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报记者 (米太平)3月26日晚间,界龙实业公告称已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了公司大股东界龙集团以及相关高管因内幕交易上市公司股票遭处罚的事实。
收购伊诺尔股权
事情的起因得从2015年6、7月份说起。彼时,界龙集团董事长、界龙实业实际控制人费钧德得知自然人李某芬意欲转让其实际持有的上海伊诺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伊诺尔防伪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伊诺尔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诺尔”)股权的事项,随后请上海印刷业协会秘书长傅某代为联系相关事宜。
2015年11月,李某芬主动联系费钧德称,愿意和界龙实业商谈股权转让事项,之后双方进行了初步接触。
2016年1月6日,伊诺尔方面李某芬、李某华、杨某同界龙实业方面费钧德、费屹立、楼某良、薛某及海通证券顾某、张某慧在界龙实业会面,各方就相关股权的受让价格初步达成一致,并确定由界龙实业聘请中介机构对伊诺尔进行尽职调查。
2016年2月,界龙实业聘请的海通证券等中介机构开始对伊诺尔开展尽职调查。2016年3月初,尽职调查结束,界龙实业同伊诺尔开始就交易价格和条款进行谈判,并就最终交易价格及相应的盈利承诺达成一致。
2016年3月21日收盘后,界龙实业申请停牌;3月26日,发布《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多个公告,披露了界龙实业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收购伊诺尔的预案。
上海证监局认定,界龙实业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收购伊诺尔事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6年1月6日,公开于同年3月26日。费钧德作为界龙集团董事长,费屹立(费钧德儿子)作为界龙集团总经理、界龙实业董事长,是相关收购事项的主要决策者、推动者,全程参与收购事项,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对违法所得计算有异议
上海证监局调查发现,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界龙集团通过自有证券账户于2016年1月27日至2月15日累计买入“界龙实业”股票102万股,通过“费某娟”证券账户于2016年1月27日至29日累计买入“界龙实业”股票111.12万股。截至调查日,界龙集团通过自有证券账户买入的“界龙实业”股票尚未卖出,通过“费某娟”证券账户买入的“界龙实业”股票已于2016年9月21日至30日全部賣出,上述两项交易累计获利577.2万元。
不过,界龙集团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于2016年1月27日至2月15日买入的“界龙实业”股票目前并未卖出,剔除该部分股票计算,交易共发生亏损1 081万元,实际上并无获利,因此证监局拟定的处罚过重。
上海证监局认为,界龙集团内幕交易的客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按照证监会统一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经核查,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金额计算结果无误。因此,对当事人关于本案违法所得计算方面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考虑到具体情节,上海证监局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部分采纳,对罚款金额作出相应调整。
最后,上海证监局决定:针对非法利用“费某娟”账户进行交易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对界龙集团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费钧德、费屹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同时,针对内幕交易“界龙实业”股票的行为,对界龙集团没收违法所得577.2万元并处以罚款577.2万元,对费钧德、费屹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收购伊诺尔股权
事情的起因得从2015年6、7月份说起。彼时,界龙集团董事长、界龙实业实际控制人费钧德得知自然人李某芬意欲转让其实际持有的上海伊诺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伊诺尔防伪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伊诺尔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诺尔”)股权的事项,随后请上海印刷业协会秘书长傅某代为联系相关事宜。
2015年11月,李某芬主动联系费钧德称,愿意和界龙实业商谈股权转让事项,之后双方进行了初步接触。
2016年1月6日,伊诺尔方面李某芬、李某华、杨某同界龙实业方面费钧德、费屹立、楼某良、薛某及海通证券顾某、张某慧在界龙实业会面,各方就相关股权的受让价格初步达成一致,并确定由界龙实业聘请中介机构对伊诺尔进行尽职调查。
2016年2月,界龙实业聘请的海通证券等中介机构开始对伊诺尔开展尽职调查。2016年3月初,尽职调查结束,界龙实业同伊诺尔开始就交易价格和条款进行谈判,并就最终交易价格及相应的盈利承诺达成一致。
2016年3月21日收盘后,界龙实业申请停牌;3月26日,发布《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多个公告,披露了界龙实业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收购伊诺尔的预案。
上海证监局认定,界龙实业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收购伊诺尔事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6年1月6日,公开于同年3月26日。费钧德作为界龙集团董事长,费屹立(费钧德儿子)作为界龙集团总经理、界龙实业董事长,是相关收购事项的主要决策者、推动者,全程参与收购事项,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对违法所得计算有异议
上海证监局调查发现,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界龙集团通过自有证券账户于2016年1月27日至2月15日累计买入“界龙实业”股票102万股,通过“费某娟”证券账户于2016年1月27日至29日累计买入“界龙实业”股票111.12万股。截至调查日,界龙集团通过自有证券账户买入的“界龙实业”股票尚未卖出,通过“费某娟”证券账户买入的“界龙实业”股票已于2016年9月21日至30日全部賣出,上述两项交易累计获利577.2万元。
不过,界龙集团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于2016年1月27日至2月15日买入的“界龙实业”股票目前并未卖出,剔除该部分股票计算,交易共发生亏损1 081万元,实际上并无获利,因此证监局拟定的处罚过重。
上海证监局认为,界龙集团内幕交易的客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按照证监会统一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经核查,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金额计算结果无误。因此,对当事人关于本案违法所得计算方面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考虑到具体情节,上海证监局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部分采纳,对罚款金额作出相应调整。
最后,上海证监局决定:针对非法利用“费某娟”账户进行交易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对界龙集团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费钧德、费屹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同时,针对内幕交易“界龙实业”股票的行为,对界龙集团没收违法所得577.2万元并处以罚款577.2万元,对费钧德、费屹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