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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就是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监管制度。因此,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
一、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包括三项具体制度
1.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
对于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食品安全质量安全的企业,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取得证的企业不准生产食品。这就从生产条件上保证了企业能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产品。
2.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这项规定适合我国企业现有的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能有效地把住产品出厂安全质量关。
3.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标志制度
对检验合格的食品要加印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的,没有加贴QS标志的食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这样做,便 于广大消费识别和监督,便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生产企业提高对食品质量安全的责任感。
二、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意义
1.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2.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提高食品质量、保证消费者安全健康的需要。食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它最直接地关系到每一个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在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食品生产工艺水平较低,产品抽样合格率不高,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因食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的中毒及伤亡事故屡有发生,已经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也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3.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保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基本条件,强化食品生产法制管理的需要。我国食品工业的生产技术水平总体上同国际先进水平带有较大差距。许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规模极小,加工设备简陋,环境条件很差,技术力量薄弱,质量意识淡薄,难以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产品出厂不检验,很多企业管理混乱,不按标准组织生产。企业是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的主体,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从企业的生产条件上把住市场准入关。
4.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适应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经济运行环境的需要。在我国的食品生产加和流通领域中,降低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违法活动也比较猖獗。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适应加入WTO以后我国社会经济进一步开放的形势,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必须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采取审查生产条件、强制检验、加贴标识等措施,对此类违法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基本原则
1.坚持事先保证和事生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必须从保证食品质量的生产必备条件抓起,因此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不具备基本条件的不发生产许可证。但只把住这一关还不能保证进入市场的都是合格产品,还需要一系列的事生监督措施,包括实行强制检验、合格产品标识制度、许可证年审制度以及日常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还要依法处罚。
2.实行分类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
食品的各类繁多,对人身安全的危害程度高低不同,如果对所有食品都采用一种模式管理,是不科学的、不必要的,还会降低行政效率。因此,有必要按照食品的安全要求程度、生产量的大小、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程度 ,以及目前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序 ,分轻重缓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分批确定并公布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逐步加以推进,目前,在我国实施对米、面、油、酱油、醋等二十八类食品实行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3.实行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领导,少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县局承担具体工作的组织管理原则。鉴于我国食品生产企业量大面广、规模相差悬殊以及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装备、能力水平参差不齐的实际状况,推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采取统一管理、省局统一组织的管理模式。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级和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承担具体的实施工作。
四、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适用范围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地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适用主体是一切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并且其产品在国内销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产品是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且在国内生产和销售的产品。
食品質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广大消费者、方大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是一件大事,也是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一个重大举措,是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重要体现。
一、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包括三项具体制度
1.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
对于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食品安全质量安全的企业,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取得证的企业不准生产食品。这就从生产条件上保证了企业能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产品。
2.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这项规定适合我国企业现有的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能有效地把住产品出厂安全质量关。
3.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标志制度
对检验合格的食品要加印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的,没有加贴QS标志的食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这样做,便 于广大消费识别和监督,便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生产企业提高对食品质量安全的责任感。
二、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意义
1.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2.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提高食品质量、保证消费者安全健康的需要。食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它最直接地关系到每一个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在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食品生产工艺水平较低,产品抽样合格率不高,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因食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的中毒及伤亡事故屡有发生,已经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也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3.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保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基本条件,强化食品生产法制管理的需要。我国食品工业的生产技术水平总体上同国际先进水平带有较大差距。许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规模极小,加工设备简陋,环境条件很差,技术力量薄弱,质量意识淡薄,难以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产品出厂不检验,很多企业管理混乱,不按标准组织生产。企业是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的主体,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从企业的生产条件上把住市场准入关。
4.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适应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经济运行环境的需要。在我国的食品生产加和流通领域中,降低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违法活动也比较猖獗。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适应加入WTO以后我国社会经济进一步开放的形势,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必须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采取审查生产条件、强制检验、加贴标识等措施,对此类违法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基本原则
1.坚持事先保证和事生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必须从保证食品质量的生产必备条件抓起,因此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不具备基本条件的不发生产许可证。但只把住这一关还不能保证进入市场的都是合格产品,还需要一系列的事生监督措施,包括实行强制检验、合格产品标识制度、许可证年审制度以及日常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还要依法处罚。
2.实行分类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
食品的各类繁多,对人身安全的危害程度高低不同,如果对所有食品都采用一种模式管理,是不科学的、不必要的,还会降低行政效率。因此,有必要按照食品的安全要求程度、生产量的大小、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程度 ,以及目前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序 ,分轻重缓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分批确定并公布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逐步加以推进,目前,在我国实施对米、面、油、酱油、醋等二十八类食品实行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3.实行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领导,少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县局承担具体工作的组织管理原则。鉴于我国食品生产企业量大面广、规模相差悬殊以及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装备、能力水平参差不齐的实际状况,推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采取统一管理、省局统一组织的管理模式。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级和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承担具体的实施工作。
四、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适用范围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地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适用主体是一切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并且其产品在国内销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产品是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且在国内生产和销售的产品。
食品質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广大消费者、方大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是一件大事,也是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一个重大举措,是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