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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阶段时代的发展使人们已经进入到大数据的环境中,大数据的巨大潜在价值和重要广泛的应用也使得加强对信息的安全保护愈来愈重要。在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背景下,信息的安全问题也面临着重要的挑战,加强对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安全保护不仅是个人的需要,同时也是时代的需要。本文主要就大数据的一些基本特征加以阐述,并对其信息安全的问题加以详细分析,最后探究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策略,希望此次研究对实际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大数据;信息安全;刑法保护
一、引言
移动互联网以及云计算等新的技术发展使得手机以平板电脑等成为数据来源和重要的承载方式,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对信息的安全保护也提出了挑战,在这一过程中对刑法在信息安全保护上的作用发挥就比较重要。通过此次对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理论研究,就有着实质性的意义,这对信息安全的完善建设有着重要促进作用。
二、大数据的主要特征及信息安全刑法保护现状
1.大数据的主要特征分析
大数据主要是通过先进的科学技术对信息进行存储以及方便查询的技术,其自身有着鲜明的特征体现,首先在数据的类型上较多,其包含着诸多的数据,而在数据信息的体量上也比较庞大,对信息数据处理的速度较为迅速,能够更快的来满足人们实际需求。不仅如此,在价值密度方面较低,对于价值密度的高低是和数据总量大小成反比的。对当前的企业发展来说,数据正逐渐的取代人才成为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能够帮助企业以及指导企业在业务流程方面有效的运营及优化。
2.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刑法保护的现状分析
处在大数据发展时代,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过程中还有着诸多的问题有待解决,我国在个人隐私保护以及在线数据保护等方面的法律保护还相对比较缺乏,所以这就需要能够从立法以及规章制度层面进行加强对信息安全的保护,在信息安全刑法保护的具体问题上来看主要体现在数据处理过程保护的罪名体系存在着缺憾。当前我国在单行的网络犯罪的刑法还没有得到有效构建和实施,对计算机犯罪的相关规定也未独立成章,所以在计算机犯罪体系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数据和应用程序保护为重心,都会发生相应的流变。
另外在信息的保护的罪名体系方面的问题,我国在单独的信息法层面还没有建立,对信息保护的民事以及行政规定都是零散的出现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的行政法规以及法律当中。其中在以个人信息为对象的信息安全管理方面本罪中公民个人信息没有得到明确化的解释,所以在概念的具体内涵以及外延方面都没有明确化的呈现。这样在信息范围和内容就会受到局限,还有一些边缘个人信息本应当是归入到法律体系当中的,但在实际上却没有进行明确化。大数据对个人信息的挑戰就是有诸多数据单独看是公开及半公开性质,但在信息的汇总下就会转变成直接指向特定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刑法保护策略探究
第一,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安全刑法保护的策略实施要能够从多方面进行,首先就是要这一发展阶段的信息安全保护的意识要能提高。大数据作为重要的资源,如果在合法以及尊重数据所有权利的前提下能够将大数据自身的魅力得以充分的体现,大数据是公民信息的一个重要部分,对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有可能造成信息的非法利用。所以这就需要在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上进行加强,对与之相关的信息保护要能进一步的强化避免成为黑客攻击的对象。
第二,在大数据时代对信息的刑法体系的完善也比较重要,对大数据保护尤其其自身的必要性,主要就是由于传统犯罪对象的泛数据化,我国当前现有的刑法体系对数据及信息安全问题的规制都比较狭窄。在新的发展时代,数据信息的海量化以及巨大运算能力对各领域都带来了丰硕的信息价值,网络的发展已经使得愈来愈多用户和云端得到了紧密联系,在数据存储到运算平台共享等都能在大数据环境下实施。从物权到信息权方面要能够加强对财产犯罪相关的上下游犯罪的打击,可通过关键词的解释对信息安全刑法保护范围进行扩大。
第三,进行增设相应的法律条文来保障信息安全也是可行的方法,刑法解释是建立在法律的漏洞填补基础上的,在罪名的增设上,可增设妨害管理秩序罪以及扰乱公共秩序罪,在刑法中对信息安全的数据滥用罪进行详细陈述,违反国家规定及行业规范以及对信息网络数据拦截和收集、储存等后果比较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对于后果比较严重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同时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窃取国家秘密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四,对以信息为中心的非法产业链要能够严厉的打击,当前的商品经济时代逐利是人们行为的根本目标,所以在信息犯罪方面也是这样,通过大数据以及信息来获得非法利益是大数据滥用的最大动机。在这一过程中要能通过刑法进行规范大数据的合法应用,对下游非法数据交易的行为要能够进行规范化,重点是要能够对相关的立法进行完善。在我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司法解释当中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及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下游销售行为有了解释,这样在刑法方面就要能针对性的制定相关的条文,对隐瞒以及掩饰犯罪所得要进行处理,这样在整个信息安全的非法产业链制裁体系方面就能够得到有效完善。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在信息安全的立法方面还有诸多环节需要完善,处在大数据的发展时期,由于大数据对人们的生活工作的影响比较大,所以在对其的积极作用得以认识的同时,还要能够对借此而对公民信息安全产生威胁的负面现象进行改善,通过刑法的科学制定防止信息安全的人为操作。由于本文篇幅限制不能进一步深化探究,希望此次理论研究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大数据;信息安全;刑法保护
一、引言
移动互联网以及云计算等新的技术发展使得手机以平板电脑等成为数据来源和重要的承载方式,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对信息的安全保护也提出了挑战,在这一过程中对刑法在信息安全保护上的作用发挥就比较重要。通过此次对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理论研究,就有着实质性的意义,这对信息安全的完善建设有着重要促进作用。
二、大数据的主要特征及信息安全刑法保护现状
1.大数据的主要特征分析
大数据主要是通过先进的科学技术对信息进行存储以及方便查询的技术,其自身有着鲜明的特征体现,首先在数据的类型上较多,其包含着诸多的数据,而在数据信息的体量上也比较庞大,对信息数据处理的速度较为迅速,能够更快的来满足人们实际需求。不仅如此,在价值密度方面较低,对于价值密度的高低是和数据总量大小成反比的。对当前的企业发展来说,数据正逐渐的取代人才成为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能够帮助企业以及指导企业在业务流程方面有效的运营及优化。
2.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刑法保护的现状分析
处在大数据发展时代,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过程中还有着诸多的问题有待解决,我国在个人隐私保护以及在线数据保护等方面的法律保护还相对比较缺乏,所以这就需要能够从立法以及规章制度层面进行加强对信息安全的保护,在信息安全刑法保护的具体问题上来看主要体现在数据处理过程保护的罪名体系存在着缺憾。当前我国在单行的网络犯罪的刑法还没有得到有效构建和实施,对计算机犯罪的相关规定也未独立成章,所以在计算机犯罪体系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数据和应用程序保护为重心,都会发生相应的流变。
另外在信息的保护的罪名体系方面的问题,我国在单独的信息法层面还没有建立,对信息保护的民事以及行政规定都是零散的出现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的行政法规以及法律当中。其中在以个人信息为对象的信息安全管理方面本罪中公民个人信息没有得到明确化的解释,所以在概念的具体内涵以及外延方面都没有明确化的呈现。这样在信息范围和内容就会受到局限,还有一些边缘个人信息本应当是归入到法律体系当中的,但在实际上却没有进行明确化。大数据对个人信息的挑戰就是有诸多数据单独看是公开及半公开性质,但在信息的汇总下就会转变成直接指向特定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刑法保护策略探究
第一,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安全刑法保护的策略实施要能够从多方面进行,首先就是要这一发展阶段的信息安全保护的意识要能提高。大数据作为重要的资源,如果在合法以及尊重数据所有权利的前提下能够将大数据自身的魅力得以充分的体现,大数据是公民信息的一个重要部分,对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有可能造成信息的非法利用。所以这就需要在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上进行加强,对与之相关的信息保护要能进一步的强化避免成为黑客攻击的对象。
第二,在大数据时代对信息的刑法体系的完善也比较重要,对大数据保护尤其其自身的必要性,主要就是由于传统犯罪对象的泛数据化,我国当前现有的刑法体系对数据及信息安全问题的规制都比较狭窄。在新的发展时代,数据信息的海量化以及巨大运算能力对各领域都带来了丰硕的信息价值,网络的发展已经使得愈来愈多用户和云端得到了紧密联系,在数据存储到运算平台共享等都能在大数据环境下实施。从物权到信息权方面要能够加强对财产犯罪相关的上下游犯罪的打击,可通过关键词的解释对信息安全刑法保护范围进行扩大。
第三,进行增设相应的法律条文来保障信息安全也是可行的方法,刑法解释是建立在法律的漏洞填补基础上的,在罪名的增设上,可增设妨害管理秩序罪以及扰乱公共秩序罪,在刑法中对信息安全的数据滥用罪进行详细陈述,违反国家规定及行业规范以及对信息网络数据拦截和收集、储存等后果比较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对于后果比较严重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同时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窃取国家秘密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四,对以信息为中心的非法产业链要能够严厉的打击,当前的商品经济时代逐利是人们行为的根本目标,所以在信息犯罪方面也是这样,通过大数据以及信息来获得非法利益是大数据滥用的最大动机。在这一过程中要能通过刑法进行规范大数据的合法应用,对下游非法数据交易的行为要能够进行规范化,重点是要能够对相关的立法进行完善。在我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司法解释当中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及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下游销售行为有了解释,这样在刑法方面就要能针对性的制定相关的条文,对隐瞒以及掩饰犯罪所得要进行处理,这样在整个信息安全的非法产业链制裁体系方面就能够得到有效完善。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在信息安全的立法方面还有诸多环节需要完善,处在大数据的发展时期,由于大数据对人们的生活工作的影响比较大,所以在对其的积极作用得以认识的同时,还要能够对借此而对公民信息安全产生威胁的负面现象进行改善,通过刑法的科学制定防止信息安全的人为操作。由于本文篇幅限制不能进一步深化探究,希望此次理论研究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