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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已有多年,但实践中对刑诉法的贯彻落实仍存在不少问题。笔者认为,对忽视合议庭职责的现象,应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逐步改变;对于庭审调查和辩论阶段层次不明的问题,应由法官对控辩双方予以正确引导和主持加以解决。实践中应正确认识当庭认证的作用,处理好当庭认证与庭下认证、当庭认证与定案的关系;同时对保证证人出庭作证、庭前证据交换和审查、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和当庭宣判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