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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人大代表退出机制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主要表现在:"迁出或调离"制度无法使迁出或调离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所在的行政区域的代表终止代表资格;"辞职"制度因代表责任缺位及代表身份的荣誉性质而形同虚设;"罢免"制度也因选举制度及其自身的缺陷难以对不称职的代表进行有效过滤。要从根本上畅通我国的代表退出路径,必须从建立专职代表制、直接选举制、竞选制度等方面完善选举制度;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建立迁出原选区退出机制、完善辞职制度和罢免制度来逐步理顺代表的退出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