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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月5日农业部发布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同时废止。一、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的条件:(一)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家畜饲养、繁育、治疗场地和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质量检测、产品储存、档案管理场所;(二)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家畜饲养和遗传材料生产、检测、保存、运输等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