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存款婚后所得利息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 :家庭之友·爱侣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WDrago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张先生婚前在银行有存款30余万元。后来他和刘小姐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前存款一直存在银行没有取出。结婚后,张先生和刘小姐二人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争吵,不久离婚。劉小姐认为张先生婚前的30余万元虽为其个人财产,但两人结婚后取得的利息应平分。张先生认为利息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与刘小姐无关。
  评析:张先生的存款利息为其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比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等。银行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因此,张先生的银行存款利息为其个人财产,刘小姐无权分得。
其他文献
有人说中国几千年的法制史,实际上就是一部刑法史。这话虽有偏颇,但是客观上反映出我国重刑轻民的法律传统,民法一词在中国古代法律文献中虽有出处,但意义与我们今天所言的民
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要根据群众的需要,划给社员自留山(或荒沙荒滩),由社员植树种草,长期使用。划自留山的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