像陈勤这样大岁数没领结婚证的人多的是。所以她根本没想到必须去拿结婚证。终于能够光明正大地“嫁”入袁家,她是睡着了都会笑醒了。
当时,袁帆的三个女儿都还没有长大成人,最小的女儿才12岁。陈勤相夫教子,不仅尽到了做妻子的责任,也尽到了做母亲的义务,甚至连女儿们出嫁后坐月子,也是由她过去帮助侍候的。
然而,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打破了陈勤一家看似平静的生活。2015年1月2日,袁帆在去县城办事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袁帆的意外死亡,让陈勤的生活顿时跌入冰窟。袁家三姐妹对陈勤娘俩30年来的积怨一下子爆发出来,竟然在袁帆举办丧事的那几天,就将陈勤赶出了袁家大门。
与袁帆共同生活了20多年,最后居然无家可归,陈勤真是欲哭无泪。经人提醒,陈勤和儿子袁腾于2015年1月7日将袁家三姐妹和袁帆之母(均为袁帆继承人)告上了法庭。陈勤母子在诉状中说,因被告袁家三姐妹阻挠两原告参与袁帆善后事宜及事故赔偿的处理,肆意剥夺两原告系死者袁帆法定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及继承权利,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袁腾获得袁帆因交通事故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总数额的四分之一;判决陈勤获得袁帆因交通事故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总数额的二分之一。
金湖县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袁家女儿通过律师向法庭提出,陈勤与袁腾不应该享有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分配权,其原因有三:第一,陈勤是不道德的“第三者”,插足他们的家庭,给母亲带来肉体上的痛苦和精神上的折磨,使母亲长期积怨成疾。母亲患病去世,陈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二,陈勤虽然与父亲一起生活20多年,但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两者之间也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只属于同居关系,因此其要求继承遗产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父亲与陈勤1995年才在一起生活的,而陈勤的儿子袁腾却是1985年出生的,这中间隔了整整10年,并且在这期间陈勤还嫁了人,无法断定袁腾与父亲有血缘关系。
面对被告袁家女儿的无情无义,原告席上的陈勤号啕痛哭,她万万没想到她们这样丝毫不念养育之情。她向法庭、也向在场所有的人哭诉起来:“我与袁帆共同生活了20多年,这是镇上人都能看到的,难道20多年还抵不上一张结婚证管用?”
基于案件疑点较多、案情复杂,承办法官决定休庭。就这样,第一次庭审无果而终。
20年共同生活抵不上一张结婚证
2015年4月7日,袁家三姐妹等四人以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车辆驾驶人、车主为被告,向金湖县法院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一个星期后,陈勤和儿子袁腾以是本次交通事故死者袁帆的近亲属为由要求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鉴于陈勤和袁腾的身份直接影响到对袁帆死亡赔偿款的分配,法院中止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
2015年6月29日,金湖县法院就共有纠纷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代理律师围绕以下两大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一、陈勤与袁帆之间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二、袁腾是否有权获得袁帆因交通事故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如果有权获得,具体份额是多少?
金湖县法院审理后认为: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陈勤与袁帆生前未领取结婚证,故法院认定陈勤并非袁帆的法定配偶,陈勤与袁帆共同生活期间也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袁帆结发妻子金敏于1995年3月31日因病去世,即便如陈勤所述其在金敏去世后便与袁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最早亦不可能早于1994年2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相应要件的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故陈勤无权获得死者袁帆因交通事故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相应份额。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在法院主持下,双方摇号确定南京市的一家司法鉴定中心作为鉴定机构,经鉴定:“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在排除同卵多胞胎、近亲属、遗传疾病和外源干扰的前提下,支持袁帆是袁腾的生物学父亲。”根据上述司法鉴定文书的鉴定意见,袁腾系死者袁帆的亲生子,其属于死者袁帆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获得袁帆因交通事故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相应份额。
据上,金湖县法院于2015年7月26日对共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陈勤与袁帆生前共同生活期间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陈勤并非袁帆法定配偶,其无权获得袁帆因交通事故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相应份额。袁腾享有死者袁帆因交通事故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总额的五分之一。
在确认袁帆的母亲、袁家三姐妹以及袁腾五人享有袁帆因交通事故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分配后,金湖县法院恢复了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陈勤撤回了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请求。
2015年9月10日,金湖县法院就交通事故赔偿以及死亡赔偿金分配问题开庭审理。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之一肇事司机李亮在事故发生后与袁家三姐妹已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1.78万元,故法庭只就其他事故责任人的赔偿问题进行审理。
2015年9月25日,金湖县法院对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判决如下: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五原告各项损失37.74余万元(其中赔偿原告袁腾6.86余万元)。
原、被告在规定时间内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涉案的所有赔偿款项已经交付。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
法博士点评
与陈勤共同生活20多年的袁帆的交通事故赔偿款37万多元,竟然与陈勤毫无关系,这一切仅因为她没有领取结婚证。说宿命点,仅因为她迟进入袁家一年多。1994年2月1日,这个时间节点很重要,在此日之后一切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都不可能是事实婚姻关系。也就是说,必须领取结婚证才会受到法律保护。不过,陈勤虽然没有继承权,其与袁帆生前共同生活20余年所产生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陈勤是享有权利的,如有必要可以向法院另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