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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职务犯罪的调查、追诉与审判而言,国家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如铁路警察般"各管一段",两法之间的衔接至为重要。这种衔接在法理上并无矛盾,国家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都属于宪法之下的基本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效力。两者的衔接具有实体标准与程序建构两个维度,前者要求明确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边界,不能以政务处分代替刑事追究,后者则涉及如何对接审判中心主义、刑事诉讼上的证明标准、实施非法证据排除等,并需要实现逮捕与留置措施的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