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法修正案(九)》第1条新增“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相关规定,其法律性质不同于非刑罚措施,也不宜认定为刑罚的辅助性或者附带性措施,更不是新的刑罚种类,而应当将其视为保安处分措施。同时,介于保安处分措施的二元主义立场以及该措施的四大基本分类,应进一步将职业禁止的法律性质认定为狭义的保安处分措施最为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