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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借助宏观税负经典模型——拉弗曲线理论,从保护新兴商业模式发展的角度,基于2001-2016年我国宏观税负和共享经济规模数据进行分析,对适合我国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一般税负水平进行探索,并与当前宏观税负水平进行对比,为我国制定共享经济相关的税收政策提出建议。计算得出有助于共享经济发展的最优税负是17.89%,低于当前我国宏观税负22.49%,由此可知将我国现行税收政策照搬到共享经济中去不可行,应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和共享经济各行业发展的新特征,在不开设新税种的基础上制定适合共享经济的税收政策,才能有效保护这一新兴商业模式的发展,让我国经济增长点改革更进一步。
关键词:共享经济 税负水平 拉弗曲线
一、文献述评
在2003-2006年之间,我国掀起了一股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讨论热潮,讨论焦点主要集中于是否征税、税收原则、税收模式和技术、常设机构、国际税收这几个方面。虽然近年来学术文献基本形成了电子商务应该征税的共识并提出了各种详细的征税办法,但仍在税收模式和技术等具体操作方面存在很大的争议。
共享经济是电子商务近几年衍生出的一种新的商业模式,直接针对共享经济税收制度展开讨论的学术文献更是少之又少。其中谢铭杰(2015)和秦燕、刘剑(2016)均从网约车税收规制的角度来讨论此问题]。另外,在基于共享经济大背景的文献资料中,唐清利(2012)提出了实行“合作监管+自律监管”的规制路径,制定共享经济行业标准、交易平台性质[3],李波、王金兰(2016)提出可通过网络平台实行代扣代缴税款,确定税收优惠制度等看法和建议。可以看出,这些看法和建议更多还是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简单延展,并没有形成对共享经济有充分针对性和深度的见解,而且主要是由规范分析得出的结论,尤其缺乏以共享经济的实证分析为基础的研究成果。
关于本文所用实证工具拉弗曲线,国内外的各个学者做了一系列的实证研究来刻画宏观税收与宏观税负之间的具体关系。基思·马斯顿(1983)曾选择了21个不同类型的国家,采取回归分析得出高的税收收入是以牺牲经济增长与发展为代价的结论[5]。郑振儒(2006)通过科学的数理推导方法证实,政府过度征税将“挤出”企业的资本投资[6]。这些实践为我们利用拉弗曲线测算最优共享经济宏观税负提供了借鉴。马拴友(2002)使用 1979-1999 年的宏观经济的各项数据,从不同角度目的估算了最优宏观税率[7]。王凤英,张莉敏(2013)选用我国近16年数据,依照拉弗曲线原理,计算出我国经济增长最优宏观税负约为19.9%[8]。通过学习各学者实证成果,为本文利用拉弗曲线对最优宏观税负进行测算提供了理论依据和研究思路。
二、研究设计与数据分析
1.研究假设。拉弗曲线描画了宏观税收与宏观税负之间的关系:在一定的区间内,提高税率的确有利于政府扩大财政收入;但当税率超过某数值后,继续提高反而会使税收总额减少。本文的模型构建逻辑参照王凤英和张莉敏(2013)的方法[6],通过合理转化和数据选取得出以下研究思路。
利用2001-2015年宏观税负数据估计2016-2020年的宏观税负,确定2001-2020年数据作为自变量X的取值。在媒体数据库中收集并预测相同区间年份的共享经济收入并将之作为变量Y的取值。通过拉弗曲线模型,分析宏观税负X与共享经济总收入Y的关系,得到使共享经济收入最大时的宏观税负——也就是最优共享经济税率。
得出最优税率与当前宏观税负对比。若低于,则说明共享经济的最优税率低于目前国家各行业的平均水平,应当采用相对优惠的税负征收政策;若高于,则说明共享经济最优税率高于目前国家各行业平均税率,国家仍有征税空间,可适度制定税收政策以保证税源不流失。
2.数据与变量定义。原始数据分别选用我国 2001—2015 年宏观税负(R)和2012-2018年共享经济增长率(SEG)的年度数据。鉴于共享经济在2010年才逐渐在我国形成市场,而相关数据披露从2012年开始。因此,为了增强数据的充分性和模型的可靠性,我们以2012-2018年共享经济行业规模原始數据为基础,利用一般时间序列模型对数据进行计量分析,从而将数据区间扩大到了2025年;与此同时,基于我国2001-2015年宏观税负数据,也对2016-2025年宏观税负水平做了相关预测。
(1)对宏观税负(R)的预测。
选取宏观税负(R)与年份(year)2001-2015年数据建立回归模型。观察数据散点分布后,设定模型R=α1+α2*year,利用Eviews软件进行回归分析,回归情况如下:
回归方程表达式为R=0.1389+0.0065*year。
考虑到我国从2012年起开展营改增试点,到2016年全面实施营改增,这一政策的实行势必影响我国财政收入总量,从而影响宏观税负水平。所以,在对宏观税负水平进行预测时,应当将这一影响因素考虑在内。由此计算出更加符合实际变动的宏观税负(R)2016-2025年预测值。田志伟,胡怡建(2014)在分析“营改增”对财政经济的动态影响时得出,第一年“1+7”的结构性减税短期效果会使得国家税收较大幅度减少,但从第二年开始税收收入将逐渐回升,说明“营改增”对税收实际上产生显著的促进作用。
由图1可直观看出,在考虑2012年以后“营改增”影响的情况下,本文预测的宏观税负变动曲线整体变动呈上升趋势,且缓于2001-2011年宏观税负水平增长速度。因此,本文对于宏观税负水平的长期变动预测具有现实意义,一定程度上是可靠的。
(2)对共享经济同比增长率(SEG)的预测。
选取共享经济增长率(SEG)与年份(year)2012-2018年数据建立回归模型。观察数据散点分布,设定模型SEG=β1+β2*year2,其中year2=year*year。利用Eviews软件进行回归分析,回归情况如下: 回归方程表达式为SEG=-795.0746+1564.2537*year2,由此计算出共享经济增长率(SEG)2019-2025年预测值。
另外,定义新变量宏观税负平方R2,用于后续模型建立。基于以上对原始数据的扩充处理后,下面开始进行共享经济一般税率的探索分析。
三、实证及检验结果
1.模型设定。用经扩充后的宏观税负(R)对相同处理后的共享经济增长率(SEG)回归分析:
根据拉弗曲线原理,以及税收对于经济增长的滞后影响,设置方程模型为SEG=α*SEGt-1+β*Rt-1+θ*R2t-1,其中t表示当期,t-1表示前期。回归得到结果如下:
由检验结果:R-squared值为0.7999,调整后为0.7554;S.E. of regression值为0.1691;DW值为1.136042。回归拟合图如下图4:
2.实证结果及评价。自变量宏观税负的数据区间为2001-2015年,其中在2001至2013年间逐年递增,在2014至2015年间由于受到全面“营改增”政策影响,宏观税负水平骤然下降再逐步回升。因此,本文在进行R数据预测时结合其他学者的相关研究,证实在本文预测税收水平均处在合理范围内,无需增加控制变量以调整预测值。另一方面,共享经济在我国呈井喷式的发展,并且从目前我国对于共享经济所持态度来看,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还将继续增长,因此本文对该变量的预测基本吻合其发展趋势。
以上模型用以解释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基于拉弗曲线的最优税负。根据回归结果可得,R2t-1的系数为负,Rt-1的系数为正,那么说明随宏观税负不断增大,共享经济增长率先增后减,满足本文所依据的拉弗曲线理论基础。由各系数的标准误差可以看出,各系数拟合程度令人满意。检测量t值在 10%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由检验结果可知,该回歸模型对因变量(SEG)的总变差解释了 79.9855%。
根据表达式,宏观税负的一期滞后Rt-1的变动对于共享经济增长率SEG影响为4.63,宏观税负平方的一期滞后R2t-1对SEG的影响为-12.94。在当期,我们可以认为共享经济增长率的一期滞后SEGt-1是固定的;同一变量若从长期来看忽略扰动项,不同期值均趋于某一均衡水平,则满足回归方程。求解可得当宏观税负R=0.1789时,共享经济增长率 SEG取得最优值,即促进共享经济发展的税负水平为17.89%。
3.稳健性检验。
a.平稳性检验。
由图2和图3可以看出,R、R2、SEG均为非平稳时间序列,因此需先对其进行平稳性检验。用ADF方法检验结果如下:
由上可知,R、R2、SEG三个变量均为二阶单整序列。
b.格兰杰因果检验。
用R、R2分别和共享经济增长率(SEG)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
滞后项:2。
由此可知,R与SEG、R2与SEG均存在格兰杰因果关系。
c.变量的协整检验。
对残差序列 RE 进行单位根检验,检验结果显示残差序列是平稳序列,即 RE~I(0),证实该回归不是伪回归。
利用拉格朗日乘数法对残差的自相关性进行检验:LM1(P)=0.1448>=0.05,LM2(P)=0.4242>=0.05,LM3(P)=0.1556>=0.05,LM4(P)=0.2218>=0.05。由此可见各阶伴随概率均大于显著性水平0.05,故原模型不存在自相关。
e.残差异方差检验。
利用拉格朗日乘数条件异方差 ARCHLM检验,结果如下:ARCH1(P)=0.7234>=0.05,ARCH2(P)=0.8680>=0.05。残差不存在一阶到二阶异方差。
四、结论及建议
1.结论。据以上实证分析,得出当前我国共享经济商业模式所适用一般税负水平为17.89%。从关系曲线具体来说,当税率在0-17.89%之间,随着税率增加,共享经济规模增长率不断增加;当税率为17.89%时,增长率达最优水平;而后,随着税率超过17.89%继续增大时,经济增长率开始下降,且下降速度越来越快。本文所选宏观税负计算口径为中口径,即政府预算内收入所占GDP的比例,由此求出我国2015年宏观税负为22.49%,以及2016年宏观税负预测水平为24.37%。那么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从促进该商业模式发展的角度来看,促进共享经济发展的最优税负水平低于当前我国实际宏观税负。由于一般税率反映了相关税收政策对某行业征税的整体水平,那么根据探索结果,若以我国当前宏观税负水平对共享经济征税,将对其整体发展造成一定程度的抑制作用。换句话说,在制定共享经济相关税收政策或措施时,不可直接照搬或强行套用我国现有的税收政策。
2.对于共享经济税收政策的建议。作为一种新兴商业模式,共享经济在我国经济增长点改革中占据重要地位,根据实证分析结果,共享经济税收制度发展的方向应是在规范征收和监管的同时合理地降低税负水平,我们为其税收政策的制定提供几点建议:
第一,在确定各行业交易平台性质时适当倾斜。由于当前我国宏观税负水平高于适合共享经济发展的最优税负水平,因此为鼓励该种新兴经济模式的发展,在确定交易平台性质时,可尽量向低税收的税种倾斜,如网约车平台可在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之间确定为税率更低的现代服务业。由于共享经济多涉及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等领域,可在多行业推行现代服务业6%的较低税率。
第二,设立中央与地区间税收统筹规划工作组。虽然税收法定是一项基本原则,但各级政府及其税收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也具有强制力,可视为“准税法”。因此,共享经济和国、地税都有着紧密联系,在工作组的指引下,国税监管地税执行情况,地税及时反馈信息。工作组需要专业人员利用国、地税税收数据进行共享经济整体税负的监测,并将监测数据汇报给决策机构。另外,工作组可牵头创立国、地税部门与交通、工商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国、地税共享情报资源。
第三,明确税收优惠政策。基于本文的探索结果,在制定共享经济税收政策时,还应当考虑到共享经济在我国仍处于发展初期,并且对于我国经济增长点改革具有重大意义。因此,我们建议制定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如通过设计起征点、费用免除额等来促进其发展。
参考文献:
[1]秦燕,刘剑,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税务处理[J],税收征纳,2016,(9).
[2]谢铭杰,互联网专车服务征税问题初探[J],税收经济研究,2015,(6).
[3]唐清利,“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J],201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2CFX080).
[4]李波,王金兰,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税收问题研究[J],现代经济探讨,2016,(5).
[5]Marsden. K:Links Between Taxes and Economic Growth, Some Empirical Evidence, World Bank Staff Working Papers, 1983. No.605.
[6]郑振儒,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J],财经问题研究,2006,(4).
[7]马拴友,我国的拉弗最高税率和最优税率估计[J],经济学家,2002,(1).
[8]王凤英,张莉敏,我国最优宏观税负实证研究———基于拉弗曲线理论[J],生产力研究,2013,(2).
[9]田志伟,“营改增”财政经济影响研究——基于 CGE 模型的分析,吉林财经大学,2013.
关键词:共享经济 税负水平 拉弗曲线
一、文献述评
在2003-2006年之间,我国掀起了一股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讨论热潮,讨论焦点主要集中于是否征税、税收原则、税收模式和技术、常设机构、国际税收这几个方面。虽然近年来学术文献基本形成了电子商务应该征税的共识并提出了各种详细的征税办法,但仍在税收模式和技术等具体操作方面存在很大的争议。
共享经济是电子商务近几年衍生出的一种新的商业模式,直接针对共享经济税收制度展开讨论的学术文献更是少之又少。其中谢铭杰(2015)和秦燕、刘剑(2016)均从网约车税收规制的角度来讨论此问题]。另外,在基于共享经济大背景的文献资料中,唐清利(2012)提出了实行“合作监管+自律监管”的规制路径,制定共享经济行业标准、交易平台性质[3],李波、王金兰(2016)提出可通过网络平台实行代扣代缴税款,确定税收优惠制度等看法和建议。可以看出,这些看法和建议更多还是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简单延展,并没有形成对共享经济有充分针对性和深度的见解,而且主要是由规范分析得出的结论,尤其缺乏以共享经济的实证分析为基础的研究成果。
关于本文所用实证工具拉弗曲线,国内外的各个学者做了一系列的实证研究来刻画宏观税收与宏观税负之间的具体关系。基思·马斯顿(1983)曾选择了21个不同类型的国家,采取回归分析得出高的税收收入是以牺牲经济增长与发展为代价的结论[5]。郑振儒(2006)通过科学的数理推导方法证实,政府过度征税将“挤出”企业的资本投资[6]。这些实践为我们利用拉弗曲线测算最优共享经济宏观税负提供了借鉴。马拴友(2002)使用 1979-1999 年的宏观经济的各项数据,从不同角度目的估算了最优宏观税率[7]。王凤英,张莉敏(2013)选用我国近16年数据,依照拉弗曲线原理,计算出我国经济增长最优宏观税负约为19.9%[8]。通过学习各学者实证成果,为本文利用拉弗曲线对最优宏观税负进行测算提供了理论依据和研究思路。
二、研究设计与数据分析
1.研究假设。拉弗曲线描画了宏观税收与宏观税负之间的关系:在一定的区间内,提高税率的确有利于政府扩大财政收入;但当税率超过某数值后,继续提高反而会使税收总额减少。本文的模型构建逻辑参照王凤英和张莉敏(2013)的方法[6],通过合理转化和数据选取得出以下研究思路。
利用2001-2015年宏观税负数据估计2016-2020年的宏观税负,确定2001-2020年数据作为自变量X的取值。在媒体数据库中收集并预测相同区间年份的共享经济收入并将之作为变量Y的取值。通过拉弗曲线模型,分析宏观税负X与共享经济总收入Y的关系,得到使共享经济收入最大时的宏观税负——也就是最优共享经济税率。
得出最优税率与当前宏观税负对比。若低于,则说明共享经济的最优税率低于目前国家各行业的平均水平,应当采用相对优惠的税负征收政策;若高于,则说明共享经济最优税率高于目前国家各行业平均税率,国家仍有征税空间,可适度制定税收政策以保证税源不流失。
2.数据与变量定义。原始数据分别选用我国 2001—2015 年宏观税负(R)和2012-2018年共享经济增长率(SEG)的年度数据。鉴于共享经济在2010年才逐渐在我国形成市场,而相关数据披露从2012年开始。因此,为了增强数据的充分性和模型的可靠性,我们以2012-2018年共享经济行业规模原始數据为基础,利用一般时间序列模型对数据进行计量分析,从而将数据区间扩大到了2025年;与此同时,基于我国2001-2015年宏观税负数据,也对2016-2025年宏观税负水平做了相关预测。
(1)对宏观税负(R)的预测。
选取宏观税负(R)与年份(year)2001-2015年数据建立回归模型。观察数据散点分布后,设定模型R=α1+α2*year,利用Eviews软件进行回归分析,回归情况如下:
回归方程表达式为R=0.1389+0.0065*year。
考虑到我国从2012年起开展营改增试点,到2016年全面实施营改增,这一政策的实行势必影响我国财政收入总量,从而影响宏观税负水平。所以,在对宏观税负水平进行预测时,应当将这一影响因素考虑在内。由此计算出更加符合实际变动的宏观税负(R)2016-2025年预测值。田志伟,胡怡建(2014)在分析“营改增”对财政经济的动态影响时得出,第一年“1+7”的结构性减税短期效果会使得国家税收较大幅度减少,但从第二年开始税收收入将逐渐回升,说明“营改增”对税收实际上产生显著的促进作用。
由图1可直观看出,在考虑2012年以后“营改增”影响的情况下,本文预测的宏观税负变动曲线整体变动呈上升趋势,且缓于2001-2011年宏观税负水平增长速度。因此,本文对于宏观税负水平的长期变动预测具有现实意义,一定程度上是可靠的。
(2)对共享经济同比增长率(SEG)的预测。
选取共享经济增长率(SEG)与年份(year)2012-2018年数据建立回归模型。观察数据散点分布,设定模型SEG=β1+β2*year2,其中year2=year*year。利用Eviews软件进行回归分析,回归情况如下: 回归方程表达式为SEG=-795.0746+1564.2537*year2,由此计算出共享经济增长率(SEG)2019-2025年预测值。
另外,定义新变量宏观税负平方R2,用于后续模型建立。基于以上对原始数据的扩充处理后,下面开始进行共享经济一般税率的探索分析。
三、实证及检验结果
1.模型设定。用经扩充后的宏观税负(R)对相同处理后的共享经济增长率(SEG)回归分析:
根据拉弗曲线原理,以及税收对于经济增长的滞后影响,设置方程模型为SEG=α*SEGt-1+β*Rt-1+θ*R2t-1,其中t表示当期,t-1表示前期。回归得到结果如下:
由检验结果:R-squared值为0.7999,调整后为0.7554;S.E. of regression值为0.1691;DW值为1.136042。回归拟合图如下图4:
2.实证结果及评价。自变量宏观税负的数据区间为2001-2015年,其中在2001至2013年间逐年递增,在2014至2015年间由于受到全面“营改增”政策影响,宏观税负水平骤然下降再逐步回升。因此,本文在进行R数据预测时结合其他学者的相关研究,证实在本文预测税收水平均处在合理范围内,无需增加控制变量以调整预测值。另一方面,共享经济在我国呈井喷式的发展,并且从目前我国对于共享经济所持态度来看,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还将继续增长,因此本文对该变量的预测基本吻合其发展趋势。
以上模型用以解释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基于拉弗曲线的最优税负。根据回归结果可得,R2t-1的系数为负,Rt-1的系数为正,那么说明随宏观税负不断增大,共享经济增长率先增后减,满足本文所依据的拉弗曲线理论基础。由各系数的标准误差可以看出,各系数拟合程度令人满意。检测量t值在 10%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由检验结果可知,该回歸模型对因变量(SEG)的总变差解释了 79.9855%。
根据表达式,宏观税负的一期滞后Rt-1的变动对于共享经济增长率SEG影响为4.63,宏观税负平方的一期滞后R2t-1对SEG的影响为-12.94。在当期,我们可以认为共享经济增长率的一期滞后SEGt-1是固定的;同一变量若从长期来看忽略扰动项,不同期值均趋于某一均衡水平,则满足回归方程。求解可得当宏观税负R=0.1789时,共享经济增长率 SEG取得最优值,即促进共享经济发展的税负水平为17.89%。
3.稳健性检验。
a.平稳性检验。
由图2和图3可以看出,R、R2、SEG均为非平稳时间序列,因此需先对其进行平稳性检验。用ADF方法检验结果如下:
由上可知,R、R2、SEG三个变量均为二阶单整序列。
b.格兰杰因果检验。
用R、R2分别和共享经济增长率(SEG)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
滞后项:2。
由此可知,R与SEG、R2与SEG均存在格兰杰因果关系。
c.变量的协整检验。
对残差序列 RE 进行单位根检验,检验结果显示残差序列是平稳序列,即 RE~I(0),证实该回归不是伪回归。
利用拉格朗日乘数法对残差的自相关性进行检验:LM1(P)=0.1448>=0.05,LM2(P)=0.4242>=0.05,LM3(P)=0.1556>=0.05,LM4(P)=0.2218>=0.05。由此可见各阶伴随概率均大于显著性水平0.05,故原模型不存在自相关。
e.残差异方差检验。
利用拉格朗日乘数条件异方差 ARCHLM检验,结果如下:ARCH1(P)=0.7234>=0.05,ARCH2(P)=0.8680>=0.05。残差不存在一阶到二阶异方差。
四、结论及建议
1.结论。据以上实证分析,得出当前我国共享经济商业模式所适用一般税负水平为17.89%。从关系曲线具体来说,当税率在0-17.89%之间,随着税率增加,共享经济规模增长率不断增加;当税率为17.89%时,增长率达最优水平;而后,随着税率超过17.89%继续增大时,经济增长率开始下降,且下降速度越来越快。本文所选宏观税负计算口径为中口径,即政府预算内收入所占GDP的比例,由此求出我国2015年宏观税负为22.49%,以及2016年宏观税负预测水平为24.37%。那么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从促进该商业模式发展的角度来看,促进共享经济发展的最优税负水平低于当前我国实际宏观税负。由于一般税率反映了相关税收政策对某行业征税的整体水平,那么根据探索结果,若以我国当前宏观税负水平对共享经济征税,将对其整体发展造成一定程度的抑制作用。换句话说,在制定共享经济相关税收政策或措施时,不可直接照搬或强行套用我国现有的税收政策。
2.对于共享经济税收政策的建议。作为一种新兴商业模式,共享经济在我国经济增长点改革中占据重要地位,根据实证分析结果,共享经济税收制度发展的方向应是在规范征收和监管的同时合理地降低税负水平,我们为其税收政策的制定提供几点建议:
第一,在确定各行业交易平台性质时适当倾斜。由于当前我国宏观税负水平高于适合共享经济发展的最优税负水平,因此为鼓励该种新兴经济模式的发展,在确定交易平台性质时,可尽量向低税收的税种倾斜,如网约车平台可在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之间确定为税率更低的现代服务业。由于共享经济多涉及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等领域,可在多行业推行现代服务业6%的较低税率。
第二,设立中央与地区间税收统筹规划工作组。虽然税收法定是一项基本原则,但各级政府及其税收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也具有强制力,可视为“准税法”。因此,共享经济和国、地税都有着紧密联系,在工作组的指引下,国税监管地税执行情况,地税及时反馈信息。工作组需要专业人员利用国、地税税收数据进行共享经济整体税负的监测,并将监测数据汇报给决策机构。另外,工作组可牵头创立国、地税部门与交通、工商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国、地税共享情报资源。
第三,明确税收优惠政策。基于本文的探索结果,在制定共享经济税收政策时,还应当考虑到共享经济在我国仍处于发展初期,并且对于我国经济增长点改革具有重大意义。因此,我们建议制定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如通过设计起征点、费用免除额等来促进其发展。
参考文献:
[1]秦燕,刘剑,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税务处理[J],税收征纳,2016,(9).
[2]谢铭杰,互联网专车服务征税问题初探[J],税收经济研究,2015,(6).
[3]唐清利,“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J],201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2CFX080).
[4]李波,王金兰,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税收问题研究[J],现代经济探讨,2016,(5).
[5]Marsden. K:Links Between Taxes and Economic Growth, Some Empirical Evidence, World Bank Staff Working Papers, 1983. No.605.
[6]郑振儒,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J],财经问题研究,2006,(4).
[7]马拴友,我国的拉弗最高税率和最优税率估计[J],经济学家,2002,(1).
[8]王凤英,张莉敏,我国最优宏观税负实证研究———基于拉弗曲线理论[J],生产力研究,2013,(2).
[9]田志伟,“营改增”财政经济影响研究——基于 CGE 模型的分析,吉林财经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