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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和拉兹的法理论都属于描述性法理学,其基本立场是,一个成功的法理论与道德评价没有必然的关联。他们的基本进路是采取一种概念分析的方式,探究法律的基本性质。而这种探究又基于对法律实践之重要性面向的诠释,这种诠释是一种评价,但非道德评价;而是一种涉及元理论评价的间接评价。无论是描述性法理学的一般性主张还是道德评价中立性主张都面临理论上的困境,这种困境根源于法理论本身是否对于实践参与者具有价值以及根据哲学诠释学的理论我们应该怎样理解“自我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