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引 子
2000年6月5日,河南省焦作市检察院受理审查了武陟县检察院依法抗诉的朱英桃故意杀人一案。在办案中,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处的检察官们充分履行侦查、审判监督职责,他们夜以继日地重新取证上千份,走访村民近百人,行程数千里。经过14个多月的艰苦细致工作,终于使这起连闯侦查、起诉、审判三关的重大刑事错案真相大白,一举抓获了一名杀人犯,3名包庇犯。
“投案自首”撒下弥天大谎
1999年9月27日9日时左右,焦作市辖区的武陟县公安局大院内走进一名中年妇女,她对接待她的干警说自己叫朱英桃(又名朱秀青),45岁,家住本县北郭乡高余会村,今天是来投案自首的。她告诉接待干警,昨天上午9点多种,家住本乡西岗村的常保连趁她一个人在家,窜到她家里对她威胁纠缠,还动手动脚,想奸污她,她不从,引起厮打,厮打中,她随手抓起一个无柄斧头用斧背砸向常保连的头部,将常保连当场砸死,用绳捆绑后,埋到自己家的猪圈中,要求立案查处。
以错论错 连闯三关定案
武陟县公安局接到朱英桃的报案后,于当日立案侦查。根据朱英桃在投案自首时所做的供述及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等证据,该局于1999年10月1日以朱英桃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武陟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杀人罪,于1999年10月13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于2000年3月30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12日开庭审理。武陟县公、检、法三家定案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是:“1999年春天以来,北郭乡西岗村常保连以被告人朱英桃和张某的隐私为把柄,进行要挟,不断对被告人进行骚扰,同年9月26日9时许,常保连趁被告人朱英桃一人在家之机,又一次窜至朱家,对其欲行奸污,朱极力反抗,随手抓起放在窗台上的无柄斧头朝常头部砸了两下,致常昏迷,被告人恐常醒后报复,使用一根细黄色尼龙绳(搭田埂用的)勒住常的颈部,致常机械性窒息死亡。尔后,被告人将常的尸体埋入自家猪圈内。次日,被告人朱英桃到武陟县公安局投案。”(摘自县法院判决书内容)
在本案中,积极支持上述事实(朱英桃的供述)的主要证人有:朱英桃的丈夫夏土金的证言;朱英桃的弟弟朱来喜(公安干警);朱英桃的哥哥朱小文的证言。
朱英桃的丈夫夏土金证实:1999年9月26日后夜,他正睡觉时,其爱人将其推醒后说她把常保连弄死了,尸体埋到猪圈里了。次日,夫妻二人到武陟县城找到朱的弟弟朱来喜,说了情况后,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夏土金还听朱英桃说,夏没有在家时,常保连到其家要欺负她,还说她被常欺负不是一次了……
朱英桃的弟弟朱来喜证实:1999年9月27日早上,朱英桃对他说,常保连到她家,要欺负她,把她的脸也给抓烂了,她就用斧头把常砸死了,把尸体埋猪圈里。他就赶快领她到公安局投案了。
朱英桃的哥哥朱小文证实:听说妹妹朱英桃杀人了,就同弟弟朱来喜一起领她去投案了。
武陟县法院在量刑时,还采纳了朱英桃及其辩护人关于“常保连对本案的发生应负一定责任,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并认为“朱英桃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等,因此从轻判处被告人朱英桃有期徒刑5年。至此,一起错案闯过公、检、法三关,落下帏幕。
旧案重审犹如雾里看花
2000年5月29日,武陟县法院在开庭宣判后,被告人朱英桃当庭表示不上诉,人们也认为此案就此了结了,然而武陟县检察院却认为此案量刑畸轻。2000年6月5日,武陟县检察院以武陟县法院量刑畸轻为由依法提出抗诉,此案再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焦作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处在审查武陟县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朱英桃故意杀人案的过程中,发现武陟县公、检、法三机关在办案中,都仅把朱英桃的供述作为定案的依据,还都认为朱英桃有投案自首的情节,应该从轻、减轻处罚。同时,他们还发现这个抗诉案有许多疑点难以解释。
首先,朱英桃供述:常保连想强奸她,但是卷宗内找不到任何证据来支持这一说法,相反,朱英桃衣服完好无损。再者,朱英桃供述她把常保连砸昏勒死后,将尸体装到编织袋中,从西屋弄出,又穿过20多米的院子,越过1米高的猪圈墙,把尸体搬入猪圈内。常保连是一个身高170米,体重170余斤的胖老汉,而朱英桃只是一个45岁的农村妇女,使人难以相信她能干得了。三是朱英桃说她砸伤、勒死、装袋、挖坑(坑深17米,长14米,宽08米)到埋好尸体,仅用了2小时左右,实在令人难以置信。四是朱英桃对她及丈夫当天的活动情况,在时间上说的十分确切,这对于不太讲究时间观念的农村妇女来说,让人不可理解。五是法医鉴定常保连头面部四处钝器伤,其中头顶部二处,左眼窝一处,右眼角一处,而朱英桃供述用无把斧背打击死者二下,面部的二处钝器伤如何形成则无法说清。
面对这起诸多疑点的案件,市检察院起诉处经多次会审分析研究,一致认为背后定有重大隐情,必须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不可简单抗诉。
一波三折 迷案终现原形
市检察院专案组围绕“926”故意杀人案是否是一人所为,针对被告人朱英桃的供述,对原定案证据一一重新复核,他们夜以继日重新取证,走访村民,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做了大量的补查取证工作。他们首先根据朱英桃的供述,找了两个农村男劳动力进行挖坑模拟实验表明,像这么大的坑由两个农村男劳力轮流不停地挖,也得用近两个小时。又通过走访调查,证实被告人朱英桃和张某的所谓“隐私”早已是三里五村皆知的“公开秘密”。而被害人常保连已年过七旬且腿脚又不方便,平时走路都慢悠悠的,这使许多村民就很难相信常保连是如何以公开的“秘密”相“要挟”并“欲行奸污”被告人的。调查中还得到多份证明材料,证实朱英桃欠常保连1000元钱。另据狱内同号一女犯讲,她曾问过被告人朱英桃:“农村人都说,人死后‘死沉’、‘死沉’,这事不可能是你一个人干的吧?”但朱英桃始终不吭声。尽管调查工作未完全排除原卷宗疑点,但通过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基本可以看清案件的真实面貌:被告人朱英桃为反抗强奸而单独作案埋人不可能!这进一步坚定了专案组查清全案的信心。
经查,与朱平时最为密切的只有两个人:一个是朱英桃的情夫张某,但此人虽与朱英桃有着公开的“隐私”关系,但张某近年来很少和朱英桃公开来往,且调查证实案发当天张确实在外村帮人干活,不具备作案时间。张某的作案嫌疑线索断了。
矛盾点便渐渐聚焦于朱的丈夫夏土金身上。虽然朱英桃、夏土金多次供述当天大约7-8点钟时,朱英桃安排丈夫夏土金上街买农药,让两个孩子去亲戚家玩,自己在家打扫卫生,9时许常保连来家被杀,然后丈夫买药回来又被安排去给娘家嫂郭先桃(朱小文之妻)送200元医药费,自己挖坑、埋尸,到中午12点左右夏土金回家后,夫妻俩又开车去购化肥,下午全家人去地里挖花生。一个农村妇女对时间概念如此清晰,并且上午在家杀了人,下午若无其事地去挖花生,这些反常情况,更加引起了专案组对夏的怀疑,专案组又对杀人现场的提取物一件一件进行了重新的复验,忽然发现有一个小木棍上有不完整的血鞋印,认为此血鞋印有可能是同案犯的鞋印,他们请检察技术人员进行鉴定,技术人员对朱英桃家所有鞋底进行鉴定后,证明血鞋印是朱英桃的,这条线索又断了。
根据法医鉴定,常保连面部左眼窝一处伤,右眼角一处伤,而朱英桃只供述她用无柄斧砸死者头部两下,面部的两处钝器伤如何形成则无法说清,专案组怀疑面部伤肯定是另一个人打的,当重新提审朱英桃时,朱英桃又推翻了原来的供词,狡辩说,是她把常保连打昏,常躺倒后她又打的,这条线索又断了。
专案组在明察暗访中又查到一条新线索:夏土金在案发当天的早上,借过他人的铁锨。当询问夏土金时,夏回答说是用来下午挖花生的,当地农民谁都知道挖花生不用铁锨,只用锄头即可,当谎言被揭穿后,夏又狡辩说是用来挖花生地里的老鼠洞的。问为什么去挖花生时又没带铁锨呢?夏回答忘了。夏土金作案的疑点越来越大。
专案组又回到头分析夏土金案发当天的活动时间,7-8点钟左右,朱英桃安排他上街买农药,夏土金自己说是骑自行车去的,但通过调查,多份证明说他是骑摩托车去的。卖农药的小司马街距夏家只有七八里路,来回路上只需10多分钟,就算他在小司马街转1个小时再回家,也正是朱英桃杀人的时间。但案发当天距专案组去调查已时隔近一年,多数被访人员都记不太清,没有人能准确地证明夏土金是何时去,何时回的,这条线索一直在含糊中徘徊。整个案件像铁桶一般,看见上边有无数个缝隙,就是击不破,打不烂,一堆的疑点无从查清。
专案组没有放弃,再次对案发当天夏土金的活动情况进行分析,他们认为夏土金是否去过朱英桃的大哥家给大嫂郭先桃送钱是关键。分析认为,夏土金家是否欠大哥家200元钱?为什么欠?是否真的去还钱?专案组的同志认为,如果夏没有去还钱那么他必然在杀人现场参与作案。去调查谁呢?去调查夏土金、郭先桃?不行,他们早已串通好,甚至一个眼色,对方就心领神会,心照不宣,最后他们选了和朱英桃、夏土金利害关系最小,对朱英桃杀人一案最不知情的郭先桃娘家弟媳(武陟县某医院医生)秦某为突破口进行询问。
专案组去某医院找到秦某,秦某坐到车上看了询问通知书等有关手续后,突然说要去厕所,下车后直奔医院大厅,大喊大叫,引得全院医护人员都出来看,其中有一某科室主任,横加阻拦,不让带人,严重干扰了检察机关正常执行公务。通过询问秦某得知,秦某确实不知情,她说朱英桃确曾带二女儿来找她看过病,但仅借去110元左右的医疗费,但因亲戚关系,她从未要过也无人主动来还过。为了把事情搞清楚,专案组决定立即传讯秦的爱人、郭先桃的娘家弟弟郭延祥,郭延祥开始一口咬定其姐郭先桃已还钱了,但在强大的法律政策攻势下,他不得不交待确实没还,并交待了其姐曾对他说,“如果有人问就说夏土金把钱还了。”当时已是深夜2点,当专案组得到此信息后激动不已,郭先桃和夏土金的谎言终于露出了破绽,专案组决定连夜传戾郭先桃和夏土金,郭先桃还是执迷不悟,咬定夏土金还钱了,但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面前,郭先桃、夏土金不得不承认原供词和证词是假的,案发当天夏土金根本没有去郭先桃家,而是在现场参与了杀人。
此时的天空已经露出了鱼肚白,在这黎明时分案件终于见了“黎明”,专案组同志们的脸上也终于有了笑容。2000年10月13日,市检察院果断作出依法刑拘夏土金,郭先桃的决定。朱小文、朱来喜兄弟也被迫于2000年10月20日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至此,这起恶性杀人案在事隔一年之后,终于大白于天下。
机关算尽 换来南柯一梦
原来,1999年9月26日上午9时左右,朱英桃在其家西屋与前来要账的被害人常保连发生争吵并厮打,夏土金正好买农药回家,即对常拳打脚踢,造成了法医鉴定中常保连面部的两处伤。朱英桃抓起窗台上的无柄斧头,用斧背照常头部猛击两下,致常昏倒在地,朱、夏二人又用绳勒常的颈部。就是这时,朱英桃踩着木棍用力拉绳,才在木棍上留下了血鞋印。两人用白色塑料纸裹住常的头、面部,并用绳捆,后将常捆绑装入塑料编织袋,两人用借来的铁锨在自家的猪圈内轮流挖坑,把常保连的尸体抬进了猪圈内的坑里埋了。次日上午,朱英桃、夏土金将杀死常保连的事如实告诉了朱英桃的大哥朱小文、大嫂郭先桃、弟弟朱来喜。本来朱小文、朱来喜、郭先桃三人作为朱英桃的亲属,应该动员朱英桃、夏土金投案自首,争取政府的宽大处理,然而这三名被告人断然决定背道而行之,在朱小文家中密谋如何逃避制裁。朱英桃怕把夏土金也抓走,留下女儿、儿子两人无人照管,就让其丈夫做了案发时不在家、去给娘家嫂子郭先桃送200元的假证词。朱来喜身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曾在武陟县公安局刑警队工作多年,后因成绩突出被提拔为刑警队办公室副主任,后调任交警队办公室副主任。他对其姐的犯罪性质了如指掌,但他不但没有帮助朱英桃走坦白从宽的路,反而和朱小文一起指使郭先桃向司法机关出具了虚假证词。朱英桃、夏土金在案发当天威胁在家并看到杀人现场的女儿和在家写作业知道情况的儿子说:这事对谁都不能说,说了你们就没爹没妈了。你们俩赶紧去你姨家,有人问,就说不在家,什么都不知道。朱来喜等人又把孩子从其姨家叫到朱小文家,对两孩子说:昨天在家看到的不论谁问,就说不在家,去姨家了,吃过午饭才走。朱来喜又指使夏土金赶快回家,哪儿也不要去,把猪圈墙扒个豁,把现场收拾一下(目的是为了证明是朱英桃一个人把尸体拖进猪圈的,免得引起司法机关的怀疑,以此来转移侦查视线),后朱小文、郭先桃惟恐包庇之事安排得不周全,又要求郭延祥(郭先桃之弟)共同开脱夏土金。他们惟独没有告诉不知情的秦某(郭延祥之妻),专案组正是看准了这个薄弱环节,在这里打开了“铁桶”的缺口。
5名被告人这一场密谋、串供,用谎言垒起的一道谎言墙,致使朱英桃只被判处了5年有期徒刑。夏土金则在这道谎言墙的保护下,逍遥自在了1年之久,险些漏网。但5名被告人近1年的“奋斗”原来是南柯一梦,梦醒时分,不但杀人者没有逃脱,3名包庇者也落入了法网。
此案涉及的5名被告人已于2000年11月22日由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7日开庭审判。朱英桃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夏金土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朱小文、朱来喜犯包庇罪,均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郭先桃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至此,一场故意杀人、包庇的丑剧结束了。
编辑/王凯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