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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外求子被征收社会抚育费,养儿几年竟然不是亲生,夫妻感情破裂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后。无辜丈夫向前妻追索抚养费,并将官司打到了法院。那么,计划外求子非亲生,离婚后无辜丈夫能否向前妻追索抚养费?这一绝大数人认为不是问题的问题。结果却令人意外。
现年35岁的祁松涛,江苏省盐城市人,2000年2月,与小自己两岁的妻子杜筱雅登记结婚,同年10月30日生下女儿,取名祁雪。
家境本来就不宽裕,生下女儿后更显得捉襟见肘,为养家糊口,祁松涛忍痛丢下妻女外出打工。两年后,精明能干的祁松涛辗转来到浙江省杭州市,凭借打工积累的微薄资金,做起了小本生意。迫于生计的压力,祁松涛和家人聚少离多,只能在逢年过节的时候小聚几天。常年漂泊在外,饱受着生活的艰辛和思念之苦,但想到能让家中的妻女过上好日子,他苦并快乐着。
2007年春节期间,祁松涛回老家探亲。因老家传宗接代的观念很深,祁松涛一直想让妻子再生一个儿子,只因前几年家境窘迫,不要说没有能力抚养两个小孩,就连违反计划生育的罚款也交不起。如今,经过几年的打拼,祁松涛的生意越做越大,不但建起了新房,还买了汽车,日子过得红红火火,生活上已没有任何压力。当他看到儿时的玩伴膝下大多有了儿子,再生个儿子的想法也就越发强烈了。他向妻子流露出希望再生个儿子的想法。
“你说生儿子就能生儿子,哪有那么简单?我可没这个本事,要生你生!”妻子没好脸地冲着丈夫一顿数落,见丈夫阴沉着脸不吱声,杜筱雅便又转脸笑道:“好了,不要生气了。我一定努力帮你生个大胖小子。”
幸福有时来得就是意想不到的快。祁松涛告别妻女一个月,便接到妻子从老家打来的电话,告诉祁松涛她自己怀孕了。听到这个消息后,祁松涛非常高兴,对妻子加倍爱护,常给妻子邮寄补品,并时常抽空回来看望妻子。2007年8月,杜筱雅在当地人民医院顺利生下了一名男孩,取名祁字辰。
祁宇辰因是计划外生育,2007年11月6日、2008年1月8日,祁松涛、杜筱雅夫妻两次被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征收社会抚育费合计35000元。虽说被罚了款,但因妻子生下的是儿子,终于可以传宗接代了,自己脸上也有了光,祁松涛心情丝毫没受到影响,对儿子呵护备至,对妻子也是疼爱有加。
2010年春节,祁松涛回家探亲。在走亲访友期间,他听到一些传言,说孩子长得不像自己,倒像另一个人。
起初,祁松涛对此只是一笑了之,认为这只是亲朋好友的戏言而已。可是,说的人多了,祁松涛开始觉得不对劲。俗话说:无风不起浪,祁松涛心中不免起疑:“难道别人知道妻子的事?难道他们的戏言会成真?”他开始琢磨起来,甚至开始怀疑儿子不是自己亲生的。
于是,祁松涛回想了一下,突然想起,他只是春节期间跟妻子生活在一起,之前好几个月都没有回家,而是一直在杭州做生意;再掐指一算,觉得儿子出生的时间也不对,满腹狐疑的祁松涛便将儿子与自己比了又比,越比越觉得儿子不像自己:“真的不像我,我真的是帮别人在抚养儿子吗?”每每想到这里,祁松涛心中便是一阵酸痛,但他还是希望这不是真的,便试探着询问妻子。杜筱雅知道事情终究是隐瞒不下去,面对丈夫的疑问,便如实相告儿子并非祁松涛亲生。妻子一言即出,如五雷轰顶,祁松涛痛不欲生,绝望的他无心在家过年,第二天一早便只身一人回到了杭州。
家庭关系有了这层隔阂,只得好聚好散。但为了不留下任何遗憾,经考虑再三,祁松涛决定和儿子做一个亲子鉴定。
2010年5月12日,祁松涛委托盐城市安康生物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其与祁宇辰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做了DNA鉴定,结论为依据DNA分析结果,排除祁松涛与祁宇辰存在亲子关系,也就是说,祁松涛非祁宇辰的亲生父亲。
事已至此,夫妻感情彻底破裂。5月25日,祁松涛与杜筱雅双方在明确祁宇辰不是祁松涛亲生儿子的基础上,就婚生女祁雪的抚养抚育问题以及祁松涛与杜筱雅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不动产房屋、两辆汽车及生产工具,以及祁松涛对杜筱雅一次性支付30万元等事项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离婚。
追讨抚养费相见公堂上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了一个儿子,不但被征收了社会抚养费,而且倾心抚养,到头来竟然是妻子与他人所生。离婚后,祁松涛每每想到这儿,就感觉懊恼。祁松涛并不缺钱,可是他认为,妻子背叛丈夫,和别人私通生下孩子,却要丈夫来为这个计划外生育的孩子缴纳社会抚养费,承担孩子的生活抚养费,这是令一个男人最不能容的奇耻大辱。
为了维护自己的尊严,祁松涛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讨回被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和几年来的抚育费。为此,他向多名法律人士进行了咨询,也到网上查了相关的案件,得到的答案几乎是众口一词:抚养子女应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丈夫如果不是子女生父,便无法定抚养义务,也无合同上的义务,妻子隐瞒子女非丈夫亲生的事实,致使丈夫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子女进行了抚养,造成了丈夫不应有的负担,丈夫可以要求妻子赔偿抚养费。
得此指点,祁松涛对打赢官司信心十足,遂于2012年5月21日来到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杜筱雅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杜筱雅返还社会抚养费17500元以及抚育费30000元。
祁松涛诉称:我与杜筱雅原系夫妻关系,生有一女祁雪、一子祁宇辰。因生育祁宇辰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于2007年11月6日、2008年1月8日先后向我们征收了社会抚养费10000元、25000元,合计征收35000元。后发现我与祁宇辰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系杜筱雅与他人所生,故我与杜筱雅于2010年5月25日协议离婚。因祁宇辰系杜筱雅与他人所生,我对祁宇辰无抚育义务。现请求判令杜筱雅返还我被征收的社会抚养费17500元、子女抚育费30000元。
杜筱雅辩称:1、祁松涛要求我返还社会抚养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我与祁松涛在婚姻存续期间生育第二胎,国家计生部门依据祁松涛和我的违法事实,根据社会抚育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祁松涛和我实施了征收社会抚育费的具体行政行为,将征收的社会抚育费上缴国库,现祁松涛如有证据证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征收的行政决定事实错误,应通过行政途径撤销该决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祁松涛无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祁宇辰非其亲生,祁松涛要求返还抚育费依据就在于祁宇辰与其没有亲子关系,虽然离婚协议书说明祁宇辰非其亲生,但该约定损害祁宇辰的合法权益,明显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3、杜筱雅与祁松涛协议离婚,已经言明祁宇辰非其亲生,并据此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祁宇辰的抚育费支出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祁松涛离婚时已经知道祁宇辰不是亲生,祁松涛据此要求离婚,且分割共同财产,由此可见,祁松涛分割后的共同财产中,不包含该费用。退一步讲,就是协议书中说明该费用,也应当视为祁松涛放弃了要求返还财产的权利。因此,祁松涛要求我返还以上费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请求驳回祁松涛的诉讼请求。 信心赢官司结果出意料
盐都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中,祁松涛要求杜筱雅返还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被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因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法定义务,祁松涛、杜筱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而被相关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与祁宇辰是否祁松涛亲生无关,祁松涛要求杜筱雅返还该部分费用,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就祁松涛主张要求杜筱雅返还祁宇辰抚育费的问题,因祁宇辰的抚育费用系由祁松涛、杜筱雅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支出,祁松涛、杜筱雅双方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祁宇辰非祁松涛亲生,说明双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已经考虑了祁宇辰非祁松涛亲生的因素,双方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现祁松涛主张要求杜筱雅返还子女抚育费,其实质应为主张对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重新分割,现祁松涛无新的事实与理由主张撤销原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条款,故本院对祁松涛该项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2012年8月1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祁松涛的诉讼请求。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史友兴法官点评:
一起丈夫向前妻追讨非亲生儿子的抚养费纠纷。随着法院的判决已告一段落。无辜的丈夫要为前妻的不忠买单,意外的结果,让人难以理解。个中教训。耐人寻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曾表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付给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应否返还,因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可见。司法实务中也并没有明确否定丈夫受骗抚养妻子与他人所生子女要求妻子返还婚姻存续期间抚养费用的权利,且从近年各地的司法判例来看,实践中多数情况是支持男方的损害赔偿诉求的,司法判决也基本上趋于统一,只是具体数额的认定和范围有所差别而已。
既然如此,本案中的祁松涛为何要为前妻的不忠行为买单呢?对此。有关法律人士指出,祁松涛最终败诉,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是,祁松涛要求返还的被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处罚类。应否受到行政处罚。认定的标准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存在行政违法行为,发生违法后果,违法行为与违法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祁松涛与杜筱雅明知在已生一个女儿的情况下,决定再生育。违反了计划生育的管理条例,主观上均具有违法的故意,并发生了生育一子的违法后果,其违法行为与违法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至于所生育的孩子是否为祁松涛亲生,不是行政违法构成的要件,并不影响祁松涛与杜筱雅行为违法的构成。两人均应受到行政处罚。故祁松涛要求杜筱雅返还部分被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用,无法律依据,法院对此判决是正确的。
二是,关于祁松涛要求返还几年来抚养儿子的抚育费,祁松涛依法可以要求杜筱雅返还,因为杜筱雅不履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并因此生下小孩。杜筱雅的违法行为给祁松涛造成了物质损失,杜筱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祁松涛与儿子无亲子血缘关系。亦无法律规定的拟制父子关系,对儿子并无法定抚养义务,故祁松涛所承担的抚养费,有权要求杜筱雅返还。但祁松涛要求返还抚育费的请求最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并不是法院否定了其有权要求杜筱雅返还的权利,而是因为,在离婚时,祁松涛就已经明知儿子非亲生,杜筱雅存在过错,应当在离婚时就杜筱雅存在的过错在财产的分割上一并处理。如果不能一并处理,也应就何时处理书面予以约定。可是。祁松涛并没有提供就杜筱雅的过错另行处理的约定,且离婚时已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协议的达成,实际上是双方对婚姻期间的所有因素综合考虑的结论,当然不能排除祁松涛对非亲生子抚养费的考量。双方离婚后,如果允许再提起追讨诉讼,实际上是对女方进行了双重惩罚。当然,如果在离婚时,双方就儿子的抚育约定另行处理,或离婚后祁松涛才知道儿子非亲生,那么,祁松涛就可以追回为非亲生子承担的抚养费。故法院对此作出的判决无疑也是正确的。
(文中人名系化名)
(责编:夏轩)
现年35岁的祁松涛,江苏省盐城市人,2000年2月,与小自己两岁的妻子杜筱雅登记结婚,同年10月30日生下女儿,取名祁雪。
家境本来就不宽裕,生下女儿后更显得捉襟见肘,为养家糊口,祁松涛忍痛丢下妻女外出打工。两年后,精明能干的祁松涛辗转来到浙江省杭州市,凭借打工积累的微薄资金,做起了小本生意。迫于生计的压力,祁松涛和家人聚少离多,只能在逢年过节的时候小聚几天。常年漂泊在外,饱受着生活的艰辛和思念之苦,但想到能让家中的妻女过上好日子,他苦并快乐着。
2007年春节期间,祁松涛回老家探亲。因老家传宗接代的观念很深,祁松涛一直想让妻子再生一个儿子,只因前几年家境窘迫,不要说没有能力抚养两个小孩,就连违反计划生育的罚款也交不起。如今,经过几年的打拼,祁松涛的生意越做越大,不但建起了新房,还买了汽车,日子过得红红火火,生活上已没有任何压力。当他看到儿时的玩伴膝下大多有了儿子,再生个儿子的想法也就越发强烈了。他向妻子流露出希望再生个儿子的想法。
“你说生儿子就能生儿子,哪有那么简单?我可没这个本事,要生你生!”妻子没好脸地冲着丈夫一顿数落,见丈夫阴沉着脸不吱声,杜筱雅便又转脸笑道:“好了,不要生气了。我一定努力帮你生个大胖小子。”
幸福有时来得就是意想不到的快。祁松涛告别妻女一个月,便接到妻子从老家打来的电话,告诉祁松涛她自己怀孕了。听到这个消息后,祁松涛非常高兴,对妻子加倍爱护,常给妻子邮寄补品,并时常抽空回来看望妻子。2007年8月,杜筱雅在当地人民医院顺利生下了一名男孩,取名祁字辰。
祁宇辰因是计划外生育,2007年11月6日、2008年1月8日,祁松涛、杜筱雅夫妻两次被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征收社会抚育费合计35000元。虽说被罚了款,但因妻子生下的是儿子,终于可以传宗接代了,自己脸上也有了光,祁松涛心情丝毫没受到影响,对儿子呵护备至,对妻子也是疼爱有加。
2010年春节,祁松涛回家探亲。在走亲访友期间,他听到一些传言,说孩子长得不像自己,倒像另一个人。
起初,祁松涛对此只是一笑了之,认为这只是亲朋好友的戏言而已。可是,说的人多了,祁松涛开始觉得不对劲。俗话说:无风不起浪,祁松涛心中不免起疑:“难道别人知道妻子的事?难道他们的戏言会成真?”他开始琢磨起来,甚至开始怀疑儿子不是自己亲生的。
于是,祁松涛回想了一下,突然想起,他只是春节期间跟妻子生活在一起,之前好几个月都没有回家,而是一直在杭州做生意;再掐指一算,觉得儿子出生的时间也不对,满腹狐疑的祁松涛便将儿子与自己比了又比,越比越觉得儿子不像自己:“真的不像我,我真的是帮别人在抚养儿子吗?”每每想到这里,祁松涛心中便是一阵酸痛,但他还是希望这不是真的,便试探着询问妻子。杜筱雅知道事情终究是隐瞒不下去,面对丈夫的疑问,便如实相告儿子并非祁松涛亲生。妻子一言即出,如五雷轰顶,祁松涛痛不欲生,绝望的他无心在家过年,第二天一早便只身一人回到了杭州。
家庭关系有了这层隔阂,只得好聚好散。但为了不留下任何遗憾,经考虑再三,祁松涛决定和儿子做一个亲子鉴定。
2010年5月12日,祁松涛委托盐城市安康生物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其与祁宇辰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做了DNA鉴定,结论为依据DNA分析结果,排除祁松涛与祁宇辰存在亲子关系,也就是说,祁松涛非祁宇辰的亲生父亲。
事已至此,夫妻感情彻底破裂。5月25日,祁松涛与杜筱雅双方在明确祁宇辰不是祁松涛亲生儿子的基础上,就婚生女祁雪的抚养抚育问题以及祁松涛与杜筱雅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不动产房屋、两辆汽车及生产工具,以及祁松涛对杜筱雅一次性支付30万元等事项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离婚。
追讨抚养费相见公堂上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了一个儿子,不但被征收了社会抚养费,而且倾心抚养,到头来竟然是妻子与他人所生。离婚后,祁松涛每每想到这儿,就感觉懊恼。祁松涛并不缺钱,可是他认为,妻子背叛丈夫,和别人私通生下孩子,却要丈夫来为这个计划外生育的孩子缴纳社会抚养费,承担孩子的生活抚养费,这是令一个男人最不能容的奇耻大辱。
为了维护自己的尊严,祁松涛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讨回被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和几年来的抚育费。为此,他向多名法律人士进行了咨询,也到网上查了相关的案件,得到的答案几乎是众口一词:抚养子女应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丈夫如果不是子女生父,便无法定抚养义务,也无合同上的义务,妻子隐瞒子女非丈夫亲生的事实,致使丈夫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子女进行了抚养,造成了丈夫不应有的负担,丈夫可以要求妻子赔偿抚养费。
得此指点,祁松涛对打赢官司信心十足,遂于2012年5月21日来到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杜筱雅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杜筱雅返还社会抚养费17500元以及抚育费30000元。
祁松涛诉称:我与杜筱雅原系夫妻关系,生有一女祁雪、一子祁宇辰。因生育祁宇辰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于2007年11月6日、2008年1月8日先后向我们征收了社会抚养费10000元、25000元,合计征收35000元。后发现我与祁宇辰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系杜筱雅与他人所生,故我与杜筱雅于2010年5月25日协议离婚。因祁宇辰系杜筱雅与他人所生,我对祁宇辰无抚育义务。现请求判令杜筱雅返还我被征收的社会抚养费17500元、子女抚育费30000元。
杜筱雅辩称:1、祁松涛要求我返还社会抚养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我与祁松涛在婚姻存续期间生育第二胎,国家计生部门依据祁松涛和我的违法事实,根据社会抚育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祁松涛和我实施了征收社会抚育费的具体行政行为,将征收的社会抚育费上缴国库,现祁松涛如有证据证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征收的行政决定事实错误,应通过行政途径撤销该决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祁松涛无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祁宇辰非其亲生,祁松涛要求返还抚育费依据就在于祁宇辰与其没有亲子关系,虽然离婚协议书说明祁宇辰非其亲生,但该约定损害祁宇辰的合法权益,明显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3、杜筱雅与祁松涛协议离婚,已经言明祁宇辰非其亲生,并据此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祁宇辰的抚育费支出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祁松涛离婚时已经知道祁宇辰不是亲生,祁松涛据此要求离婚,且分割共同财产,由此可见,祁松涛分割后的共同财产中,不包含该费用。退一步讲,就是协议书中说明该费用,也应当视为祁松涛放弃了要求返还财产的权利。因此,祁松涛要求我返还以上费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请求驳回祁松涛的诉讼请求。 信心赢官司结果出意料
盐都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中,祁松涛要求杜筱雅返还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被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因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法定义务,祁松涛、杜筱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而被相关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与祁宇辰是否祁松涛亲生无关,祁松涛要求杜筱雅返还该部分费用,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就祁松涛主张要求杜筱雅返还祁宇辰抚育费的问题,因祁宇辰的抚育费用系由祁松涛、杜筱雅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支出,祁松涛、杜筱雅双方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祁宇辰非祁松涛亲生,说明双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已经考虑了祁宇辰非祁松涛亲生的因素,双方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现祁松涛主张要求杜筱雅返还子女抚育费,其实质应为主张对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重新分割,现祁松涛无新的事实与理由主张撤销原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条款,故本院对祁松涛该项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2012年8月1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祁松涛的诉讼请求。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史友兴法官点评:
一起丈夫向前妻追讨非亲生儿子的抚养费纠纷。随着法院的判决已告一段落。无辜的丈夫要为前妻的不忠买单,意外的结果,让人难以理解。个中教训。耐人寻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曾表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付给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应否返还,因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可见。司法实务中也并没有明确否定丈夫受骗抚养妻子与他人所生子女要求妻子返还婚姻存续期间抚养费用的权利,且从近年各地的司法判例来看,实践中多数情况是支持男方的损害赔偿诉求的,司法判决也基本上趋于统一,只是具体数额的认定和范围有所差别而已。
既然如此,本案中的祁松涛为何要为前妻的不忠行为买单呢?对此。有关法律人士指出,祁松涛最终败诉,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是,祁松涛要求返还的被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处罚类。应否受到行政处罚。认定的标准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存在行政违法行为,发生违法后果,违法行为与违法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祁松涛与杜筱雅明知在已生一个女儿的情况下,决定再生育。违反了计划生育的管理条例,主观上均具有违法的故意,并发生了生育一子的违法后果,其违法行为与违法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至于所生育的孩子是否为祁松涛亲生,不是行政违法构成的要件,并不影响祁松涛与杜筱雅行为违法的构成。两人均应受到行政处罚。故祁松涛要求杜筱雅返还部分被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用,无法律依据,法院对此判决是正确的。
二是,关于祁松涛要求返还几年来抚养儿子的抚育费,祁松涛依法可以要求杜筱雅返还,因为杜筱雅不履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并因此生下小孩。杜筱雅的违法行为给祁松涛造成了物质损失,杜筱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祁松涛与儿子无亲子血缘关系。亦无法律规定的拟制父子关系,对儿子并无法定抚养义务,故祁松涛所承担的抚养费,有权要求杜筱雅返还。但祁松涛要求返还抚育费的请求最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并不是法院否定了其有权要求杜筱雅返还的权利,而是因为,在离婚时,祁松涛就已经明知儿子非亲生,杜筱雅存在过错,应当在离婚时就杜筱雅存在的过错在财产的分割上一并处理。如果不能一并处理,也应就何时处理书面予以约定。可是。祁松涛并没有提供就杜筱雅的过错另行处理的约定,且离婚时已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协议的达成,实际上是双方对婚姻期间的所有因素综合考虑的结论,当然不能排除祁松涛对非亲生子抚养费的考量。双方离婚后,如果允许再提起追讨诉讼,实际上是对女方进行了双重惩罚。当然,如果在离婚时,双方就儿子的抚育约定另行处理,或离婚后祁松涛才知道儿子非亲生,那么,祁松涛就可以追回为非亲生子承担的抚养费。故法院对此作出的判决无疑也是正确的。
(文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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