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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深入发展,政府管理职能日益深化,对社会经济生活各方面进行介入所采用的行政手段也渐显多样化,大量有别于传统行政手段的强制性行政行为出现.本文将要论述的行政允诺行为即属于此种类型的行政行为。不得不指出的是,由于我国行政诉讼相关制度在立法上的语蔫不详,导致该类行政行为得不到有序规制,笔者即试图通过一具体案例来阐述一个基本的法治原理:无论是强制性行政行为还是非强制性行政行为都必须纳入法治轨道,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得到控制,保护行政相对人是法治背景下行政诉讼的依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