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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于2011年3月入职某电器公司,工作岗位为产品销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执行标准工时制,月薪为2800元。上月,公司安排我兼做保管、统计等工作,不但每天要延长工作时间,而且休息日也要加班,月底领工资时我却发现公司没有给我计发加班费。公司称所有销售岗位已变更为特殊工时制,依法无需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并且拿出了当地人社行政部门批准电器公司对销售等5个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