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受让人的法律风险及规避

来源 :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dxf365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股权转让作为一种便捷的投资方式,越来越受到投资者的青睐,然而它也是一项潜伏着众多风险的活动,其主要表现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中,即股东与非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本文从股权转让的概念及特征入手然后重点论述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中,受让人应该注意的相关法律风险,最后提出了针对股权转让中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转让 法律风险 风险规避
  一、股权转让的概述
  股权转让是指股东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自己的股权让与受让人,使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①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
  (1)它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以股权作为转让的客体,股东作为民事主体,其转让行为的目的与后果均在于引起股权变动。
  (2)它具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股东权力的系统化行使构成了其对公司的所有利益,股权转让直接导致了股东地位的根本变化,故不能仅转移自益权而保留共益权,或者仅转移共益权而不涉及自益权。此即为股权转让的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3)它是一种要式行为。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是新股东取代原股东的法律地位,完成该转换不仅要求符合实体条件,而且应完成法律规定的程序。
  二、股权转让中的风险
  (一)股权协议转让主体的风险
  股权转让主体是评价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最基本因素,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投资者作为股权转让的受讓方,在投资时应该注意股权转让主体本身的适格性问题,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1.股权转让方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我国《公司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效力都有相关的规定,所以作为投资人,在与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的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应该考虑其民事活动的效力,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出现付了钱却成不了股东的尴尬局面。
  2.当事人对象错误的风险
  获取股东资格是受让人的手段,而受让方的目的是为了达到分享目标公司红利或者控制目标公司,两者是有区别的。如果投资人不注意区分正确的股东,把股东与目标公司混为一谈,与目标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而不是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签订,将会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3.隐名股东的风险
  当受让人与实际投资人即隐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由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并非实际出资人,所以当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如果显名股东不在程序上予以配合,将无法完成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投资人也就无法享受到相应的权益,同时还要承担股权再次被转让的风险,导致合同无法完全履行。
  (二)程序瑕疵上的法律风险
  股权转让协议的程序瑕疵主要表现在:
  1.违反公司章程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在不与法律、行政法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优先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所以受让人在投资前应对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所了解,否则有可能导致股权转让协议的无效。
  2.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未按照程序要求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会因程序的瑕疵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因此建议购买方在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时应当要求目标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同意出让方股东出卖其股份的《股东会决议》。
  (三)股权标的瑕疵上的法律风险
  标的瑕疵的股权转让协议指所转让的股权(即标的股权)系瑕疵股权,即该股权转让之前存在权力上的瑕疵,转让后该股权可能无法实现或者附带额外负担。②股权瑕疵可分为股东未出资、股东出资不足、股东抽逃出资、股权设定担保、股权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一股多卖"以及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形。这些瑕疵都将影响股权的质量和价值。
  1.如果所受让的股权上存在未出资或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等情形,股权的受让方如果是明知或者应该知道这些情况,那么将面临向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如果受让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则受让方有权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该股权转让协议;如果转让方与受让方通谋进行股权转让,旨在帮助转让方逃避出资填补义务、逃避债务或者存在其他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则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如果股权被采取司法限制措施、一股多卖或者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些情形不仅使受让方很有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目的,还会给受让方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
  3.转让方在标的股权上设置了权力负担的,也要根据不同情形确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当股权是设定了质押时,虽然经质押权人同意可以转让,但是,由于设置质押的股权无法变更登记,受让人无法实际获得股权,如果忽视了其中的风险,将会使投资者增加不必要的转让成本。
  三、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防范
  分析法律风险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为了对股权转让中的风险加以防范,从而实现股权的顺利转让,达到成为公司股东的目标。下面提出如下防范风险的建议:
  1.股权转让合同签订风险的防范
  受让方在合同签订前要了解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规定程序进行,防止股权转让合同因程序的瑕疵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同时为防范转让方在交易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的风险,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对其欺诈行为可能引起的未来债务做出保证或提供担保,例如向公证机关提存保证金。
  2.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风险的防范
  转让方和受让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附合同生效的条件,但所附条件应当合理,不得以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为附条件。
  3.股权转让合同履行风险的防范   为防止公司控股股东不配合股权受让人办理股权转让的相关事项,受让人可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一部分股权转让款作为转让人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的担保金,待所有股权转让手续完成之后予以支付。
  4.聘请专业人士控制法律风险
  有时,这些法律风险可以让股权转让的一方遭受巨大的损失甚至走向破产。虽然股权转让中潜伏的风险千差万别,复杂多样,但是,只要聘请有经验的律师进行法律把关、风险控制还是可以在享受利益、获得财富的同时避免风险的袭击。
  四、结语
  股权转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必须对目标公司进行详细的资信调查,以确定目标公司现存的或潜在的各种风险,转让协议生效后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同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强制性规定,从而尽量避免盲目收购股权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
  注释:
  ①施天涛:《公司法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254页
  ②宁金成主编:《公司法学》,郑州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48页
  参考文献:
  [1]施天涛.《公司法论》(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冯果,彭真明.《企业公司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98页
  [3]宁金成.《公司法学》.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49页
  [4]奚晓明,潘福仁.《股权转让纷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7頁
  [5]布莱恩R.柴芬.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6]张东云.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J〕.经济体制改革,2007,(1):58
  [7]杨薇.论股权转让及风险规避http://www.66law.cn/domainblog/31225.aspx
  [8]《公司法配套规定》.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9]戈宇.《公司股权转让操作指南》,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2-33页;
  [10]潘福仁.《股权转让纠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0-47页
  作者简介:马纯海(1986年7月-)男,汉族,山东潍坊人,上海海事大学2011级民商法学硕士生,研究方向商法。
其他文献
摘 要: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制度的基础与灵魂。它既是国家立法必须面临的首要问题,同时也是认定国家行为是否侵权的首要依据。因此对于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进行理论研究和探讨,对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剖析我国赔偿制度归责原则的历史演进,针对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具体提出第二条的修改背景和引起的争论,并谈谈对构建国家赔偿制度归责原则的建议。  关键词:国家赔偿 归责原则 现实意义 
期刊
摘 要:21世纪,知识产权无疑是中国企业不可回避的、最重要的主题词。知识产权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知识产权资源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份额逐年上升,知识产权资源对企业的发展也越来越重要。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对于企业在竞争中保持优势十分重要。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已成为衡量国家、企业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知识产权竞争将成为企业竞争的最高形式。  关键词:知识产权;企业知识产权;知
期刊
摘 要:行政裁判所制度作为英国行政法中所特有的制度,在其行政法制进程中起到了独特的作用。下面将对于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的基本内容、英国行政裁判所的最新改革予以介绍,并为我国行政司法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关键词:裁判所;行政司法;行政司法和裁判所委员会  一、行政裁判所概述  行政裁判所(Administrative Tribunal)在英国有不同的称为,如"当局(authorities)"、"委员会
期刊
【摘要】本文的研究在梳理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相关模型的引进,构建了本土酒店品牌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并从顾客感知、企业资源、市场价值和专家评价四个方面,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运用统计数计方法,以上海锦江国际酒店为实证案例,评价我国本土饭店的品牌价值及相互的作用。  【关键词】本土酒店;酒店品牌;品牌评价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3)06-00084-02  一、 引言  
期刊
明太祖朱元璋将元朝灭亡的原因归结于"法度日驰,纪纲不振"造成了"主荒臣专,威福下移",导致亡国。他认为元朝不满百年的统治毁坏了中国长期以来建立的封建等级和道德秩序,致使"闾里之民服食居处与公卿无异,而奴仆贱隶往往肆侈于乡里,贵贱无等,谏礼败度"。所以,在推行"重典治国"之外,他同样关注建立礼制和恢复道德秩序。申明亭是其于洪武五年(1372年)创建的读法﹑明理﹑彰善抑恶﹑剖决争讼小事﹑辅弼刑治之所。
期刊
摘 要:金康合同(Gencon),是《统一杂货租船合同》的简称,是由BIMCO最早于1922年推出的,1976年及1994年两次修订。金康合同是目前杂货航次租船使用最广泛的一种。目前最新的版本是金康94'(Gencon 94')。金康合同在制定时虽然力求货方和船方得利益平衡,但毕竟金康合同还是基于船东的立场进行制定的,整体上偏向于船方,如果租船人直接适用金康合同,那么有些利益将得不到保护。  关键
期刊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依法行政自然是依法治国理念的题中之意,所以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的过程当中所产生的瑕疵行政行为就是一个非常重要而又突出的问题。本文将就瑕疵行政行为的内含表现形式、法律后果以及对于瑕疵行政行为的监督与补救措施进行浅论。  关键字:行政行为 瑕疵 法律后果 行政行为效力  瑕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
期刊
摘 要:自《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在保护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同时也导致许多企业出于种种考虑尽可能地规避它。本文拟从明确其内涵入手,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8年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进行了突破性规定,改变了传统的短期雇佣模式,这不仅有利于增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认同感和信任感,也有利于促进企业不
期刊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际交流的增多,我国涉外婚姻的数量也逐渐增多,紧接着出现的就是涉外离婚的数量也在不断增长。刚刚颁布实行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在涉外离婚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对这一法律问题进行了完善。本文在分析涉外离婚新的发展趋势基础上,对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规定进行评析。  关键字:涉外离婚 法律适用 新发展  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开始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涉外离婚的数量
期刊
摘 要: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这样就会造成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