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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以知情权为代表的公众信息权益,通过相对完善的法律规制得以实现,而以公开例外形式存在的个人信息保护却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并导致了信息权保护的失衡,使缔约参与者的竞争利益面临着被侵害的风险.不同主体之间保密与知情两种权益主张的矛盾性,是缔约信息保护冲突的主要表现,但二者间并不存在实质性的矛盾.行政合同缔结阶段信息权保护失衡的主要原因包括:忽视缔约行为的特殊属性、利益衡量认知偏差、保密范围界定模糊、过度依赖程序规制等.为解决信息权保护的失衡问题,使缔约参与者的信息保护需求得到回应,应在合理限制保护范围的基础上,明晰信息公开的衡量标准,并将保护负担转移至行政主体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