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纵观世界,当代调解制度有两个发展模式:一是在现代法治基础上的创设的调解制度,这一调解模式于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发轫,继而于80年代延伸到澳大利亚和英国,90年代又拓展到了欧洲大部分大陆法国家和南非等国;第二种发展模式在对传统调解制度的局部改良中形成,我国是这种模式的典型,它强调调解制度的自生性和自主性,被认为是在特定历史发展和革命过程的特殊条件下所形成的实践和法律,是与西方现代调解二元对立的发展路径。前一种调解模式,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的调解制度在过去几十年中确实有效地分流了案件、减少了司法积案,甚至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