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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微软黑屏事件是一个具有法律争议的事件。本文试图从隐私权、私立救济和惩罚权限三个角度解读这一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隐私权;公力救济;私力救济;权限
2008年10月20日起微软在中国推出两个重要更新——Windows正版增值计划通知(简称WGA)和Office正版增值计划通知(简称OGA)。届时,盗版XP专业版用户的桌面背景每隔1小时将被成纯黑色,盗版Office用户软件上将被永久添加视觉标记。围绕这次行动,学界也展开了广泛的讨论。
一、微软的行为是否侵犯隐私权
有观点认为,微软通过打击“番茄花园”等盗版软件的生产和销售环节,已获得利益补偿,不能再打击用户。根据《物权法》、《合同法》、《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当用户从市场上购买并安装了软件之后,整个计算机系统的财产所有权就为购买者所有,用户会在电脑中保存隐私信息、商业秘密甚至国家机密。但微软利用自身的市场垄断地位,未经用户同意,肆意侵入用户计算机系统的行为,已经对公民的隐私权构成了侵犯,对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构成了威胁。那么微软是否侵犯了隐私权呢?
我们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首先应该对隐私权进行界定。美国学者埃•威斯汀认为隐私权是不受旁人干涉搅扰的权利,个人自由决定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与外界沟通,在一个限定的私人活动范围内,不受他人和群体的拘束。我国学者王利明认为隐私应当包括三种形态。一是私人信息,二是私人活动,三是私人空间。由此可以看出,隐私权的界定应该有一定的空间限制,即私人空间。电脑桌面是否属于私人空间这个问题毋庸置疑,电脑桌面肯定属于私人空间。无论是私人电脑、公用电脑,就其使用者使用当时而言,都是私人空间。既然电脑桌面属于私人空间,那么使用者对其就享有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有观点认为,微软并未对用户进行骚扰,该黑屏措施实际上仅仅是使得桌面变黑,不会干扰盗版系统的正常使用功能。这种观点还有待商榷。微软的黑屏行为,虽然对操作系统没有影响,但一小时一次的黑屏确实对使用者造成了不便。电脑桌面于电脑就好像衣服于人,如果衣服上被撒上墨水,我想大家的第一反应应该就是换衣服吧。因此,微软此举已经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二、微软的行为是否属于私力救济
民法基础理论中认为,每个人都是自己事务的最好的管理者,这个命题的进一步推论就是,每个人是自己权益的最好维护者。公力救济有许多的条件限制,也不如私力救济及时,因此在保护个人权益方面,私力救济无疑是最好的选择。因此,有观点认为,微软采取黑屏行为实在是迫不得已,因为盗版在中国非常猖獗,甚至有许多人以盗版为生,而微软无疑是最大的受害者,采取公力救济,要经过咨询律师、向有关部门投诉、花了无数的律师费、公关费乃至诉讼等一系列的程序,微软的利益并不能得到及时的保护,况且就算走完了这些程序,最后也不一定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微软的黑屏行为实在是无奈之举。这种观点站在微软的角度上看问题,未免有失偏颇。我们应该肯定的是,在微软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当然有采取适当的私力救济行为的权利。但微软采取的私力救济行为必须要适当,否则就构成对他人权益的侵害。适度的正当防卫是合法的,但超过了正当防卫的限度而构成防卫过当时,对这种行为依然要进行处罚。对微软而言,采取行动抵制盗版是可以的,但这种行动不能超过法律的限度而对别人的利益进行侵害,否则微软采取行动的正当性就要大打折扣。
三、微软的权限问题
首先,我们应该考虑的是计算机桌面是否在微软的操作系统之内,如果计算机桌面隶属于微软的操作系统,那么微软的黑屏行为就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很显然,桌面是独立与操作系统的一个计算机空间,那么微软就没有权力对计算机桌面采取任何措施。中国有句俗话,“冤有头,债有主”。我的操作系统是盗版的,不代表我的计算机是盗版的,你没有权力对我的计算机的其他空间采取惩罚措施。这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即使用户使用了盗版的操作系统,微软也没有惩罚的权力。微软只能向盗版人主张权利,而不是第三人。其次,微软认为他们的黑屏行为是对使用盗版的用户的一种善意的提醒,这种说法很显然不能成立。微软如果真是基于善意提醒的目的,那么提醒应该是有次数限制的,一小时一次黑屏恐怕不是提醒。况且如果真的是善意的话,那么在验证过后用户应该是可以自行取消这种验证的程序。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微软的黑屏行为分明就是是强迫,而且还带有惩罚的性质。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微软有惩罚的权力吗?人大法学教授朱景文认为,肯定地说,盗版绝对是不正当的,但微软是通过自己的技术手段来给人一种惩罚,就跟北约打伊拉克绕过联合国一样。微软要打击盗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很多方法,微软完全可以向中国官方的有关机构提出控告,因为盗版不仅侵害企业的利益,而且侵害国家的利益。但不管怎么说,微软没有越过政府采取惩罚措施的权力。就比如商场怀疑顾客有盗窃行为,商场可以将顾客暂时扣留,也可以将顾客交给有关部门处理,但就是没有搜身的权力。有的学者认为,微软的黑屏行为不是在进行自力救济,是在行使司法权。这种说法虽然有些严重了,但微软权利行使过当是不争的事实,微软的这种行为置政府于何地呢?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 杨立新著:《人格权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00页.
[3] 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4] 张新宝:《隐私权研究》,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关键词:隐私权;公力救济;私力救济;权限
2008年10月20日起微软在中国推出两个重要更新——Windows正版增值计划通知(简称WGA)和Office正版增值计划通知(简称OGA)。届时,盗版XP专业版用户的桌面背景每隔1小时将被成纯黑色,盗版Office用户软件上将被永久添加视觉标记。围绕这次行动,学界也展开了广泛的讨论。
一、微软的行为是否侵犯隐私权
有观点认为,微软通过打击“番茄花园”等盗版软件的生产和销售环节,已获得利益补偿,不能再打击用户。根据《物权法》、《合同法》、《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当用户从市场上购买并安装了软件之后,整个计算机系统的财产所有权就为购买者所有,用户会在电脑中保存隐私信息、商业秘密甚至国家机密。但微软利用自身的市场垄断地位,未经用户同意,肆意侵入用户计算机系统的行为,已经对公民的隐私权构成了侵犯,对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构成了威胁。那么微软是否侵犯了隐私权呢?
我们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首先应该对隐私权进行界定。美国学者埃•威斯汀认为隐私权是不受旁人干涉搅扰的权利,个人自由决定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与外界沟通,在一个限定的私人活动范围内,不受他人和群体的拘束。我国学者王利明认为隐私应当包括三种形态。一是私人信息,二是私人活动,三是私人空间。由此可以看出,隐私权的界定应该有一定的空间限制,即私人空间。电脑桌面是否属于私人空间这个问题毋庸置疑,电脑桌面肯定属于私人空间。无论是私人电脑、公用电脑,就其使用者使用当时而言,都是私人空间。既然电脑桌面属于私人空间,那么使用者对其就享有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有观点认为,微软并未对用户进行骚扰,该黑屏措施实际上仅仅是使得桌面变黑,不会干扰盗版系统的正常使用功能。这种观点还有待商榷。微软的黑屏行为,虽然对操作系统没有影响,但一小时一次的黑屏确实对使用者造成了不便。电脑桌面于电脑就好像衣服于人,如果衣服上被撒上墨水,我想大家的第一反应应该就是换衣服吧。因此,微软此举已经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二、微软的行为是否属于私力救济
民法基础理论中认为,每个人都是自己事务的最好的管理者,这个命题的进一步推论就是,每个人是自己权益的最好维护者。公力救济有许多的条件限制,也不如私力救济及时,因此在保护个人权益方面,私力救济无疑是最好的选择。因此,有观点认为,微软采取黑屏行为实在是迫不得已,因为盗版在中国非常猖獗,甚至有许多人以盗版为生,而微软无疑是最大的受害者,采取公力救济,要经过咨询律师、向有关部门投诉、花了无数的律师费、公关费乃至诉讼等一系列的程序,微软的利益并不能得到及时的保护,况且就算走完了这些程序,最后也不一定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微软的黑屏行为实在是无奈之举。这种观点站在微软的角度上看问题,未免有失偏颇。我们应该肯定的是,在微软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当然有采取适当的私力救济行为的权利。但微软采取的私力救济行为必须要适当,否则就构成对他人权益的侵害。适度的正当防卫是合法的,但超过了正当防卫的限度而构成防卫过当时,对这种行为依然要进行处罚。对微软而言,采取行动抵制盗版是可以的,但这种行动不能超过法律的限度而对别人的利益进行侵害,否则微软采取行动的正当性就要大打折扣。
三、微软的权限问题
首先,我们应该考虑的是计算机桌面是否在微软的操作系统之内,如果计算机桌面隶属于微软的操作系统,那么微软的黑屏行为就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很显然,桌面是独立与操作系统的一个计算机空间,那么微软就没有权力对计算机桌面采取任何措施。中国有句俗话,“冤有头,债有主”。我的操作系统是盗版的,不代表我的计算机是盗版的,你没有权力对我的计算机的其他空间采取惩罚措施。这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即使用户使用了盗版的操作系统,微软也没有惩罚的权力。微软只能向盗版人主张权利,而不是第三人。其次,微软认为他们的黑屏行为是对使用盗版的用户的一种善意的提醒,这种说法很显然不能成立。微软如果真是基于善意提醒的目的,那么提醒应该是有次数限制的,一小时一次黑屏恐怕不是提醒。况且如果真的是善意的话,那么在验证过后用户应该是可以自行取消这种验证的程序。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微软的黑屏行为分明就是是强迫,而且还带有惩罚的性质。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微软有惩罚的权力吗?人大法学教授朱景文认为,肯定地说,盗版绝对是不正当的,但微软是通过自己的技术手段来给人一种惩罚,就跟北约打伊拉克绕过联合国一样。微软要打击盗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很多方法,微软完全可以向中国官方的有关机构提出控告,因为盗版不仅侵害企业的利益,而且侵害国家的利益。但不管怎么说,微软没有越过政府采取惩罚措施的权力。就比如商场怀疑顾客有盗窃行为,商场可以将顾客暂时扣留,也可以将顾客交给有关部门处理,但就是没有搜身的权力。有的学者认为,微软的黑屏行为不是在进行自力救济,是在行使司法权。这种说法虽然有些严重了,但微软权利行使过当是不争的事实,微软的这种行为置政府于何地呢?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 杨立新著:《人格权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00页.
[3] 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4] 张新宝:《隐私权研究》,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