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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公司治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兼任多家公司董事会成员。
一些企业已经不堪业绩指标的高压而开始抱怨、甚至在行动上似乎也在为应对考核做些文章,所以别让过高的考核指标影响了经营者的行为,最后贻害到国有企业。我坚信自己碰到的并非特例,我觉得现在是国资委率先践行《指导意见》的时候了
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第一章“总体要求”中,有关改革的“基本原则”一节有这样一段话:“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这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律。国有企业改革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整个指导意见,我非常看重这几句话,认为这是全文最有闪光点的内容之一,甚至可以说是亮点中的亮点。
从这几句话出发,我不禁想到了隐藏在话语后面、一个更为基本的问题:什么是“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因为只有回答好这个问题,我们才有可能在改革中遵循前面提到的这些规律。不想还好,一想吓了一大跳。我们这些平时净讲大道理的人,要在有限的时间里,把这个问题回答清楚,还真不容易。
后来细想,才觉得说不清楚是正常的。首先,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就是对于规律的不断认识过程,也是对如何尊重规律、应用规律解决问题的学习和探索过程。所以,规律具有相对性,是随着我们的认识能力而不断进化并被完善的。真正叫作“铁律”的少之又少,因此,不容易让人脱口而出。其次,规律涉及各个领域、方方面面。经济、管理、金融等诸多领域,仅以学科来算,就涉及无数的所谓“原理”和“法则”,这些内容都是规律,既包括大规律,也包括小规律。而且,每个规律都有其成立的前提条件,有情境要求,甚至在不同条件下各自成立的“规律”,放在一起,就都算不上规律了。所以,要把规律一一列出,那就是一部百科全书。
既然规律这么多,而且还不是“铁律”,中央文件为什么还要强调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呢?我思来想去,窃以为文件中强调要“尊重规律”,并不是强调要照搬教条,而是要在改革实践中让我们注重育成“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形成一种尊重科学、讲求逻辑的决策素养。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解,我才把这样几句话当作整个指导意见中的大亮点。
我进而认为:这条“基本原则”不仅是指导改革实践的思想方法,也是在未来评判改革成效的重要标准。可以断言,只有那些遵循了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的改革,才有成功的可能性,才能够经得起时间的检验,才能够为国家和人民造福。而违背规律、脱离改革实际和改革经验,来自于长官意志、“自以为是”的所谓“改革举措”,最后一定会导致与预期设想南辕北辙的结果。
不过,从历史经验看,改革要做到“遵循规律”,并不容易。在当今的现实中,我个人也遇到了不少困惑。比如最近大家议论较多的:在经济趋势出现较大变化的情况下,国资委依然对企业提出高指标,提出较高收益要求的问题。
本来,丰年多交,歉年少交,这是市场逻辑下最寻常不过的合约安排。但也许是出于财政预算方面的考虑,或是其它方面的原因,出资人代表却不愿意轻易地把指标减下来,于是,就形成了歉年并不少交的局面。即使在传统的农业社会,这也是违背基本市场经济规律的事情,也是可以通过协商来加以解决的事情。但在今天,为什么在后工业社会里出现这样不合情理的事情呢?我想,主要原因还在于国资委对于企业一线的经营情况缺少清晰的了解和准确的认识,因而只能依赖笼统的、简单粗暴的、比较一刀切的指标管理方法来片面强调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了。也许是为了在重压之下出勇夫。
但是,出资人代表们或许没有想到的是,他们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高压政策最后很可能会导致国有资产管理只出现数字上的成绩,实际上却会带来大损失。为什么这样说呢?经济学有一个分支叫“合同理论”,里面既包含了市场经济规律,也包含了企业发展规律。如果这套涵盖了博弈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等内容的科学逻辑还靠谱的话,我们很容易就会认识到企业在当下出现异常行为的激励。
自从十年前国资委对企业建立了考核制度之后,企业的经营者已经把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指标格外当真。这些指标能否顺利达到,不仅代表了经营团队的能力和努力,而且直接影响到企业内部广大干部职工的报酬水平。据说在第一次公布中央企业考核结果的那个中午,几位排名靠后的企业负责人都没了心情,开完会连中午饭都没有吃,直接打道回府。
坦率地说,如果在那时企业经营者主要还是面子问题的话,在眼下完不成考核指标则会直接影响职工的收入。对于很多大中型国有企业,职工收入绝对属于企业的“核心利益”,是不能触碰的雷区。薪酬的下降会带来军心涣散、民心不稳。特别是减少的薪酬并不是什么漫无边际的高薪,而是广大职工养家糊口的“刚性”收入的时候,可想而知,完不成业绩指标对于企业领导人和整个班子的压力了。
当然,对一些企业来说,压力可以转化为动力,经营者有回天之术。但不能否认,对于另外一些企业,就是神仙来了也没有办法,于是,经营者求助于使用其它办法来完成数字上的要求。比如,出售资产。
在一切都正常的情况下,出售资产或企业,属于再正常不过的企业经营活动,符合企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其道理在于:企业的经营者一方面要有效地运作企业的现有资产,要出效率;另一方面,一个称职的经营者还应该经常性地对业务链上每一个环节进行分析和估值,把每项业务在未来发展的可能性进行预测,然后不断梳理和整合业务链条上的资产,以期达到最大化价值创造的目的。这两方面合在一起,构成了所谓经营活动的完整含义。
然而,为了完成业绩指标的资产出售却与上述活动在性质上完全不同。属于前者的资产出售完全属于短期行为,是为了创造当期收益,为了达到满足经营指标要求的目的。所以,在选择出售资产上可能会选择那些未来成长潜力较好的资产,加上目前从整体看资产价格估值偏低,所以,今天为了满足报表业绩上区区小数目的资金、而被选择去出售的资产,其价值可能数以十倍计。这是一个绝对划不来的事情,但又是现实环境下激励极强的事情。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非常简单,就是出资人代表不能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片面地推行貌似正确的资本经营政策,并且听不进不同的意见和建议,甚至不让大家发表意见。
应该说,《指导意见》中有很多好的提法、新的提法。比如“该管的要科学管理、决不缺位,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不该管的要依法放权、决不越位,……着力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改变行政化管理方式,改进考核体系和办法,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但是,这些话怎样变成有效的制度体系,看来还要花很多的力气和功夫。
针对我前面所讲的例子。出资人代表按照“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的要求制订了较高的收益指标,这并没有错。但是,企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先前制订的业绩考核指标已经过高了,超过了企业的承受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代表还要一味地强调“依法放权、绝不越位”,则必然会发生隐性的资产流失,而且流失于无形,流失于无查,流失于永远无查。如果出资人代表不放权,这又相当于用一个新错误去对付一个老错误,可能会导致更坏的结果。
对此,《指导意见》给出了正确的解决办法:“改进考核体系和办法,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但是,这只是个原则性的表述,怎么改进、怎么提高,出资人代表看来需要有所行动。写这篇文章的原因,在于我发现有一些企业已经不堪业绩指标的高压而开始抱怨、甚至在行动上似乎也在为应对考核做些文章,所以不禁要写点东西呼吁一下:别让过高的考核指标影响了经营者的行为,最后贻害到国有企业。我坚信自己碰到的并非特例,所以,我觉得现在是国资委率先践行《指导意见》的时候了。
一些企业已经不堪业绩指标的高压而开始抱怨、甚至在行动上似乎也在为应对考核做些文章,所以别让过高的考核指标影响了经营者的行为,最后贻害到国有企业。我坚信自己碰到的并非特例,我觉得现在是国资委率先践行《指导意见》的时候了
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第一章“总体要求”中,有关改革的“基本原则”一节有这样一段话:“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这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律。国有企业改革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整个指导意见,我非常看重这几句话,认为这是全文最有闪光点的内容之一,甚至可以说是亮点中的亮点。
从这几句话出发,我不禁想到了隐藏在话语后面、一个更为基本的问题:什么是“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因为只有回答好这个问题,我们才有可能在改革中遵循前面提到的这些规律。不想还好,一想吓了一大跳。我们这些平时净讲大道理的人,要在有限的时间里,把这个问题回答清楚,还真不容易。
后来细想,才觉得说不清楚是正常的。首先,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就是对于规律的不断认识过程,也是对如何尊重规律、应用规律解决问题的学习和探索过程。所以,规律具有相对性,是随着我们的认识能力而不断进化并被完善的。真正叫作“铁律”的少之又少,因此,不容易让人脱口而出。其次,规律涉及各个领域、方方面面。经济、管理、金融等诸多领域,仅以学科来算,就涉及无数的所谓“原理”和“法则”,这些内容都是规律,既包括大规律,也包括小规律。而且,每个规律都有其成立的前提条件,有情境要求,甚至在不同条件下各自成立的“规律”,放在一起,就都算不上规律了。所以,要把规律一一列出,那就是一部百科全书。
既然规律这么多,而且还不是“铁律”,中央文件为什么还要强调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呢?我思来想去,窃以为文件中强调要“尊重规律”,并不是强调要照搬教条,而是要在改革实践中让我们注重育成“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形成一种尊重科学、讲求逻辑的决策素养。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解,我才把这样几句话当作整个指导意见中的大亮点。
我进而认为:这条“基本原则”不仅是指导改革实践的思想方法,也是在未来评判改革成效的重要标准。可以断言,只有那些遵循了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的改革,才有成功的可能性,才能够经得起时间的检验,才能够为国家和人民造福。而违背规律、脱离改革实际和改革经验,来自于长官意志、“自以为是”的所谓“改革举措”,最后一定会导致与预期设想南辕北辙的结果。
不过,从历史经验看,改革要做到“遵循规律”,并不容易。在当今的现实中,我个人也遇到了不少困惑。比如最近大家议论较多的:在经济趋势出现较大变化的情况下,国资委依然对企业提出高指标,提出较高收益要求的问题。
本来,丰年多交,歉年少交,这是市场逻辑下最寻常不过的合约安排。但也许是出于财政预算方面的考虑,或是其它方面的原因,出资人代表却不愿意轻易地把指标减下来,于是,就形成了歉年并不少交的局面。即使在传统的农业社会,这也是违背基本市场经济规律的事情,也是可以通过协商来加以解决的事情。但在今天,为什么在后工业社会里出现这样不合情理的事情呢?我想,主要原因还在于国资委对于企业一线的经营情况缺少清晰的了解和准确的认识,因而只能依赖笼统的、简单粗暴的、比较一刀切的指标管理方法来片面强调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了。也许是为了在重压之下出勇夫。
但是,出资人代表们或许没有想到的是,他们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高压政策最后很可能会导致国有资产管理只出现数字上的成绩,实际上却会带来大损失。为什么这样说呢?经济学有一个分支叫“合同理论”,里面既包含了市场经济规律,也包含了企业发展规律。如果这套涵盖了博弈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等内容的科学逻辑还靠谱的话,我们很容易就会认识到企业在当下出现异常行为的激励。
自从十年前国资委对企业建立了考核制度之后,企业的经营者已经把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指标格外当真。这些指标能否顺利达到,不仅代表了经营团队的能力和努力,而且直接影响到企业内部广大干部职工的报酬水平。据说在第一次公布中央企业考核结果的那个中午,几位排名靠后的企业负责人都没了心情,开完会连中午饭都没有吃,直接打道回府。
坦率地说,如果在那时企业经营者主要还是面子问题的话,在眼下完不成考核指标则会直接影响职工的收入。对于很多大中型国有企业,职工收入绝对属于企业的“核心利益”,是不能触碰的雷区。薪酬的下降会带来军心涣散、民心不稳。特别是减少的薪酬并不是什么漫无边际的高薪,而是广大职工养家糊口的“刚性”收入的时候,可想而知,完不成业绩指标对于企业领导人和整个班子的压力了。
当然,对一些企业来说,压力可以转化为动力,经营者有回天之术。但不能否认,对于另外一些企业,就是神仙来了也没有办法,于是,经营者求助于使用其它办法来完成数字上的要求。比如,出售资产。
在一切都正常的情况下,出售资产或企业,属于再正常不过的企业经营活动,符合企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其道理在于:企业的经营者一方面要有效地运作企业的现有资产,要出效率;另一方面,一个称职的经营者还应该经常性地对业务链上每一个环节进行分析和估值,把每项业务在未来发展的可能性进行预测,然后不断梳理和整合业务链条上的资产,以期达到最大化价值创造的目的。这两方面合在一起,构成了所谓经营活动的完整含义。
然而,为了完成业绩指标的资产出售却与上述活动在性质上完全不同。属于前者的资产出售完全属于短期行为,是为了创造当期收益,为了达到满足经营指标要求的目的。所以,在选择出售资产上可能会选择那些未来成长潜力较好的资产,加上目前从整体看资产价格估值偏低,所以,今天为了满足报表业绩上区区小数目的资金、而被选择去出售的资产,其价值可能数以十倍计。这是一个绝对划不来的事情,但又是现实环境下激励极强的事情。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非常简单,就是出资人代表不能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片面地推行貌似正确的资本经营政策,并且听不进不同的意见和建议,甚至不让大家发表意见。
应该说,《指导意见》中有很多好的提法、新的提法。比如“该管的要科学管理、决不缺位,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不该管的要依法放权、决不越位,……着力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改变行政化管理方式,改进考核体系和办法,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但是,这些话怎样变成有效的制度体系,看来还要花很多的力气和功夫。
针对我前面所讲的例子。出资人代表按照“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的要求制订了较高的收益指标,这并没有错。但是,企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先前制订的业绩考核指标已经过高了,超过了企业的承受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代表还要一味地强调“依法放权、绝不越位”,则必然会发生隐性的资产流失,而且流失于无形,流失于无查,流失于永远无查。如果出资人代表不放权,这又相当于用一个新错误去对付一个老错误,可能会导致更坏的结果。
对此,《指导意见》给出了正确的解决办法:“改进考核体系和办法,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但是,这只是个原则性的表述,怎么改进、怎么提高,出资人代表看来需要有所行动。写这篇文章的原因,在于我发现有一些企业已经不堪业绩指标的高压而开始抱怨、甚至在行动上似乎也在为应对考核做些文章,所以不禁要写点东西呼吁一下:别让过高的考核指标影响了经营者的行为,最后贻害到国有企业。我坚信自己碰到的并非特例,所以,我觉得现在是国资委率先践行《指导意见》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