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新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改变了营业利润的构成,也改变了净利润的计量方法。未实现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资产减值损失不具备可分配利润的特点,但因为改革后所得税会计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不能直接以净利润减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作为利润分配基数,必须考虑递延所得税的影响。本文提出应尽快修改《公司法》中利润分配条款。这对规范公司利润分配行为,抑制公司利润分配中机会主义倾向、保持公司持续发展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