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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将表演者权的主体大致分为两类,即演出单位和演员个人。然而对权利的主体具体如何认定在法律中尚无明文规定,具体归哪方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是若将表演者权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加以区分地赋予单位或个人是合法但是却不一定是不合理的,因此对表演者权的保护有必要参照我国视听作品和职务作品的权利保护方式从而对表演者权区分保护使得著作权法对不同作品的保护之间达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