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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9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修订草案)》,并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与原《条例》相比,有以下几方面突破: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保工作纳入政府考核体系,建立年度和领导任期内水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二是凡在全省范围内开办扰动地表、损坏地貌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都要依法编报水保方案。三是将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和人参种植等生产项目纳入水保方案审批管理范畴。四是将水保方案审批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用地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