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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西部大开发战略是在新的形势下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新实践。结合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应该在经济发展、民族问题处理及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等方面不断完善,以实现我国各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和各民族的共同富裕,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关键词】西部大开发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完善
2000年,为了改变西部地区相对落后面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目标,优化国土开发格局,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了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对于扩大内需,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各地区经济协调发展,最终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巩固边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进行也提供了保障。
区域自治是实现西部地区发展的制度保障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在中央政府集中统一领导下,遵循国家宪法的规定,各少数民族以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享有当家作主,管理本地区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治制度。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选择与实施符合中国国情,满足我国西部地区社会发展与经济增长的体制要求,推动了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与深入。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了主权统一、民族自治的基本原则。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之内,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之下,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地方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由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地方性的内部事务。它体现了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的统一国家的历史特点,有力地保证了自治地方政府与中央人民政府之间的从属关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制始终以维护国家主权的统一与社会的稳定为基本前提。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自治地区少数民族广泛的自治权。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主要标志,也是实现民族平等团结的重要手段和加速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实现民族共同繁荣的根本保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以来,我国少数民族政治、经济及文化教育等各方面权利取得了显著成绩。目前,我国共建立了近200个民族自治地方,基本上完成了建立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任务。现在55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代表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的少数民族干部已从1950年1万多名增加到现在的206万,他们在自治地方的各级机关乃至国家机关中担任各种领导职务,形成了在党务、政务、科教文卫等方面有专门技能的一支广大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了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西部地区相对于东部沿海地区,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的宗旨就是要推动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建国以来,结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党和国家采取积极的扶持政策,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大力支持西部少数民族地区,西部地区的经济实现了平稳较快增长。
西部大开发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
经济发展是硬道理。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关键是能否通过这一制度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的发展。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是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契机,也给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与完善带来了新的挑战。市场经济机制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等问题都成为西部地区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多年来,我国西部建设的思路大多以“扶”为主。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国加入WTO以后,市场机制的培育和深化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制度选择,西部地区也概莫能外。如何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定位在“适度干预”、“有限干预”层面上,扩大市场主体经济自主权,实现市场主导的经济体制成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过程中需要思考的问题。
西部地区资源丰富,很长一段时间里,西部地区发展主要建立在资源开发基础之上。在发展资源经济的同时,如何做好资源的利用与环境保护工作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需要不断解决的重要课题。西部大开发不能延续粗放的生产经营方式,破坏性地开采资源,吃子孙饭、断子孙路,应当把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结合起来,不仅要调整产业结构,合理利用资源,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与加快经济发展视为同等重要的事情来抓,实现西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特色优势产业的发展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需要完善的另一重要内容。西部各省区产业结构大多具有资源型、初级化的特点,缺乏地区优势。西部大开发应根据区域经济、文化发展的现状,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主性与灵活性,调整和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加强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加速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化,实现西部地区产业结构的效率最大化。
民族问题的妥善处理至关重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必须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摆在首要位置。处理好民族问题不仅是维护国家政权和社会稳定的需要,也关系到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推进与长远发展。历史上,西部地区就是一个民族问题相对较多的地区。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使民族问题处理起来更加复杂。西部地区的一些民族跨境而居,由于语言、文化、宗教等原因,民族关系容易受到国际因素的影响,国内外敌对势力和极少数民族分裂分子也会打着民族宗教旗号或利用民族宗教问题蒙蔽少数民族群众,破坏民族地区的稳定,危害祖国的统一。另外,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不断推进与深入,频繁的地区间人口流动也会引发新的民族矛盾或问题。改革开放伊始,西部地区大量的人才流向东部,出现了“孔雀东南飞”的现象。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西部地区的发展速度大大加快,人才又有了向西部流动的趋势。人口随着市场发展进行流动,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随着各民族流动人口的增多,民族间的人口比例也会发生变化,在交往中也会因为文化、宗教、风俗等原因产生矛盾和摩擦。处理不好,将会对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这些问题的出现需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民族问题的处理,是西部地区发展过程中的首要问题,涉及国家主权和政权,关系到国家政权统一和社会稳定。所以,民族问题无论是新是旧,我们都要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本原则不变,即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引导各民族在发展各族权益的同时,更多关注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建设和成长。对于达赖问题、“东突”等民族分裂问题,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只是个别现象,绝大多数民族问题都是人民内部问题。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因此,必须牢牢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有利契机。
法制建设必不可少。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得以确立。在中国法制建设日趋成熟,法制观念逐渐深入人心的大背景下,西部地区的发展,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离不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施行,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结合西部大开发的实施进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着力点应该加大建设与完善的力度。
首先是要加速西部地区市场经济的法制化。在西部大开发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应该根据当地市场的要求,适当放宽投资限制,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和保护西部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发展,以改变西部地区所有制经济结构较为单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明显滞后的状况,依法培育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引导和保护其参与西部开发。
其次是要通过立法明确中央政府与自治地方政府的分工。中央政府应该立足全局,抓好西部大型项目的开发。各地方政府要服从中央统一部署,做规划、上项目必须服从国家的长远规划和统筹安排,做到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同时,要充分发挥各地方政府的自主性和创新精神,积极参与和实施西部开发与加快中西部发展的决策。法律上的规定不仅应明确各项任务的责任主体,也应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对于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尤其是大开发战略的贯彻落实意义重大。
再次是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西部大开发应该在尊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础上超越地区、部门和行业局限,根据各生态区的情况制定整体环境保护规划并依法统一执行,依法建立健全补偿制度,坚决贯彻当地人受益原则,依法实行促进生态环境建设的优惠政策,大力扶持和鼓励生态环境整治工程、污染防治和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同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做好环境污染的源头控制工作。对各项决策、各类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凡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决策和项目一律封禁,避免西部大开发中出现“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问题。(作者单位分别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国际关系学院图书馆;本文为河北社科联2009年课题“西部大开发中的西北民族问题分析”研究成果,课题编号:200903150)
【关键词】西部大开发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完善
2000年,为了改变西部地区相对落后面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目标,优化国土开发格局,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了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对于扩大内需,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各地区经济协调发展,最终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巩固边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进行也提供了保障。
区域自治是实现西部地区发展的制度保障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在中央政府集中统一领导下,遵循国家宪法的规定,各少数民族以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享有当家作主,管理本地区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治制度。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选择与实施符合中国国情,满足我国西部地区社会发展与经济增长的体制要求,推动了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与深入。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了主权统一、民族自治的基本原则。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之内,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之下,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地方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由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地方性的内部事务。它体现了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的统一国家的历史特点,有力地保证了自治地方政府与中央人民政府之间的从属关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制始终以维护国家主权的统一与社会的稳定为基本前提。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自治地区少数民族广泛的自治权。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主要标志,也是实现民族平等团结的重要手段和加速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实现民族共同繁荣的根本保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以来,我国少数民族政治、经济及文化教育等各方面权利取得了显著成绩。目前,我国共建立了近200个民族自治地方,基本上完成了建立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任务。现在55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代表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的少数民族干部已从1950年1万多名增加到现在的206万,他们在自治地方的各级机关乃至国家机关中担任各种领导职务,形成了在党务、政务、科教文卫等方面有专门技能的一支广大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了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西部地区相对于东部沿海地区,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的宗旨就是要推动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建国以来,结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党和国家采取积极的扶持政策,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大力支持西部少数民族地区,西部地区的经济实现了平稳较快增长。
西部大开发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
经济发展是硬道理。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关键是能否通过这一制度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的发展。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是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契机,也给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与完善带来了新的挑战。市场经济机制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等问题都成为西部地区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多年来,我国西部建设的思路大多以“扶”为主。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国加入WTO以后,市场机制的培育和深化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制度选择,西部地区也概莫能外。如何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定位在“适度干预”、“有限干预”层面上,扩大市场主体经济自主权,实现市场主导的经济体制成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过程中需要思考的问题。
西部地区资源丰富,很长一段时间里,西部地区发展主要建立在资源开发基础之上。在发展资源经济的同时,如何做好资源的利用与环境保护工作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需要不断解决的重要课题。西部大开发不能延续粗放的生产经营方式,破坏性地开采资源,吃子孙饭、断子孙路,应当把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结合起来,不仅要调整产业结构,合理利用资源,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与加快经济发展视为同等重要的事情来抓,实现西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特色优势产业的发展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需要完善的另一重要内容。西部各省区产业结构大多具有资源型、初级化的特点,缺乏地区优势。西部大开发应根据区域经济、文化发展的现状,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主性与灵活性,调整和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加强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加速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化,实现西部地区产业结构的效率最大化。
民族问题的妥善处理至关重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必须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摆在首要位置。处理好民族问题不仅是维护国家政权和社会稳定的需要,也关系到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推进与长远发展。历史上,西部地区就是一个民族问题相对较多的地区。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使民族问题处理起来更加复杂。西部地区的一些民族跨境而居,由于语言、文化、宗教等原因,民族关系容易受到国际因素的影响,国内外敌对势力和极少数民族分裂分子也会打着民族宗教旗号或利用民族宗教问题蒙蔽少数民族群众,破坏民族地区的稳定,危害祖国的统一。另外,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不断推进与深入,频繁的地区间人口流动也会引发新的民族矛盾或问题。改革开放伊始,西部地区大量的人才流向东部,出现了“孔雀东南飞”的现象。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西部地区的发展速度大大加快,人才又有了向西部流动的趋势。人口随着市场发展进行流动,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随着各民族流动人口的增多,民族间的人口比例也会发生变化,在交往中也会因为文化、宗教、风俗等原因产生矛盾和摩擦。处理不好,将会对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这些问题的出现需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民族问题的处理,是西部地区发展过程中的首要问题,涉及国家主权和政权,关系到国家政权统一和社会稳定。所以,民族问题无论是新是旧,我们都要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本原则不变,即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引导各民族在发展各族权益的同时,更多关注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建设和成长。对于达赖问题、“东突”等民族分裂问题,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只是个别现象,绝大多数民族问题都是人民内部问题。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因此,必须牢牢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有利契机。
法制建设必不可少。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得以确立。在中国法制建设日趋成熟,法制观念逐渐深入人心的大背景下,西部地区的发展,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离不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施行,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结合西部大开发的实施进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着力点应该加大建设与完善的力度。
首先是要加速西部地区市场经济的法制化。在西部大开发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应该根据当地市场的要求,适当放宽投资限制,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和保护西部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发展,以改变西部地区所有制经济结构较为单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明显滞后的状况,依法培育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引导和保护其参与西部开发。
其次是要通过立法明确中央政府与自治地方政府的分工。中央政府应该立足全局,抓好西部大型项目的开发。各地方政府要服从中央统一部署,做规划、上项目必须服从国家的长远规划和统筹安排,做到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同时,要充分发挥各地方政府的自主性和创新精神,积极参与和实施西部开发与加快中西部发展的决策。法律上的规定不仅应明确各项任务的责任主体,也应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对于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尤其是大开发战略的贯彻落实意义重大。
再次是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西部大开发应该在尊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础上超越地区、部门和行业局限,根据各生态区的情况制定整体环境保护规划并依法统一执行,依法建立健全补偿制度,坚决贯彻当地人受益原则,依法实行促进生态环境建设的优惠政策,大力扶持和鼓励生态环境整治工程、污染防治和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同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做好环境污染的源头控制工作。对各项决策、各类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凡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决策和项目一律封禁,避免西部大开发中出现“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问题。(作者单位分别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国际关系学院图书馆;本文为河北社科联2009年课题“西部大开发中的西北民族问题分析”研究成果,课题编号:200903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