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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首次判断权原则深受美国“行政诉讼案件成熟原则”“首先管辖权原则”以及日本“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原则”影响。以478份相关行政判决书为分析样本,可知该原则在我国行政判决中主要适用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行政职责履行案件以及行政补偿(赔偿)案件。法院在适用该原则时仍存在错误理解适用前提、概念混同以及缺乏适用限制等问题。基于此,我国可通过立法、司法解释以及指导性案例来明确该原则概念、内涵以及适用情形,分领域设置司法谦抑底线,同时构建多层次司法审查强度,对法律问题的司法审查强度应高于事实问题,对人身性和重大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