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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无论是原始社会“公众的权利”还是“封建主权力”,“资产阶级权力”其必然面临权利合法性的问题,合法性得不到根本性的解决,特别是生产资料占有方式及其主体利益性得不到全体社会成员的肯定和满意,其社会统治的权威必然不能形成或者说大打折扣,政治合法性自然无法获得,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必然导致社会生产关系的变革。因此20世纪初韦伯提出的合法性理论以来,这一科学领域得到普遍认可和发展,其对资本主义或者现代改良资本主义社会及社会主义社会政治合法性的获取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而其内涵中的权力构成及利益实现从某种意义上体现了政治合法性的路径与方式。
关键词:政治合法性;权威;利益实现;权力
“政治合法性是指某个政权、政权的代表为什么应该获得其成员的忠诚的问题。”[1](P34)从其定义的特性来看,政治合法性地位并不是来自所谓的律令或者某种强制力,其更多的是一個心理支持的概念,是一个被广泛认同的意向。诚如美国政治学家李普赛特所认为的那样,合法性意味着政治制度要形成并维持这样一种信念:现存的制度最适合于这个社会。因此合法性不仅需要合法律性还具有正统的价值意识形态,即权威。那么政治合法性就在权力的基础上追求更高一级的权力概念中实现。政治合法性在更高一级权力的追求中对利益的实现有重要意义,利益是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最终动因,当然这是建立在我们把个人价值、或者团队高尚价值的实现也看成一种“利益”的基础上的。马克思就曾一针见血的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P82),本文试图从权威的形成条件为基础,以权力的构成来源为基础,以利益实现为分析手段,阐述政治合法性获得的途径与方式。
一、合法律性是政治合法性获得的方式之一
“合法律性就是政治权力制度安排既要符合实体法如宪法又要符合程序法如有关如何建制政府的组织法”[1](P35)当然这里的合法律性是指权力主体既要遵守有形的法律又要去遵守无形的法律。说到底就是去遵守已经确立的规则。
(一)法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共同的价值观念下被双方认为是合理的规则,是被统治者同意的证明和显示。
法存在于社会的习惯中,是以人的意志为支撑点依赖于人的意志而存在的,只有得到成员的认可支持,其所谓的法才生效,大家才会共同遵守,否则其实只是存在纸面上的假条文而已。因此,法的存在就必然以广大社会成员的共同价值为基础,其反映的是大家的共同利益最大化,或者说是为达到某一利益下大家支持的、接受的、妥协的结果,其形成的“法”自然具有合法性的基础,是利益分配的体现。在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生产活动中,其法就会自然得到大家的认可与实施,主观上愿意。即使不愿意,其主观上也接受法的监督。如美国前任总统奥巴马推行的医保改革,其依赖于行政力量的推动,有一定的法理基础,虽然获得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的认可得以实施,但在某种意义上说其实是“不合法”的,其并未得到全体社会成员意志及利益的执行人及其机构的决议,所以不存在“不愿意的愿意”的可能,新任总统特普朗上任后轻而易举的“推翻了”。我们也可以反观特普朗上台后的一系列政策,其表面上在社会层面上激起一波又一波人的反对,但却在相关意志代表机构得到认可,从美国选举制度上来看,就是得到了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可,事实上成就“不愿意中愿意”的可能,是共同价值及利益的体现,从而得以施行。
(二)以法律形式呈现的制度是社会意识形态的反映,是生产资料占有方式和分配利益的重要体现
“对于政治学而言,制度结构就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规定和约束着其他的各种制度安排和利益分配方式”[1](P41)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而组织起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代表的是无产阶的利益,是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进步资产阶级的利益。在我国每五年选举一次产生的领导人及其所在的制度机构都自然具有政治合法性,其所代表和服务的政治制度具有稳定性。因此政治权力构成中主观因素中的“身份与资格”得以赋予最大价值。政治组织可以以宪法制度为根据进行资源的利用,实现利益最大化。在我国,中国共产党以宪法为依据实现了对政治资源的有效利用,从而逐步实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暴力,作为政治力量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拥有技术的优越性和明显的效果性,是政治权利最为核心的部分。如各个国家的军队、警察等暴力机构构成了政治权利的中坚力量,是政治合法性实现的有效过程性手段和维护社会稳定、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但暴力并不是孤立的,在一定的社会政治制度中所使用的暴力手段都是为了维护宪法,以及其下的法律法规、程序所反映的社会生产资料及物质财富的分配方式,维护的是相关阶级和社会群体、成员所代表的的利益,是政治合法性重要的实现方式。当然,其也是以“法”为基础的。“在任何地方和任何时候,都是经济条件上的权利手段帮助“暴力”取得胜利,没有他们,暴力就不成其为暴力”[3](P515),可见暴力是建构在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上的,体现在不同政治意识形态的宪法下,体现了相关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诉求。因此不难解释世界绝大数多国家都有军队、警察等其它暴力机关,其中某些国家的暴力机关甚至受到一定社会成员的质疑,其本质是恶的,为了维护大家建立起来的原则,它就得惩罚或威胁那些要违法原则的人,但无论如何它就是“标配”,其保护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政治合法性的重要保障。
二、执政者实际政绩的有效性、持续性和经济发展情况下政治、精神利益的实现是政治合法性获得的重要方式
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整体过程来看,生产力的发展始终是推动社会向前发展的动力,我国历史上出现的几次盛世,就是因为经济发展迅速而出现的人口增长、社会稳定进而使合法性基础得以巩固加强。政治合法性基础能不能巩固关键在于利益的创造、利益的分配、利益的实现能否合乎人们的期望。而事实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前进,人们的利益内容越来越多样化,逐渐由侧重经济利益向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并重转变,由侧重物质利益向物质、精神利益并重转变,由侧重眼前益向长远利益转变。那么经济增长在利益创造、分配和实现中处于什么样的位置,就决定了经济增长与政治合法性的关系。 (一)执政的能力素质是实现政治合法性的有力保证
“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的时间表明,生产资料的控制和占有与生产资料占有者的社会和政治力量的强弱的相关性,不仅与生产资料的控制和占有有关,而且往往又与这种控制和占有带来的在社会和经济绩效密切相关···因此,在特定社会和政治力量的强弱和是否能够转化为政治权力并且维持其有效运行,不仅取决于生产资料的占有权,而且取决于其占有的生产资料的经营权和经营状况,取决于其在社会和经济过程中运行的实际绩效”[4](P68)可见,代表生产资料拥有者的执政者的能力素质主观上决定了经济运行时“零绩效”、“负绩效”还是“正绩效”情况,只有正绩效的获得并保持一定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才能获得政治合法性。当然我们要看一些特殊情况下,其生产关系调整的本质,比如我国“文化大革命”时期,其本质是生产关系的探索与建构过程,是执政者进步的过程,从长远看其所产生的一定的社会不良影响不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不会阻碍生产资料的运用与经营,不会对政治合法性产生动摇。反应这一本质的社会现象比比皆是,如非洲的一些国家,其所谓的“民主”下,產生的政治领导人,生产资料经营能力有限国家经济崩溃,导致社会动荡,甚至反政府武装的崛起,就是执政能力素质水平较差的危害的重要例证。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各民族国家纷纷实现国家独立,民族自主,但实现人民逐步富裕的情况却不多,其中执政者的生产资料的经营及社会财富的运用能力就是一个变量因素,我国台湾地区经济衰退现象是和执政者的能力素质、理论和策略有重要相关的,其政治权威在大打折扣的同时,政治合法性的基础逐步动摇。
(二)物质财富的增长与政治、精神利益的需求是正相关的,需求的满足和政治合法性的延续也是正相关的
政治合法性以社会成员满意为基础,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人们参政议政,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逐渐增强,个人、社会团体的追求逐渐变得复杂化。社会财富可以解决政治力量和活动的技术要求,财富拥有者把他人的利益与自己的力量和意图紧密联合起来,从而实现了社会力量在人力方面的凝结和扩展,其维护自身利益的合理参政要求需要得到满足,否则,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必然导致“不满意”的积累,动摇生产力关系。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快速提高,人大代表的组成的丰富性和复杂性,人民发声的渠道和机会的增长就能充分说明这一需求。政治参与与精神满足是政治权威得到延伸的重要层面,是国家长治久安和实现政治合法性的有效方式。
三、操纵性权力的合理利用是政治合法性获取的基本方式之一
在这里”操纵性权力”并完全是一个贬义词,它更多的是指代一种权利运用策略。合法化的领袖更容易被信任,很多公民并不怀疑官方对有关政治与军事事件的解释,在目前世界上很多政治体系中,都存在着这种基本信任。其中理论与策略的运用,宣传导向都对政治合法性的获得提供了重要基础,是权威形成的重要方式。
(一)宣传与政治社会化促进政治合法性的获得
人们往往通过政治学习而承认某一政治的权威,各个国家无论是司法制度的宣传,还是政治制度的宣传都是如此,试想我们的孩子从父母、教师、社会、传媒等各方面都接受到尊敬军人、警察、国家领导人等正向教育,当我们的制度面临困难时,它就是度过艰难时期最好的帮助,是对信仰的认可和追求,是对潜在利益实现的政治付出。我们再试想德国法西斯对其人民的精神灌输,其最后因其它合法性基础破裂而导致失败,但其倒不失为舆论宣传、政治社会化成效的一个重要例证。
(二)权力构成中主观因素的“理论与策略”是政治合法性重要基础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下,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深刻反思和战略思考,提出了新时代社会主义社会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些理论的提出就为了更好的进行社会实践,是对社会建设目标的伸张和引导,充分发挥了理论在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作用。从其出发我们不难看出,理论作用的大小不仅取决于至少四个维度,其一是理论联系实际,并经得起检验。其二是理论与社会成员的相关度,反映和代表多少人的利益要求。资本主义从发展初期到现在,经历了多次金融危机,资本主义生产资料占有方式和生产关系受到了重大冲击,其生产关系发展形式逐步多样化,但无论其怎么发展,从长远来看,其生产资料占有方式不会改变,社会财富的分配形式不会改变,社会矛盾将会逐渐激化。而社会主义无产阶专政,社会主要矛盾已不是阶级矛盾,劲往一处使,多数人的利益得到保证和发展,人民在追求中国梦的进程中共同努力奋斗。
(三)善用克里斯马式效应增加政治合法性获取的基础绩效
历史上很多领袖人物的影响力巨大,对社会权威的形成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在当代社会的民主思潮下,个人威权式已不得人心,但是塑造宣传一些伟大人物对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社会意识形态维护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毛泽东同志的就是一位伟大的人物,我们的社会舆论及宣传起到了正向的引导作用,并不是宣扬个人崇拜本身,但其人物本身给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启示是不可估量的,想到毛泽东同志,我们就想到了那段为了理想浴血奋斗的革命史,想到了毛泽东思想,想起了他优秀的人格品质和个人魅力。可想而知,其对政治权威的形成的作用之巨大,对政治合法性的获取的促进力之强。
四、任何社会都有产生合法性危机的可能,任何社会和政权都不希望发生革命,从以上政治合法性获取的方式论述我们不难看出,政治合法性的获取途径是一个循环的过程,从两方面来表达:
(一)输入环节:社会成员的愿望和资源需要经过国家政府而得到处理和安排,因此需要在此利益诉求下产生民主代议制度,各种透明化的程序,法制,限制国家行为。诚如前面所论述的内容中提到的,在输入环节必然会在反映社会成员共同意志、利益实现的宪法框架下做出法制、制度、程序的安排,从而为满足利益实现的输出环节做准备。
(二)输出环节:国家和政策满足社会成员的愿望和需要,这就需要尽可能的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最大程度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如不满足再循环进入第一环节,从而保证社会成员利益的实现,要保证满意就要从以上论述的政治合法性出发,合理使用、配置、发挥权力构成的主客观因素,否则将导致“不满意”政治合法性将不能获取,更难以保证。
五、综观以上观点和论述,政治合法性的获得基础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总结
(一)程序合理化的原则:依法治国、民主化
(二)公共供给和服务的原则:交易与契约
(三)共同价值和理念原则:社会共识
(四)政治中立原则:公正的要求
(五)共同商讨的原则
遵循以上几个基本原则就能较好的形成政治合法性,社会就能平稳快速发展,社会成员在心理上接受,提高了国家运行的政治绩效和权威,因而可给人民一种信念:现存的制度最适合于这个社会。
参考文献
[1]杨光斌.《政治学导论》(第四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4]王浦劬.《政治学基础》(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5][美]里普森.《政治学中的重大问题》[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关键词:政治合法性;权威;利益实现;权力
“政治合法性是指某个政权、政权的代表为什么应该获得其成员的忠诚的问题。”[1](P34)从其定义的特性来看,政治合法性地位并不是来自所谓的律令或者某种强制力,其更多的是一個心理支持的概念,是一个被广泛认同的意向。诚如美国政治学家李普赛特所认为的那样,合法性意味着政治制度要形成并维持这样一种信念:现存的制度最适合于这个社会。因此合法性不仅需要合法律性还具有正统的价值意识形态,即权威。那么政治合法性就在权力的基础上追求更高一级的权力概念中实现。政治合法性在更高一级权力的追求中对利益的实现有重要意义,利益是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最终动因,当然这是建立在我们把个人价值、或者团队高尚价值的实现也看成一种“利益”的基础上的。马克思就曾一针见血的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P82),本文试图从权威的形成条件为基础,以权力的构成来源为基础,以利益实现为分析手段,阐述政治合法性获得的途径与方式。
一、合法律性是政治合法性获得的方式之一
“合法律性就是政治权力制度安排既要符合实体法如宪法又要符合程序法如有关如何建制政府的组织法”[1](P35)当然这里的合法律性是指权力主体既要遵守有形的法律又要去遵守无形的法律。说到底就是去遵守已经确立的规则。
(一)法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共同的价值观念下被双方认为是合理的规则,是被统治者同意的证明和显示。
法存在于社会的习惯中,是以人的意志为支撑点依赖于人的意志而存在的,只有得到成员的认可支持,其所谓的法才生效,大家才会共同遵守,否则其实只是存在纸面上的假条文而已。因此,法的存在就必然以广大社会成员的共同价值为基础,其反映的是大家的共同利益最大化,或者说是为达到某一利益下大家支持的、接受的、妥协的结果,其形成的“法”自然具有合法性的基础,是利益分配的体现。在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生产活动中,其法就会自然得到大家的认可与实施,主观上愿意。即使不愿意,其主观上也接受法的监督。如美国前任总统奥巴马推行的医保改革,其依赖于行政力量的推动,有一定的法理基础,虽然获得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的认可得以实施,但在某种意义上说其实是“不合法”的,其并未得到全体社会成员意志及利益的执行人及其机构的决议,所以不存在“不愿意的愿意”的可能,新任总统特普朗上任后轻而易举的“推翻了”。我们也可以反观特普朗上台后的一系列政策,其表面上在社会层面上激起一波又一波人的反对,但却在相关意志代表机构得到认可,从美国选举制度上来看,就是得到了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可,事实上成就“不愿意中愿意”的可能,是共同价值及利益的体现,从而得以施行。
(二)以法律形式呈现的制度是社会意识形态的反映,是生产资料占有方式和分配利益的重要体现
“对于政治学而言,制度结构就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规定和约束着其他的各种制度安排和利益分配方式”[1](P41)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而组织起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代表的是无产阶的利益,是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进步资产阶级的利益。在我国每五年选举一次产生的领导人及其所在的制度机构都自然具有政治合法性,其所代表和服务的政治制度具有稳定性。因此政治权力构成中主观因素中的“身份与资格”得以赋予最大价值。政治组织可以以宪法制度为根据进行资源的利用,实现利益最大化。在我国,中国共产党以宪法为依据实现了对政治资源的有效利用,从而逐步实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暴力,作为政治力量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拥有技术的优越性和明显的效果性,是政治权利最为核心的部分。如各个国家的军队、警察等暴力机构构成了政治权利的中坚力量,是政治合法性实现的有效过程性手段和维护社会稳定、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但暴力并不是孤立的,在一定的社会政治制度中所使用的暴力手段都是为了维护宪法,以及其下的法律法规、程序所反映的社会生产资料及物质财富的分配方式,维护的是相关阶级和社会群体、成员所代表的的利益,是政治合法性重要的实现方式。当然,其也是以“法”为基础的。“在任何地方和任何时候,都是经济条件上的权利手段帮助“暴力”取得胜利,没有他们,暴力就不成其为暴力”[3](P515),可见暴力是建构在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上的,体现在不同政治意识形态的宪法下,体现了相关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诉求。因此不难解释世界绝大数多国家都有军队、警察等其它暴力机关,其中某些国家的暴力机关甚至受到一定社会成员的质疑,其本质是恶的,为了维护大家建立起来的原则,它就得惩罚或威胁那些要违法原则的人,但无论如何它就是“标配”,其保护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政治合法性的重要保障。
二、执政者实际政绩的有效性、持续性和经济发展情况下政治、精神利益的实现是政治合法性获得的重要方式
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整体过程来看,生产力的发展始终是推动社会向前发展的动力,我国历史上出现的几次盛世,就是因为经济发展迅速而出现的人口增长、社会稳定进而使合法性基础得以巩固加强。政治合法性基础能不能巩固关键在于利益的创造、利益的分配、利益的实现能否合乎人们的期望。而事实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前进,人们的利益内容越来越多样化,逐渐由侧重经济利益向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并重转变,由侧重物质利益向物质、精神利益并重转变,由侧重眼前益向长远利益转变。那么经济增长在利益创造、分配和实现中处于什么样的位置,就决定了经济增长与政治合法性的关系。 (一)执政的能力素质是实现政治合法性的有力保证
“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的时间表明,生产资料的控制和占有与生产资料占有者的社会和政治力量的强弱的相关性,不仅与生产资料的控制和占有有关,而且往往又与这种控制和占有带来的在社会和经济绩效密切相关···因此,在特定社会和政治力量的强弱和是否能够转化为政治权力并且维持其有效运行,不仅取决于生产资料的占有权,而且取决于其占有的生产资料的经营权和经营状况,取决于其在社会和经济过程中运行的实际绩效”[4](P68)可见,代表生产资料拥有者的执政者的能力素质主观上决定了经济运行时“零绩效”、“负绩效”还是“正绩效”情况,只有正绩效的获得并保持一定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才能获得政治合法性。当然我们要看一些特殊情况下,其生产关系调整的本质,比如我国“文化大革命”时期,其本质是生产关系的探索与建构过程,是执政者进步的过程,从长远看其所产生的一定的社会不良影响不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不会阻碍生产资料的运用与经营,不会对政治合法性产生动摇。反应这一本质的社会现象比比皆是,如非洲的一些国家,其所谓的“民主”下,產生的政治领导人,生产资料经营能力有限国家经济崩溃,导致社会动荡,甚至反政府武装的崛起,就是执政能力素质水平较差的危害的重要例证。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各民族国家纷纷实现国家独立,民族自主,但实现人民逐步富裕的情况却不多,其中执政者的生产资料的经营及社会财富的运用能力就是一个变量因素,我国台湾地区经济衰退现象是和执政者的能力素质、理论和策略有重要相关的,其政治权威在大打折扣的同时,政治合法性的基础逐步动摇。
(二)物质财富的增长与政治、精神利益的需求是正相关的,需求的满足和政治合法性的延续也是正相关的
政治合法性以社会成员满意为基础,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人们参政议政,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逐渐增强,个人、社会团体的追求逐渐变得复杂化。社会财富可以解决政治力量和活动的技术要求,财富拥有者把他人的利益与自己的力量和意图紧密联合起来,从而实现了社会力量在人力方面的凝结和扩展,其维护自身利益的合理参政要求需要得到满足,否则,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必然导致“不满意”的积累,动摇生产力关系。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快速提高,人大代表的组成的丰富性和复杂性,人民发声的渠道和机会的增长就能充分说明这一需求。政治参与与精神满足是政治权威得到延伸的重要层面,是国家长治久安和实现政治合法性的有效方式。
三、操纵性权力的合理利用是政治合法性获取的基本方式之一
在这里”操纵性权力”并完全是一个贬义词,它更多的是指代一种权利运用策略。合法化的领袖更容易被信任,很多公民并不怀疑官方对有关政治与军事事件的解释,在目前世界上很多政治体系中,都存在着这种基本信任。其中理论与策略的运用,宣传导向都对政治合法性的获得提供了重要基础,是权威形成的重要方式。
(一)宣传与政治社会化促进政治合法性的获得
人们往往通过政治学习而承认某一政治的权威,各个国家无论是司法制度的宣传,还是政治制度的宣传都是如此,试想我们的孩子从父母、教师、社会、传媒等各方面都接受到尊敬军人、警察、国家领导人等正向教育,当我们的制度面临困难时,它就是度过艰难时期最好的帮助,是对信仰的认可和追求,是对潜在利益实现的政治付出。我们再试想德国法西斯对其人民的精神灌输,其最后因其它合法性基础破裂而导致失败,但其倒不失为舆论宣传、政治社会化成效的一个重要例证。
(二)权力构成中主观因素的“理论与策略”是政治合法性重要基础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下,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深刻反思和战略思考,提出了新时代社会主义社会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些理论的提出就为了更好的进行社会实践,是对社会建设目标的伸张和引导,充分发挥了理论在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作用。从其出发我们不难看出,理论作用的大小不仅取决于至少四个维度,其一是理论联系实际,并经得起检验。其二是理论与社会成员的相关度,反映和代表多少人的利益要求。资本主义从发展初期到现在,经历了多次金融危机,资本主义生产资料占有方式和生产关系受到了重大冲击,其生产关系发展形式逐步多样化,但无论其怎么发展,从长远来看,其生产资料占有方式不会改变,社会财富的分配形式不会改变,社会矛盾将会逐渐激化。而社会主义无产阶专政,社会主要矛盾已不是阶级矛盾,劲往一处使,多数人的利益得到保证和发展,人民在追求中国梦的进程中共同努力奋斗。
(三)善用克里斯马式效应增加政治合法性获取的基础绩效
历史上很多领袖人物的影响力巨大,对社会权威的形成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在当代社会的民主思潮下,个人威权式已不得人心,但是塑造宣传一些伟大人物对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社会意识形态维护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毛泽东同志的就是一位伟大的人物,我们的社会舆论及宣传起到了正向的引导作用,并不是宣扬个人崇拜本身,但其人物本身给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启示是不可估量的,想到毛泽东同志,我们就想到了那段为了理想浴血奋斗的革命史,想到了毛泽东思想,想起了他优秀的人格品质和个人魅力。可想而知,其对政治权威的形成的作用之巨大,对政治合法性的获取的促进力之强。
四、任何社会都有产生合法性危机的可能,任何社会和政权都不希望发生革命,从以上政治合法性获取的方式论述我们不难看出,政治合法性的获取途径是一个循环的过程,从两方面来表达:
(一)输入环节:社会成员的愿望和资源需要经过国家政府而得到处理和安排,因此需要在此利益诉求下产生民主代议制度,各种透明化的程序,法制,限制国家行为。诚如前面所论述的内容中提到的,在输入环节必然会在反映社会成员共同意志、利益实现的宪法框架下做出法制、制度、程序的安排,从而为满足利益实现的输出环节做准备。
(二)输出环节:国家和政策满足社会成员的愿望和需要,这就需要尽可能的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最大程度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如不满足再循环进入第一环节,从而保证社会成员利益的实现,要保证满意就要从以上论述的政治合法性出发,合理使用、配置、发挥权力构成的主客观因素,否则将导致“不满意”政治合法性将不能获取,更难以保证。
五、综观以上观点和论述,政治合法性的获得基础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总结
(一)程序合理化的原则:依法治国、民主化
(二)公共供给和服务的原则:交易与契约
(三)共同价值和理念原则:社会共识
(四)政治中立原则:公正的要求
(五)共同商讨的原则
遵循以上几个基本原则就能较好的形成政治合法性,社会就能平稳快速发展,社会成员在心理上接受,提高了国家运行的政治绩效和权威,因而可给人民一种信念:现存的制度最适合于这个社会。
参考文献
[1]杨光斌.《政治学导论》(第四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4]王浦劬.《政治学基础》(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5][美]里普森.《政治学中的重大问题》[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