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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合同解除问题是我国合同法上非常重要同时也是极具特色的一个问题,因此在具体实践中常常会发生争议。据此,本文在对实际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联系实际经验,对合同法中仍旧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本文分析的重点在单方面基于解除权的合同解除,由于协议解除在实际应用中并没有出现较多不足,故而并没有分析。
【关键词】合同法;解除权;行使规则;合同解除
前言
自我国《合同法》颁布以来,合同解除的问题就一直受到了较大关注。合同解除是《合同法》上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一项非常具有特色的制度,也非常值得法律工作者深思和探讨,接下来,笔者就根据我国《合同法》上解除权的行使规则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我国《合同法》上解除权的主要类型及其行使
我国《合同法》上对于合同的接触有着较为明确的解释和分类。对于单方基于解除权对合同进行解除,《合同法》上将之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当时人根据合同中规定的解除权进行合同解除问题;另一种是当事人根据法律条款中关于解除权的约定对合同进行解除。而法律条款中的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又可以被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法定解除权,这种解除权规定于合同总法则内,对所有合同均适用;另一种是特殊法定解除权,这种解除权规定在合同法总法则内,但是只对特定的合同适用。
产生法定解除权的原因包括两点,首先是因为不可抗力而产生,其次是因为合同中的一方發生了违约行为。我国合同法规定,当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时,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均有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权利;但如果是因为合同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的情况,则需要合同中双方中的守约方才有权利行使解除权。但是,对于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两者的权利效益哪个更大,笔者认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二、我国《合同法》中关于稳妥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当委托合同中约定了当事人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行使任意解除权,那么该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合同中规定的特定条件出现,那当事人又是否有权利抛弃任意解除权呢?这些问题在实际案例中较常出现,对于这些情况,笔者认为要根据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实际分析。在对案例进行分析时,首先要确定在当前情况下,当事人约定的特约是否有效。因为《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范或者任意性规范较为困难,因此,我们一般考虑当事人是否有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效力。如果效力,那么除了《合同法》中规定的条件外,合同双方均不具有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利;但是如果法律认为该特约无效,那么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即使解除方会给另一方带来较大的损失。当然,这样的解决方式是不合理的。因此,笔者认为,使当事人通过约定限制来对委托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进行控制是非常有必要的。
除此之外,由于《合同法》中的一些规定对实际案例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因此,对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范围进行进一步的解释和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在实际工作中,笔者也遇到过在委托事务将要完成的时候,委托人恰巧主张解除合同,并且依据各种理由拒绝承担赔偿,或者承担低于被委托人可获利益数倍的赔偿金额,对被委托人的利益产生了巨大的损失。对于这种情况,又该如何处理?一些专家表示,民事合同大多为无偿合同,因此,即使终止委托合同也不会对受委托人造成巨大的损失,故而有部分国家均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是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商事委托合同均是有偿合同,一旦终止商事委托合同就会造成受委托人的巨大经济损失,因此在法律上应该对这部分受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保护,要从立法上对商事委托合同的解除权进行规定。
三、我国《合同法》上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我国《合同法》不主张采取“解除主义”对合同进行解除,主张使用“解除权”来解除合同,即使合同的解除不能归结于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障碍。《合同法》中规定,当一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对合同进行解除,那么也要通知另一方,合同的解除时间也到对方接到通知为止,当然,如果另一方有异议也同样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来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这一条款的规定符合形成权的基本法律法理,但是也同样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首先,若另一方有异议,却不向人民法院发出申请,致使的合同无法解除该如何处理?其次,解除权人是否可以在不通知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最后,如果上述两个问题都可以实现,那么合同解除时间又要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笔者认为,这些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际分析,同时也需要法律条款对之进行一定的再规范和再确认。我国现阶段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仍然有一定的漏洞,这就需要我国法律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发现问题、反映问题,以帮助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四、结语
总之,我国《合同法》中解除权的行使规则是合同解除问题中需要重点探讨的问题,其解决方法不仅需要法律工作者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实际分析,还需要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充实和完善。
【关键词】合同法;解除权;行使规则;合同解除
前言
自我国《合同法》颁布以来,合同解除的问题就一直受到了较大关注。合同解除是《合同法》上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一项非常具有特色的制度,也非常值得法律工作者深思和探讨,接下来,笔者就根据我国《合同法》上解除权的行使规则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我国《合同法》上解除权的主要类型及其行使
我国《合同法》上对于合同的接触有着较为明确的解释和分类。对于单方基于解除权对合同进行解除,《合同法》上将之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当时人根据合同中规定的解除权进行合同解除问题;另一种是当事人根据法律条款中关于解除权的约定对合同进行解除。而法律条款中的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又可以被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法定解除权,这种解除权规定于合同总法则内,对所有合同均适用;另一种是特殊法定解除权,这种解除权规定在合同法总法则内,但是只对特定的合同适用。
产生法定解除权的原因包括两点,首先是因为不可抗力而产生,其次是因为合同中的一方發生了违约行为。我国合同法规定,当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时,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均有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权利;但如果是因为合同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的情况,则需要合同中双方中的守约方才有权利行使解除权。但是,对于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两者的权利效益哪个更大,笔者认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二、我国《合同法》中关于稳妥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当委托合同中约定了当事人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行使任意解除权,那么该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合同中规定的特定条件出现,那当事人又是否有权利抛弃任意解除权呢?这些问题在实际案例中较常出现,对于这些情况,笔者认为要根据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实际分析。在对案例进行分析时,首先要确定在当前情况下,当事人约定的特约是否有效。因为《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范或者任意性规范较为困难,因此,我们一般考虑当事人是否有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效力。如果效力,那么除了《合同法》中规定的条件外,合同双方均不具有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利;但是如果法律认为该特约无效,那么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即使解除方会给另一方带来较大的损失。当然,这样的解决方式是不合理的。因此,笔者认为,使当事人通过约定限制来对委托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进行控制是非常有必要的。
除此之外,由于《合同法》中的一些规定对实际案例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因此,对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范围进行进一步的解释和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在实际工作中,笔者也遇到过在委托事务将要完成的时候,委托人恰巧主张解除合同,并且依据各种理由拒绝承担赔偿,或者承担低于被委托人可获利益数倍的赔偿金额,对被委托人的利益产生了巨大的损失。对于这种情况,又该如何处理?一些专家表示,民事合同大多为无偿合同,因此,即使终止委托合同也不会对受委托人造成巨大的损失,故而有部分国家均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是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商事委托合同均是有偿合同,一旦终止商事委托合同就会造成受委托人的巨大经济损失,因此在法律上应该对这部分受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保护,要从立法上对商事委托合同的解除权进行规定。
三、我国《合同法》上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我国《合同法》不主张采取“解除主义”对合同进行解除,主张使用“解除权”来解除合同,即使合同的解除不能归结于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障碍。《合同法》中规定,当一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对合同进行解除,那么也要通知另一方,合同的解除时间也到对方接到通知为止,当然,如果另一方有异议也同样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来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这一条款的规定符合形成权的基本法律法理,但是也同样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首先,若另一方有异议,却不向人民法院发出申请,致使的合同无法解除该如何处理?其次,解除权人是否可以在不通知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最后,如果上述两个问题都可以实现,那么合同解除时间又要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笔者认为,这些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际分析,同时也需要法律条款对之进行一定的再规范和再确认。我国现阶段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仍然有一定的漏洞,这就需要我国法律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发现问题、反映问题,以帮助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四、结语
总之,我国《合同法》中解除权的行使规则是合同解除问题中需要重点探讨的问题,其解决方法不仅需要法律工作者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实际分析,还需要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充实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