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之法律监督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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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律和制度的生命在于实践,执行是法律制度得以实践的必不可少的形式和途径。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后,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从而导致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的管理流于形式,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本文以文件检验为视角对司法鉴定监督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执行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司法鉴定虚假鉴定错误鉴定法律监督
  作者简介:吕娟、邢浩伟,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技术科干警。
  中图分类号:D918.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3-149-02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在诉讼过程中,素来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近年来,随着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全部予以撤销,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按照规定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在这种背景之下,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业务量激增,但能够从事鉴定工作的专业人员却需要一个成长的过程而不能短时间内获得剧增,部分社会鉴定机构在利益的驱动下,采取挂名等方式通过司法厅的审核,获得鉴定权,而实际检验鉴定的人员业务能力良莠不齐,就造成许多错误鉴定。同时,在高额鉴定费的诱惑下,一部分鉴定人违背自身的职业道德,出具虚假鉴定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些自然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2月颁布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鉴定活动进行规范管理。作为从事文件检验鉴定的笔者深感该决定颁布后,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从而导致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的管理流于形式,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笔者在文中以文件检验为视角对司法鉴定的监督问题进行探讨。
  一、对司法鉴定活动加强监督的必要性
  (一)加强司法鉴定法律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
  在目前的司法审判活动中,当事人双方都无法对一份充满专业技术术语的鉴定书进行实质上的“质证”,只能进行形式上的辩解。法官、陪审员、律师对这种带有结论性的鉴定材料也难以作出全面的审查和判断,而直接根据鉴定结论得出审判结果,鉴定结论成为公正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这样一来,司法鉴定得不到有效监督,将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正确性、权威性,从而导致案件的正确性也难以得到保障,进而引起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二)加强司法鉴定法律监督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需要
  司法鉴定机构的市场化,客观上就可能造成鉴定人受利益驱动,在面对各种诱惑和法律监督不到位的情况下,铤而走险,故意出具虚假鉴定。而虚假、错误鉴定不仅影响司法的公正,更是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当事人要为此付出的时间和相关费用都是不容小觑的。加强司法鉴定的法律监督,切实执行司法鉴定活动的审查程序,自然能减少虚假、错误鉴定的出现,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从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三)加强司法鉴定的法律监督是鉴定工作本身的需要
  法律规范是一柄双刃剑,在约束鉴定人规范鉴定工作的同时,也能起到保护鉴定人的作用。如笔者从事的文件检验鉴定,目前依然以传统方法为主,主要依靠鉴定人员的经验、学识等主观意识去分析、判断检材,从而得出结论。这样无法排除鉴定人因为业务能力、技术水平、粗心大意等原因而出现错误鉴定。而一味的要求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势必会让鉴定人员因噎废食,宁愿不做也不愿出错,这样矫枉过正也会得不偿失。如果细化司法鉴定相关的操作规范,让鉴定工作有章可循,就可以从某种程度上减少错误鉴定、虚假鉴定的发生。
  二、切实执行司法鉴定法律监督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分别通过规定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监督、鉴定组织和鉴定人法律责任等事关司法鉴定工作的核心事宜,基本安排了符合我国现阶段司法状况的司法鉴定体制的管理制度。但是法律和制度的生命在于实践。执行是法律制度得以实践的必不可少的形式和途径,法律制度执行不了或者不能得到正确执行,就难以实现立法建制的目的,使法律规范成为一纸空文,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所以有法可依最关键的是怎么执行的问题。
  (一)司法行政部门应重点加强对社会中介的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
  虽然过去公、检、法、司的司法鉴定部门有“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嫌疑,但工作于这些部门的司法鉴定人员都经过严格的政治和业务培训,政治和业务素质较高、责任心强、对自身有较高的职业道德要求。而社会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员业务素质暂且不谈,由于目前司法行政部门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审核流于形式、没有严格按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操作,这些鉴定人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就难以一致,加之对他们的约束机制较少,他们作出的鉴定结论就容易受社会的各种因素影响。如笔者在从事文件检验不久遇到的一件借贷纠纷案件。案件当事人带着一份四川某鉴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书和该案涉及的借条复印件及照片、当事人自己的笔迹样本来咨询。当事人陈述其多年来都有向原告借钱周转,每次都按时还款及支付利息。这次原告拿着借条在法院立案,要求其还款105万元。借条经法院委托的四川某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认定是其本人所书写。当事人印象中并没有借过这么一大笔钱,所以过来咨询看看这借条是不是真的是他写的。笔者在仔细检验过案件中涉及的材料后,发现关键证据——借条上的笔迹有明显的模仿特征,而署名的鉴定人是两位年近八十的文检专家,按理说是不会出现这种低级错误的。随后,当事人在笔者建议下申请了重新鉴定,结论印证了笔者的判断。从本案可以看出,社会鉴定机构的管理、监督还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要最大限度的避免出现司法鉴定的随意性,避免出现重复鉴定、一因多果的现象。
  (二)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协同作战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里详细规定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法律责任,对鉴定活动的监督就有法可依,但这柄悬在鉴定人头上的剑一直不会砍下来,那么它的威慑力就会很有限。所以解决司法鉴定的虚假、错误鉴定问题,不能单纯依靠事后防范,让当事人去自我发现、自发举报。毕竟当事人在诉讼活动期间,自顾尚且不暇。作为司法鉴定的管理部门——司法部门虽然在司法鉴定的投诉受理、调查处理、自身监督方面制定了详细的规定,但是没有很好的利用接触司法鉴定最多的法院的资源,没有主动去法院获取司法鉴定的违规信息,致使司法鉴定的违规很难受到惩处。如果法院能将虚假、错误鉴定的信息及时告知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实施错案倒查,不仅可以及时查处违规违法的司法鉴定,还可以减少或防止因当事人不愿多事而导致遗漏追责的情况发生。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也应积极将查处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情况通报给法院,这样对法院采用司法鉴定结论也有很大帮助。
  随着社会各界对司法鉴定的关注,各种对司法鉴定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如《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等。让这些法律产生效力还得靠司法行政部门切实正确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增强责任意识,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面提升司法鉴定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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