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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6年辽宁省的创新能力保持在全国中上游水平,列全国第8位,但与其他先进省份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并且全国排名與2015年持平,创新能力的排名没有提升。导致这一现象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创新能力建设的法律环境不够完善。辽宁省的区域创新能力建设对于法律环境存在较大的依赖,法律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我省区域创新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法律环境;成果转化;立法对策
一、区域创新能力建设法律环境要素
第一,法律环境是指由法律制度、法律机制和法律关系纵横交错网络而成的有机统一、活动发展的活的社会环境。第二,法律环境具有以下两种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涵义:其一是指法律所处的环境,亦可称法律生存发展的环境。其二是指社会所处的法律环境,即制约和影响社会发展的、体现法律发展状况与水平的各种因素及其相互作用的统一体。人们常说的“经济建设的法律环境”、“投资的法律环境”等即是从这种意义而言的。第三,法律环境主要是法律意识形态及其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法律设施所形成的有机整体。
二、辽宁省创新能力建设法律环境存在的问题
(1)法律保障与激励制度不全面 就目前辽宁省对于创新主体保障的规定来看,辽宁省对于创新主体的保障方式不够全面,如税收优惠、政府采购、质押融资、担保、保险等保障措施都没有做出相关规定。
(2)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辽宁省关于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法规中存在较多原则性的规定,会导致法规缺乏可操作性,政策的具体性、针对性不强,如《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经费,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第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较大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实行重奖;奖励费用可从财政列支。科技成果转化的受益单位,可以从转化该项科技成果所取得的新增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对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成功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只规定了一定的比例,而没有说明具体是多少比例,这会使法规在执行时,难以落实到位。
(3)创新载体与平台建设保障制度不完整 关于创新载体与平台建设的规定,大多数法规都要集中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装备制造业方面,对于其他的创新载体与平台如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工程技术中心、技术服务平台等内容,法规中很少涉及。创新载体与平台建设保障制度覆盖面不够宽,失之于笼统,使创新载体与平台对于科技成果转化及科技成果保护的促进作用没有得到真正发挥。导致现有的各类创新载体功能不全,结构不尽合理,不能够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服务,致使研发的创新成果难以及时为社会共享,导致各类机构面临自主创新成本偏高、风险偏大的困境。
三、完善辽宁省创新能力建设法律环境的对策建议
(1)构建全方位的法律保障与激励制度 加强对创新能力建设的法律体系的构建,制定并出台更多惠及创新主体,保障内容涵盖更多形式,激励方式更加多元的法规、政策。在激励制度中增加更多的实质性内容,如给予直接的经济激励,以使科技创新激励机制更为有效,更加调动广大民众的创新积极性。制定和完善财政、税收、创新专项资金、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法规,并将保障措施具体化。将科技与金融相结合,利用贷款贴息、补助、担保等手段,鼓励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活动。研究并推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办法,健全知识产权信用担保制度。对破坏、阻碍创新活动进行的行为规定具体的制裁制度。 (2)增强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可操作性 研究开发是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力量之源,是促进自主创新的关键环节。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尤其是为了抢抓后危机时代的重要机遇,走自主创新之路,辽宁省应当特别重视和加强研究与开发投入,并将相关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在竞争中获取主动权,夺得先机。为此辽宁省必须增强研究开发法规政策的可操作性,加大研发经费支出,设立研发基金,促进产学研合作,提高原始创新能力,加强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3) 完善创新载体与平台建设保障制度 创新能力建设的进行与创新载体的建设和功能作用密切相关。科技创新载体是创新创业活动的承载基础, 是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载体建设,有利于提高招商引资质量、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 有利于提高要素利用水平、促进资源瓶颈的缓解。
(4)加强创新人才建设及服务保障 人才是辽宁实现振兴的第一资源,为实现辽宁创新跨越发展,必须明确创新人才优先发展的任务布局,采取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手段,促进创新事业不断向前推进。
完善创新型人才激励机制,实行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制度和分配制度,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较大幅度地提高科技人才的工资待遇,科技人才的薪酬激励制度要体现出价值性和公平性,对科研和生产中做出重大贡献科技人才的给予重奖。构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服务保障体系。建立面向高层次人才的中介服务机构,完善服务功能,为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在项目申报、技术入股、人才身份归属、人员出入境、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专业服务。免除高层次人才的顾虑,最大程度地发掘其价值,吸引和留住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加强法律和道德环境建设,为科技人才的培养及作用的发挥提供法律保障和舆论监督。
参考文献:
[1]卢小珠,卢宁宁,邹继业,等.创新型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及标准研究[J].经濟与社会发展,2007,(10):56.
[2]朱海就.区域创新能力评估的指标体系研究[J].科研管理,2004,(3):30.
[3]钱怀瑜.中国宏观法律环境的二十年巨变[J].渭南师专学报,1999,(3):54.
[4]刘志坚.法律环境初论[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8,(2):34.
作者简介:
张鑫淼(1987-),女,汉族,辽宁朝阳人,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易玉(1963.12-),男,汉族,辽宁海城人,沈阳工业大学教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作者单位;沈阳工业大学)
关键词:法律环境;成果转化;立法对策
一、区域创新能力建设法律环境要素
第一,法律环境是指由法律制度、法律机制和法律关系纵横交错网络而成的有机统一、活动发展的活的社会环境。第二,法律环境具有以下两种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涵义:其一是指法律所处的环境,亦可称法律生存发展的环境。其二是指社会所处的法律环境,即制约和影响社会发展的、体现法律发展状况与水平的各种因素及其相互作用的统一体。人们常说的“经济建设的法律环境”、“投资的法律环境”等即是从这种意义而言的。第三,法律环境主要是法律意识形态及其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法律设施所形成的有机整体。
二、辽宁省创新能力建设法律环境存在的问题
(1)法律保障与激励制度不全面 就目前辽宁省对于创新主体保障的规定来看,辽宁省对于创新主体的保障方式不够全面,如税收优惠、政府采购、质押融资、担保、保险等保障措施都没有做出相关规定。
(2)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辽宁省关于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法规中存在较多原则性的规定,会导致法规缺乏可操作性,政策的具体性、针对性不强,如《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经费,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第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较大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实行重奖;奖励费用可从财政列支。科技成果转化的受益单位,可以从转化该项科技成果所取得的新增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对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成功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只规定了一定的比例,而没有说明具体是多少比例,这会使法规在执行时,难以落实到位。
(3)创新载体与平台建设保障制度不完整 关于创新载体与平台建设的规定,大多数法规都要集中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装备制造业方面,对于其他的创新载体与平台如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工程技术中心、技术服务平台等内容,法规中很少涉及。创新载体与平台建设保障制度覆盖面不够宽,失之于笼统,使创新载体与平台对于科技成果转化及科技成果保护的促进作用没有得到真正发挥。导致现有的各类创新载体功能不全,结构不尽合理,不能够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服务,致使研发的创新成果难以及时为社会共享,导致各类机构面临自主创新成本偏高、风险偏大的困境。
三、完善辽宁省创新能力建设法律环境的对策建议
(1)构建全方位的法律保障与激励制度 加强对创新能力建设的法律体系的构建,制定并出台更多惠及创新主体,保障内容涵盖更多形式,激励方式更加多元的法规、政策。在激励制度中增加更多的实质性内容,如给予直接的经济激励,以使科技创新激励机制更为有效,更加调动广大民众的创新积极性。制定和完善财政、税收、创新专项资金、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法规,并将保障措施具体化。将科技与金融相结合,利用贷款贴息、补助、担保等手段,鼓励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活动。研究并推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办法,健全知识产权信用担保制度。对破坏、阻碍创新活动进行的行为规定具体的制裁制度。 (2)增强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可操作性 研究开发是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力量之源,是促进自主创新的关键环节。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尤其是为了抢抓后危机时代的重要机遇,走自主创新之路,辽宁省应当特别重视和加强研究与开发投入,并将相关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在竞争中获取主动权,夺得先机。为此辽宁省必须增强研究开发法规政策的可操作性,加大研发经费支出,设立研发基金,促进产学研合作,提高原始创新能力,加强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3) 完善创新载体与平台建设保障制度 创新能力建设的进行与创新载体的建设和功能作用密切相关。科技创新载体是创新创业活动的承载基础, 是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载体建设,有利于提高招商引资质量、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 有利于提高要素利用水平、促进资源瓶颈的缓解。
(4)加强创新人才建设及服务保障 人才是辽宁实现振兴的第一资源,为实现辽宁创新跨越发展,必须明确创新人才优先发展的任务布局,采取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手段,促进创新事业不断向前推进。
完善创新型人才激励机制,实行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制度和分配制度,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较大幅度地提高科技人才的工资待遇,科技人才的薪酬激励制度要体现出价值性和公平性,对科研和生产中做出重大贡献科技人才的给予重奖。构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服务保障体系。建立面向高层次人才的中介服务机构,完善服务功能,为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在项目申报、技术入股、人才身份归属、人员出入境、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专业服务。免除高层次人才的顾虑,最大程度地发掘其价值,吸引和留住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加强法律和道德环境建设,为科技人才的培养及作用的发挥提供法律保障和舆论监督。
参考文献:
[1]卢小珠,卢宁宁,邹继业,等.创新型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及标准研究[J].经濟与社会发展,2007,(10):56.
[2]朱海就.区域创新能力评估的指标体系研究[J].科研管理,2004,(3):30.
[3]钱怀瑜.中国宏观法律环境的二十年巨变[J].渭南师专学报,1999,(3):54.
[4]刘志坚.法律环境初论[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8,(2):34.
作者简介:
张鑫淼(1987-),女,汉族,辽宁朝阳人,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易玉(1963.12-),男,汉族,辽宁海城人,沈阳工业大学教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作者单位;沈阳工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