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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汝州市政府下发通知,明确从2010年1月1日起,新建矿山企业必须从取得采矿权的当月开始存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把保证金存储作为采矿权人申请采矿登记、变更、延续、采矿权年检和煤矿企业复工复产,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的必要条件。这标志着该市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实施工作全面展开。