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1年3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庄严宣判:被告人何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000元。何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4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倍受社会各界关注,被新闻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点子大王”何阳诈骗案,终于有了判决结果。虽然何阳诈骗案已作出终审判决,但人们的疑虑并未完全消除,名噪一时的“点子大王”竟然是骗子?认定何阳构成诈骗罪是否有充分的证据?其实回过头来看看认定本案的关键环节和主要证据,上述疑虑自会迎刃而解。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而对何阳这样一个满脑子都是“点子”的人,要他承认自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是何等困难。何阳面对侦查人员的每一次讯问,有罪的供述缄口不提,无罪的辩解滔滔不绝。但有一点却是事实:夏虹钢曾从信用卡上付给何阳公司100万元,留下了永远也抹不去的痕迹,何阳用这些钱的大部分买了房子,买了轿车。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夏虹钢为什么要给何阳100万?夏、何各执一词,夏虹钢报案称:委托何阳联系在中央电视一台作广告;何阳辩称是策划费和贷款担保好处费。问题很明白,如属广告费,则可认定何阳以联系广告业务为名骗取广告费预付款,构成诈骗案,如属其他事由则不能认定为诈骗,从而这100万元的性质成了本案的焦点,谜团不解案件难定。
“酸妞”报案
1999年11月初,宁夏酸妞野生饮品有限公司经理夏虹钢到银川市公安局报称:1996年7月份因其急于打开产品的销路,拟请著名演员陈某在中央电视一台作广告,在直接与陈某之妻王某联系未成后,见到了何阳。何声称他与陈某是从小一起玩大的,并在中央电视台广告部有熟人,可以帮助夏联系在中央电视一台作广告,制片费可以不收,广告播出费也可以少些,夏遂从自己随身携带的信用卡上给何阳的公司转款100万元人民币,夏离京回银。在以后长达3年多的时间里,何阳从未联系过作广告事宜,而将此款用于购房、买车等进行挥霍。期间,夏曾多次催促作广告一事,何阳均以种种借口推托蒙骗,夏在无奈的情况下,住在何阳家里索款,何阳避而不见反向“110”报警迫使夏屈身离开。无奈之下,夏回银后即向银川市公安局报了案。
受害人的陈述是一种法定证据。
书证说话
夏虹钢报案时时间虽已过去3年之久,但银行凭证、何阳公司出具的函件、发票都清楚地记载了何阳的行骗过程。夏虹钢在报案时提供了夏转给何阳公司100万元的银行凭证1张,盖有和洋民用品新技术研究所印章的1份函件及洋民用品新技术研究所经“酸妞”公司出具的发票1张。
1997年元月16日,何阳以北京和洋民用品新技术研究所名义给夏的函称:“自收到贵方1996年7月29日付广告费100万元后,我所所长何阳先生积极办理。现因陈某已到烟台拍片,中央电视台广告部的副总经理被派往日本考察,近期无法实施,故请原谅。”此函经鉴定所盖印章为该真实印章,可证明夏付给何阳的100万元是广告费,同时也证明何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继续欺骗夏虹钢的事实。
1998年元月10日,何阳的研究所给夏开具的发票载明:中央电视台广告费1,000,000元。经鉴定,这张发票与银川市公安局搜查何阳住宅时搜取的原整本发票相同号处的撕裂痕迹是吻合的,印章是真实的,可证明夏付给何阳的100万元是广告费。
1996年8月15日,何阳提取(信汇)31万元购买“红旗”轿车1辆,1999年8月至11月先后5次以广告费提取34万元用于购房。从款项的用途可以说明这笔款的用途是文选费。
“点子”天价
从夏慕名听何阳在银川市的国际饭店做报告到夏主动找何阳出点子,何首先谈“点子”卖钱的问题,8开纸一张半的“策划案”卖了20万元,何还自诩他对钱不在乎,这姑且不说,毕竟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事,透过策划案可看出策划费、贷款担保好处费与这100万元毫无关系。
1996年元月15日,夏虹钢与何阳鉴定的“中国名牌‘酸妞’战略策划合同书”载明,策划整体费用20万元,双方签订合同后何阳按合同先期收到了10万元,对此,夏、何说法一致,有人证实。后来何阳担保贷款,策划及贷款担保好处费整体费用成了30万元。这从公安机关收集到的1996年7月17日和洋咨询公司给夏的函件又能得到证实,函件称:“我公司总经理何阳先生现已完成给贵公司的企业策划及银行担保,贵公司需付整体费用30万元整,除元月份已付10万元外,尚欠我公司20万元整。现因我公司资金紧张,望您速来京付款,以解燃眉之急。”此函件经鉴定所盖印章为该公司印章,可证明策划费和银行贷款担保总费用是30万元,从支付的实际情况看,元月份已支付了10万元,剩余20万元,夏虹钢于1997年7月29日在付给这100万元前,通过信用卡付给了何阳,进一步证明函件的真实性和策划及银行担保好处费是30万元的确定性。
也曾悔罪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是一种法定证据。
夏虹钢向银川市公安局报案后,法制、经侦部门经过反复研究,认为何阳具有诈骗嫌疑,遂决定立案侦查并制定了抓捕方案。侦查人员以西安某单位请求何阳来西安出“点子”将何“请”到西安机场,被在那里“恭候”的银川市公安局的侦查人员抓获,遂途经固原等地带回银川。在途中的审讯中,何阳曾表示他愿意积极退还赃款,争取政府的宽大处理,给自己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从笔录的安里行间可以看出,当时的何阳悔罪表现是真诚的。当侦查人员给他这个机会,带他取赃时他却于1999年12月15日乘机逃跑。2000年元月11日何阳再次被抓获。逃跑期间,他不是积极筹款退赃反省自己,而是反咬一口,四处散发控告材料,控告公安机关绑架他。当他再次被抓获后,他感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对原先的供词一概推翻,对所有的犯罪事实一概否认。他辩解原先的供述是侦查人员诱逼出来的,函件是公安人员伙同夏虹钢伪造的,给夏所开发票是空白发票,填写的内容是不真实的。对这些简直是狡辩的辩解,上级公安机关有关业务部门派去的督办人员还是一一进行了分析核实。结果是何阳所提辩解理由无任何依据支持,纯属虚构,何阳翻供、抵赖的“点子”又一次失灵了。
不证之“证”
鉴于此案发案时间长,且属经济犯罪,主观犯罪故意认定难度较大,何阳辩解能力极强,公安机关充分考虑上述情况,要求夏虹钢尽可能提供有关犯罪证据和线索。夏虹钢试图让一直跟随何阳走南闯北的万某出面作证,证明100万元是广告费,而他又自知难以实现,无奈,只好专程到北京,在电话中与万某一阵寒喧后将其约到酒桌上,几杯过后,万某道出了他的苦衷:虽然何阳对他不怎么样,但毕竟跟何阳到全国各地开了眼界,长了见识,不仁不义的事不能做,坚决不予作证,但他清楚地表示他知道这100万元是广告费。夏虹钢用随身携带的微型录音机将谈话录了下来。
未经他人同意录制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目前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夏虹钢提供的录音带最终未能作为证据在法庭出示,但他却真真实实地记录了这100万元的性质。
空手套狼
能否认定夏虹钢付给何阳的100万元是广告费是认定何阳构成诈骗罪的关键,这一点在认识上是一致的。除此之外还有一个认识上的问题,何阳曾为夏虹钢担保贷款700万元,何将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会不会去诈骗100万元呢?对此疑虑,如果纵观全案分析,就会得出符合实际的客观结论。实际情况是,何阳在担保时公司注册资金只有20万元,公司几乎没有什么财产,而他在从《贷款担保书》中却亲手填写出有资产1000万元(其中流动资产400万,长期资产800万),可以看出何阳根本不具有担保的实际能力,更谈不上负连带责任,何阳玩空手套白狼的把戏自己是十分清楚的,在夏虹钢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时,何阳的点子又能值多少钱来还贷呢?答案是分文不值。
何阳其人
通过何阳的爱好可看其品行。
用声色货利一词来概括何阳的爱好再准确不过。在这些爱好中,名位首当其冲,翻开何阳的简历不难发现,何阳曾是一个工人,后来上了技校,继而又拿到了大学文凭,自称还会微雕,何阳深知靠自己的阅历和学识给人出点子真是难为了自己,同时也深知名气的重要,于是成名成了他的第一追求。事实果真如此,他通过媒体的喧染炒作成名后,品味到了名气带来的实惠,何阳走穴时,省以上报道就有数十家报道过他,一时成了知识转化为生产力的典范。当他的“点子”被人逐渐冷落,鲜花和掌声远离他的时候,他的诈骗案东窗事发,他再次成了媒体关注的对象。何阳对他的被捕倒能够“辩证”地看待,他对公安机关的侦办人员是这样讲的:名人的好名坏名是一样的。但法律却是无情的,这次被司法机关逮捕审判之苦只好由他亲自去体验了。
好财是何阳的又一个爱好。何阳好名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敛财,他凭三寸不烂之舌出名后,目标直接瞄准企业、银行和他的崇拜者,他作一场报告门票达百元,到处推销他的“杰作”,这还不过瘾,用只有注册资本万元的公司担保几百万元的贷款,诈骗夏虹钢71万元。何阳还有一大爱好就是好色。公安机关搜查何阳住宅时,缴获了一盘何阳与多名女子淫乱的录像带。何阳对此解释为他的私生活问题。不过调整人的行为除了法律规范外还有道德规范,何阳的行为,是典型的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
在大量的证据面前,何阳依法受到了审判。此案告诉我们:西部大开发不需要骗子,西部警察不信邪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