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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保税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现就条例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宁波保税区是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对外开放的特定经济区域,具有国际贸易、保税仓储、进出口加工、商品展示等功能。设立13年来,宁波保税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目前国家尚没有针对保税区的专门法律、法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宁波保税区的规范管理和进一步发展。因此,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拓展服务功能,提高行政效率,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制定宁波保税区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2005年上半年,宁波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法制办和市人大财经委做了大量的前期调研工作。根据调研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将其增列为当年立法制定项目。2005年11月下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在宁波日报和宁波人大信息网上全文刊登,先后召开由市级有关部门、保税区内有关行政管理机构、金融机构和企业等参加的两个座谈会,同时将草案发送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部分人大代表和市人大法制委咨询员征求意见,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询了省人大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2006-年1月24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条例。
三、对条例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保税区的功能和定位。根据海关法等有关法律和宁波保税区的发展状况,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条第一款明确了宁波保税区的定义、功能和产业发展方向。同时,考虑到保税区的长远发展需要和建设保税港以及保税物流体系的要求,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保税区的发展应当紧密联系本市海港、空港实际,并与毗邻港区实现优势互补、资源整合及功能联动,促进港航产业、物流产业和出口加工业的发展。保税区发展规划应当与保税区邻近岸线规划相衔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保税区内可以设立码头、泊位。”
(二)关于保税区的行政管理体制以及管委会的职责。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对保税区的行政管理体制及管委会的地位作了明确:“市人民政府设立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税区管委会),作为其派出机构,管理保税区的行政事务。”第五条对保税区管委会的具体管理职责作了规定。第六条规定:“保税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和调整行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税区的经济和社会行政管理事务。”
(三)关于行政服务规范和行政许可限时办理制度。条例第七条对保税区的行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加强和改善服务等内容作出了规定;第八条对建设信息化事业和提供政务、服务信息等内容作了规定。另外,根据保税区的特殊情况,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条例第九条规定了保税区内的行政管理机构权限内的行政许可实行限时办理制度,除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外,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行政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办理期限。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告知申请人。
(四)关于产业发展资金。根据预算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和WTO的有关规则,为促进保税区内有关企业的发展,条例第-十条规定:“保税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产业发展资金,对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给予扶持。”
(五)关于企业的经营范围和投资人的出资。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保税区设立内资企业,具备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登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其经营范围不作限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规定:“在保税区设立公司,可以依法分期缴付注册资本。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依法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关于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管理制度。条例第十四条对保税区有关法定的免税、免领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考虑到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方面的具体管理措施多由有关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规定,因此,该条第二款规定:“保税区内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方面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七)关于法规的参照适用。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已于2002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拟在保税区外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目前正在报请国务院审批。条例第十九条对这两类区域的行政管理作出了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保税区管委会在保税区外设立的保税物流区域的行政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保税区管委会与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合署办公,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的行政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宁波保税区条例》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保税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现就条例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宁波保税区是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对外开放的特定经济区域,具有国际贸易、保税仓储、进出口加工、商品展示等功能。设立13年来,宁波保税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目前国家尚没有针对保税区的专门法律、法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宁波保税区的规范管理和进一步发展。因此,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拓展服务功能,提高行政效率,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制定宁波保税区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2005年上半年,宁波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法制办和市人大财经委做了大量的前期调研工作。根据调研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将其增列为当年立法制定项目。2005年11月下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在宁波日报和宁波人大信息网上全文刊登,先后召开由市级有关部门、保税区内有关行政管理机构、金融机构和企业等参加的两个座谈会,同时将草案发送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部分人大代表和市人大法制委咨询员征求意见,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询了省人大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2006-年1月24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条例。
三、对条例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保税区的功能和定位。根据海关法等有关法律和宁波保税区的发展状况,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条第一款明确了宁波保税区的定义、功能和产业发展方向。同时,考虑到保税区的长远发展需要和建设保税港以及保税物流体系的要求,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保税区的发展应当紧密联系本市海港、空港实际,并与毗邻港区实现优势互补、资源整合及功能联动,促进港航产业、物流产业和出口加工业的发展。保税区发展规划应当与保税区邻近岸线规划相衔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保税区内可以设立码头、泊位。”
(二)关于保税区的行政管理体制以及管委会的职责。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对保税区的行政管理体制及管委会的地位作了明确:“市人民政府设立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税区管委会),作为其派出机构,管理保税区的行政事务。”第五条对保税区管委会的具体管理职责作了规定。第六条规定:“保税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和调整行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税区的经济和社会行政管理事务。”
(三)关于行政服务规范和行政许可限时办理制度。条例第七条对保税区的行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加强和改善服务等内容作出了规定;第八条对建设信息化事业和提供政务、服务信息等内容作了规定。另外,根据保税区的特殊情况,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条例第九条规定了保税区内的行政管理机构权限内的行政许可实行限时办理制度,除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外,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行政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办理期限。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告知申请人。
(四)关于产业发展资金。根据预算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和WTO的有关规则,为促进保税区内有关企业的发展,条例第-十条规定:“保税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产业发展资金,对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给予扶持。”
(五)关于企业的经营范围和投资人的出资。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保税区设立内资企业,具备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登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其经营范围不作限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规定:“在保税区设立公司,可以依法分期缴付注册资本。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依法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关于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管理制度。条例第十四条对保税区有关法定的免税、免领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考虑到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方面的具体管理措施多由有关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规定,因此,该条第二款规定:“保税区内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方面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七)关于法规的参照适用。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已于2002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拟在保税区外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目前正在报请国务院审批。条例第十九条对这两类区域的行政管理作出了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保税区管委会在保税区外设立的保税物流区域的行政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保税区管委会与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合署办公,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的行政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宁波保税区条例》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