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掘民族优秀法制遗产,科学构筑我国死刑复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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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死刑复核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与发展对维护司法公正,切实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论述中国古代死刑复奏制的建立与发展及其特点以及新中国死刑复核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及其特点,充分论证了中国古代死刑复奏制对新中国死刑复核制的影响,以实现发掘民族优秀法制遗产、科学构筑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的目的。
  关键词死刑复核制度 死刑三复奏 授权复核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32-03
  
  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制度一直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严厉打击犯罪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自古以来有识之士都认为死刑不可滥用,良好的死刑复核制度是他们不倦的追求。
  一、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的建立、发展及分析
  首先谈谈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的建立。我国的刑罚产生于夏朝,它是随着法律的产生应运而生。当时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恭行天罚”的神权法思想。统治者利用宗教鬼神进行统治,将其掌握的国家政权及其权力说成是神授的,把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而法律的实施则是“恭行天罚”。夏朝的《禹刑》明确规定了死刑。在中国最早的军法《尚书·甘誓》中也明确规定了违反军令者杀。夏桀暴虐,商汤灭夏,商朝建立后,“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发展到了高峰。一切军国大事,商王都要通过占卜向上帝请示,特别是定罪量刑要立即诉诸鬼神。商王的司法审判权实际只及于畿内,畿外由诸侯管辖。商纣滥施酷刑,特别是死刑。例如醢九侯(命人将九侯杀死捣成肉酱),脯鄂侯(将鄂侯晒成肉干),刳比干(开膛摘心)。其结果众叛亲离,武王伐纣建立周朝。周公随后总结了夏商灭亡的教训,提出了“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治国方略运用于法制方面就是“明德慎罚”。即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立法、司法都必须宽缓、审慎,执行刑罚更要慎重。周公在《康诰》中对康叔训示严禁“罔厉杀人”即不杀无罪者。周公还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主张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故意与惯犯,不可不杀;反之,有人犯了大罪,但由于是过失与偶犯,也可不杀。周公还主张罪疑从轻,宽严适中(即刑当其罪,不轻不重,不偏不倚)。周天子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重大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都要向周天子报告。西周真正实现了法制的统一。周公“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及其实践为我国古代死刑复奏制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主张“以法治国”、“一断于法”。子产铸刑鼎,首次公布法律。李悝制定中国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法典《法经》,有利于司法统一。商鞅变法为秦的统一奠定了基础。由于春秋战国时期,诸侯争霸,群雄并起,各自为政,因此,全国没有统一的立法、司法机制。秦朝以法家的重刑主义作为法制指导思想,大力推行轻罪重罚,以求以刑去刑。其结果造成刑罚严酷,光死刑就有20多种,皇帝虽然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但由于全国案件多如牛毛实在无力承担,于是设立廷尉作为秦帝国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当时行政兼理司法,对于一般性案件郡县可自行判决,对于疑难或重大案件,必须移交廷尉。这样,死刑案件的决定权显然收归了中央,这是历史的进步。在秦朝严刑峻法的统治下,人民忍无可忍揭竿而起,刘邦依靠农民起义的力量建立起汉朝。汉初采用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休养生息,约法省刑。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国策,实施法律的儒家化。董仲舒提倡春秋决狱,指案件无相应的法律规定或者应当适用的法律有碍伦常,即使用儒家经典《春秋》规定的道德原则作为审判依据。董仲舒还主张矜老恤幼,规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仅如此,皇帝还提倡儒家学者以及司法大员引经注律从而导致了我国律学的产生。汉文帝的刑罚改革使我国刑罚由野蛮走向文明。在汉朝,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有最后裁决权。丞相、御史大夫也有审判权。廷尉是皇帝之下专门的最高审判机关。郡守、县令处理一般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必须上报廷尉审判,廷尉须将审判结果奏报皇帝核准。汉代的中央机关接到不服地方判决的上书后,应当成立专案组,对案件复审。朝廷还经常派使者巡行地方以平凡冤狱,这对整顿当时的司法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我国民族大融合时期。法律制度进一步发展,晋武帝颁布的《晋律》第一次直接引礼入律。这一时期,世族门阀特权法律化。统治者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统治秩序,正式建立起死刑复奏制。魏明帝下诏规定死刑案件必须奏报本人复核批准。这样,地方的死刑决定权正式控制在以皇帝为首的中央,以便统一死刑标准,准确实行镇压,避免错杀滥杀。
  其次,我们谈谈中国古代死刑复奏制的发展。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正式建立的死刑复奏制在隋唐时期继续发展。隋文帝主张刑罚宽简,事必躬亲,形成了开皇之治。隋炀帝滥施酷刑,规定死刑可不待奏闻立即执行,结果全国法制混乱,人民怨声载道。唐高祖利用农民起义推翻隋朝建立起唐朝。唐太宗在安人理国的方针下,确立了德主刑辅、立法宽简、执法严明的法制指导思想。唐太宗认为刑法的中心在于维护封建纲常。执法严明必须从皇帝开始严格守法,严格执法,不徇私情。唐律严格规定了死刑三复奏制度。该制度规定地方的死刑判决作出后,必须三次奏报皇帝批准,待批准的诏令下达三日后方可执行。违反者,处以相应刑罚。对于京师判决的死刑案件要求“五复奏”方可执行。死刑三复奏制度的建立有效地保障了司法公正为贞观之治的形成起到了良好的作用。接下来的宋元时期,宋太祖常常亲自断案,宋徽宗时常御笔手诏断罪,任意违法裁判,肆意大赦,造成了法制的极大混乱。元朝时,蒙古贵族掌握司法大权,恣意妄为,法制更加混乱。可见,死刑三复奏制度要求司法部门详查犯罪事实,并提出应适用的法律条文,以备皇帝严格复核,严格把关维护法制。如果皇帝越俎代庖,任意妄为,那就会破坏法制适得其反。明清时期,死刑复奏制进一步发展。明太祖朱元璋大力提倡重典治国,他撤销丞相直辖六部加强皇权专制。皇帝拥有一切死刑和重案的最后裁决权,各类会审均须刑部拟律以奏,依旨执行。皇帝往往亲自审案,任意用刑。胡蓝之狱,大搞株连,处死近五万人。清代,继续强化以皇权为中心的专制体制,皇帝之下设军机处作为国家权力中枢,一切大事均由军机处奉旨办理。清朝死刑分为立决与监侯。立决案件依旨立即执行,决不待时。监侯案件由中央组成最高一级会审机构会同审理,结果报皇帝核准实行。另外还有秋审,朝审的会审形式,结果也必须报皇帝核准执行。各种会审制度的建立对于死刑复奏制的完善,公正审判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再次,从以上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的建立、发展看我国古代死刑复奏制有以下特点:1.儒家仁义的主张对古代死刑复奏制的建立起着关键作用。周公主张“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这就要求统治者慎刑,特别是对死刑的慎重。董仲舒主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汉武帝的支持下春秋决狱,开始了法律的儒家化,导致了律学的产生。汉武帝藉此加强了皇帝的司法审判权,特别是对死刑的控制权。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晋武帝颁布的《晋律》第一次直接引礼入律。该时期,司法上直接规定了死刑复奏制避免错杀滥杀。由此可见,儒家仁义的主张是古代死刑复核制的建立的出发点与归宿点。2.法家的以法治国的主张对古代死刑复奏制的建立起着重要作用。春秋战国时期群雄逐鹿,法制混乱,各自为政,为了维护新兴地主阶级利益,法家主张一断于法,希望法制统一。秦统一后采用法家主张建立皇帝之下的廷尉作为专门的最高审判机关为死刑复核制的建立奠定了组织基础。3.皇权专制是我国古代死刑复奏制的重要特点。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适应了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封建社会的皇帝迫切需要加强自己的统治权,而司法审判权是统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重点体现皇权专制。皇帝决定死刑核准与否,决定生杀大权。我们也应清楚看到,明君贤臣,民主集中,集思广益,才能使死刑复核制发挥良好的作用真正做到执法公正,防止错杀。反之,昏君,暴君,违法妄为,独断专行就会造成法制破坏,社会混乱。
  二、新中国死刑复核制的建立、发展及分析
  首先谈谈新中国死刑复核制的建立。1949年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废除国民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确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规定了死刑案件的复核制度。根据这一规定死刑案件的判决与裁定,一般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只有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死刑案件终审裁定不服,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的,才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随着人民政权的巩固,政治经济形势的好转,死刑案件的减少,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死刑案件的复核制度进行了新规定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可见我国死刑复核制的建立时期经历了由放到收的过程。
  下面谈谈我国死刑复核制的发展。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大批的重大刑事案件亟待从重从快审判执行,新的法律制度呼之欲出。因此,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对于严格控制死刑,更有效地保证办案质量起到了重大作用。然而,上述法律实施不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突出。中共中央决定开展严打,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稳定社会治安。这样,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不仅加大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量,也不利于从快打击犯罪,与中央从重从快打击犯罪的宗旨不符。于是,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规定对犯有杀人、抢劫等恶性刑事案件判处死刑不上诉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对反革命犯和贪污犯等判处死刑的,仍由最高法院核准。此决定实际上赋予了高级人民法院对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关于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的规定做了修改。由此,出现了决定与法律的冲突,为解决此问题,1983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规定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犯有杀人、抢劫等恶性刑事案件判处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得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同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为了及时严惩毒品犯罪,1991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授权云南、广西、四川等省区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另外根据《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判死刑的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0年以后随着我国的司法改革,死刑的存废以及死刑复核权的行使争论激烈。2005年3月,温家宝总理郑重宣布“中国正着手司法制度改革包括死刑的核准权收回最高法院,我们将用制度保证死刑的慎重公正。”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在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强调,今年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内,各级人民法院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出发,切实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确保7月1日后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为维护国家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随着河北聂树斌“冤杀案”,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的曝光,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法院的呼声日渐高涨。2006年10月27日召开的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提交审议。本次修订将对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作出修改,收回原来授予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对部分死刑案件的复核权。本次提交审议的修正案中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次的修正案随后在本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正式实施将会从2007年1月1日开始。这意味着死刑复核权最终收归最高法院行使也将正式从该日开始。最高法院立即增加三个庭统一承担死刑案件的核准。
  三、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对新中国死刑复核制的影响
  首先,统一行使为上:分散行使由于主客观条件极易导致各自为政,自行其是,标准不一,法制混乱,造成冤假错案。唐太宗坚持死刑复核权统一行使保证了司法制度的统一,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维护了社会的长治久安。新中国死刑复核制吸收了古代死刑复核制统一行使的经验同时通过司法实践总结了相关的经验教训,最终死刑复核权实现了统一行使。
  其次,少杀,慎杀为原则:死刑复核制的宗旨就是保障人权,实现少杀,慎杀的目的。唐太宗坚持死刑复核权统一行使坚持死刑三复奏,以少杀,慎杀为原则,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贞观之治维护了社会的长治久安,贞观4年,全国2千万人,经过死刑三复奏最终执行死刑的仅29人,比例为万分之0.01,比例可为世之罕见。新中国死刑复核制必须坚持少杀,慎杀原则,不能一来严打即定死刑指标以造声势,那是不可取的,一套好的制度必须一贯执行,不能朝令夕改。第三,死刑复核以事实为重,注重各种细节:古代周公注意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主张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故意与惯犯,不可不杀;反之,有人犯了大罪,但由于是过失与偶犯,也可不杀。此主张为我们指出了死刑复核的重点是注重犯罪事实,注重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犯罪之所以应惩处在于危害社会,犯罪者的主观过错显然是决定社会危害性的重要因素。犯罪者的客观行为是犯罪者的主观过错的外在表现,惯犯显然比偶犯社会危害性大,因此必须严惩。我国刑事诉讼法在死刑复核内容里明确规定了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应作为重点审查。董仲舒主张矜老恤幼,规定刑事责任年龄。这对今天的死刑复核制度也有重要影响。我国刑事诉讼法在死刑复核内容里也明确规定了首先审查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这是维护人权的重要方面。第四,死刑复核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唐太宗坚持死刑复核权的民主共议,集中决策。当时,死刑案件地方判决报请中央后,由大理寺先行审核提出判决意见,然后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司共同会审,其意见递交由皇帝召集三省重臣进行商议,各抒己见,记录商议结果。然后再进行两次议处,若无异议下旨核准执行。明朝清朝的会审制度充分继承了唐制更加制度化,使死刑复核制更完备。我国刑事诉讼法在死刑复核内容里也明确规定了死刑复核采用合议制,合议庭写出复核报告后报告后报请审判委员会处理。
  综上所述,我国是五千年的文明古国,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的建立、发展有其辉煌的历史对新中国死刑复核制的建立、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影响,我们要深入研究与继承我国古代优秀的法制遗产,以更好地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服务,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社会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曾宪义.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叶孝信.中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3]王国枢.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4]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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