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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自我交易,因与董事负有的忠实义务相违背,所以传统公司法对此严格禁止。但此种交易并非一律对公司不利,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应允许该种交易的存在,即程序上符合“安全港规则”或符合实质“公正性”标准的情况下即认可自我交易的效力。我国公司法对此种交易的限制也做了明确规定,但这些规定内容稍显粗陋,存在不足之处,将来修改公司法时应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