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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的约束力,其缔约方大会制定了《巴塞尔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所造成损害之责任与赔偿议定书》。该议定书加强了公约的有效性与执行性,强化了公约的法律性质,其体系完备,在归责原则上,既包括严格责任原则,又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而且议定书具有开放性。同时,它也存在重大缺憾。议定书中的责任被限制在转移和处置过程中,它未能建立国际基金,没有关于国家责任的具体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废物产生者不必承担责任。可以说,议定书并不能充分完成责任赔偿的目的与使命。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对之皆有不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